保险论文(精选10篇)

导读:这篇论文给大家推荐的是10篇关于保险论文范文大全3000字,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和稳定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保险论文

保险论文范文 第1篇

题目:数字经济时代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发展与创新

摘要:现阶段随着人类社会数字化程度的日益加深,计算机、信息、数字等先进技术在社会各行各业得到广泛应用,激发社会发展的无限活力,社会生产模式及人民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同时对劳动市场及劳动者的权益造成负面影响,养老保险的功能及作用逐渐减弱,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积极处理社会保障所受影响,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应有作用是当前有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基于数字经济养老保险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有效的改革策略,为我国社会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数字经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发展现状;创新

在我国多年来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多数公民普遍认为,此制度对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公平性有着严重威胁,取缔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大多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普遍共识。在此舆论背景与社会前提下,我国各地事业企业单位都应将传统取缔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下一步主要任务。在此问题上,我国有些深圳地区的革新步伐迈得更快、更大,为本地养老保险体系的公平性提供了相应保障。传统养老金制度折射出的不只是平衡性失调问题,更反映出了“体制内外,天差地别”的不公平本质。随着事业企业单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革新也进入了重要环节,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尤其机关单位和普通企业在养老保障上的待遇天差地别,本就违背了新时代我国社会公平的原则。因此,取缔养老制度双轨问题刻不容缓。

1、数字经济背景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1.1缺乏多样化的统筹方式

目前,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机制虽然得到改进,并以试点方式得到运行,虽然取得了一定发展和突破,但是,资金区域化统筹依旧没有彻底解决,不能进行市级统筹的现象在有依旧在有些地区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存在,大大增加统筹资金的收支压力。以金融产品角度分析,无论何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均需要以大数法则为基本原则,以支定收进行保险产品的积累。有些地区各级统支统收得不到切实实施,大大增加事业单位支付压力。

1.2区域差距较大

不同区域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管理启动方式、政策布局以及推进速度等存在一定差异,当前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地域差别更加明显。经调查研究可知,有些地区事业单位参保方式统一,有些地区只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才能参保,没有对其他单位提出要求;有些地区针对事业单位的参保对象提出每月按照固定比例进行保险金额缴纳,有些地区则提出年度缴纳的规定,参保人员需要每年在固定的时间内缴纳保险金;缴费程序中,不同省份、不同地市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及基数也有所不同。

1.3缺乏全国性信息平台

经过多年发展,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系统改革几乎达到了全员覆盖,但是,不同于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参保者不能明确认识和了解参保情况、缴费情况、金额以及收益等具体情况。在改革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方面,大部分事业单位做的不够,没有针对个人利益进行引导,导致大部分参保人员对养老保险实质性缺乏清楚认识。

1.4养老保险与相关制度存在脱节

我国对待养老方面的问题始终贯彻坚持的是双轨制的保险制度,然而,这种保险制度会使得职工内心出现攀比或心理不平衡的现象。尤其是在事业或企业单位之间,此种现象更为明显,其主要原因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与社会进步有所脱节。事业企业单位在制定养老相关保险制度时常存在有不公平、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这就使得职工往往无法客观、平等地得到与使用相应的资源配置,无法公平的享受养老保险制度所带来的优惠政策与补贴。

1.5抗风险的水平相对较弱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系统中,养老保险在其中占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在此大背景下,我国养老保险问题的制度革新与不断完善便愈加重要,同时也代表着我国社会对于养老保险水平的不断提升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时代要求。例如,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制定过程中,相关养老法律并不统一,同质性较低,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抵抗风险的能力与水平极差。其次,我国事业企业单位职工人数相对较多,因此,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与退休后以保险金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人数比例严重失调。

2、数字经济背景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创新策略

2.1完善养老保险建设体系,合并各项管理制度

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事业单位存在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客观因素及实际意义,强化建设完善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化工程,针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应当基于促进社会养老保障系统,在社会基本养老系统内融入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逐步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系统建设的完善,为全国养老保险管理系统的合轨提供动力,切忌急于求成、一刀切。

2.2优化资金统筹方式,创新运营资金模式

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大部分事业单位不具有创造经济效益的资格,财政拨款是其经济主要来源。所以,相关部门逐层下拨相关财政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账户资金。计划经济阶段,该方法管理控制养老金效率较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改革及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该统筹资金的方式难以满足现阶段养老保险实际需求,需要建立完善的养老金的管理机制,确保社会养老金与单位养老金之间的衔接,能够实现资金优化和风险抵御。

2.3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数字化保险体系

近年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结构体系逐步完善,可通过互联网查看养老保险的个人信息。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尚未建立可供信息查询的全国性网络平台,强化信息查询平台功能的完善与强大,为事业单位人员信息查询提供便利条件,提高其对保险利益及保险待遇的认识。同时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辖区内养老金总体账目及缴费情况的了解和掌握以及各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保险账户非常有利。

2.4延长退休时间,减缓收支压力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寿命周期不断延长。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适当延长退休年限势在必行。在老龄化日益严重的今年,退休年限的适当延长是养老金收支压力适当缓解的有效途径,一些因现实问题及历史原因而导致的劳动力阶段性匮乏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养老金缴纳基数的提高,养老金缴纳额度的增加,对有效完善社会保障及养老保险等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结束语

作为基本社会保障,针对养老保险进行完善与改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事业单位,其所实施的养老保险的管理制度直接对社会稳定性产生影响,完善社保体系需要改革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国家的经济负担和财政压力明显减弱,事业单位员工主体意识得到明确,事业单位各项工作运行的经济成本降。此外,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协调社会保障与社会发展,政府部门的公平、公正原则体现出来,社会矛盾得到缓解。

参考文献

[1]吕余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策[J].中国总会计师,2019(31)70-71.

[2]张明.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可行性措施[J].今日財富,2020(15)98-99.

[3]范贵光.开封市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人才资源开发,2018(01):22-23.

[4]石晓炎.信息时代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难点的分析[J].数码世界,2019(08):94.

[5]王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新建本科院校产生的影响[J].智库时代,2018(27):118-129.

 

保险论文范文 第2篇

题目:中国相互保险介绍及核电行业相互保险发展研究

摘要

相互保险是近年来国内保险领域的新兴形态,随着在中国还处于起步初期,但在世界范围内早已是成熟的保险业态。2015年,原中国保监会正式出台相互保险的管理办法,对相互保险进行了明确定义及定位,此后相互保险逐渐进入大众视野。本文介绍了相互保险的历史、发展等内容,指出相互保险具有保险人、保单持有人、出资人三位一体的特性,同时保障三者的权利,核电行业可充分利用这一特性,建立行业互保组织,积累资金应对巨灾。同时分析了中国核电相互保险的可行性及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相互保险 核电互保 三层赔偿体系

相互保险介绍

相互保险的发展历史与定义

相互保险在我国是一个较为新鲜的词汇,随着2015年关于相互保险的监管办法以及网络互助平台的出现而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实际上,相互保险具有悠久的历史。

公元前 4500 年左右,尼罗河流域的古埃及就出现了朴素的互助形态,那些为冒着危险为法老修建金字塔的工匠们,为了抵御洪涝、暴雨等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组成一个互助组织,约定有人遇难时,其余人共同分担损失,用大家共同缴纳筹集的费用支付该人死亡后的费用1。公元1 世纪左右,在中东地区的脚夫们,约定通过大家共同缴纳费用,赔付成员遭受意外抢劫或猛兽袭击时的损失。这些行为是自发的为应对共同的灾害的集体行为,本质上已经具有相互保险的雏形。只是这种自发行为的范围还很小,仅限于特定情形。

1901 年,德国制定《保险企业监督法》,日本制定《保险业法》,正式确认对相互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在 20 世纪中叶,相互保险步入了发展的高速时期2。通常被认为是现代相互保险公司形态的起源的则是1956 年成立于英国的公平保险公司,在此期间,大批股份制保险公司转型为相互保险组织,包括当时世界上三家最大的保险机构:大都会、保平和宝徳信3。

然而,在 20 世纪末,相互保险公司逐渐式微,尤其是90 年代后期,国际上出现了反相互化浪潮,许多相互保险公司纷纷转制为股份制的公司,例如法国安盛,美国大都会等等。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有许多,相互保险公司因扩展对资本的需求是关键因素,但相互保险仍是主流保险业态。

原中国保监会2015年2月颁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下称 《监管办法》),正式对“相互保险”这一保险形态给与认定: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相互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区别

法律性质不同

根据中国的公司法,公司的主要形式是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不管哪种形态,均是以营利为目的。我国的保险公司,股份制及有限责任制的形态均有,也均是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性质公司。对于相互保险公司组织而言,根据2015年监管办法,并未采用“公司”名称,而是以“组织”定义,其原因在于相互保险的本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性法人。相互保险组织存在的目的是在同质风险来临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会员的利益,而不是组织的利润4。这一性质的不同,对后续资本、治理、权益分红等产生根本性影响。

资本来源不同

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其注册资本来源于股东,股东以其提供的股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亦以其股本为基础享受包括分红在内的股东权利。而相互保险组织无“股东”一说,资本并非来源于股东,而是会员,会员为相互保险组织提供的资本成为“初始资金”,而非股本,会员既是保单持有人,也是保险人。

治理结构不同

现代企业的治理架构,通常是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三级架构,这个层级分别从资本、公司治理、公司运营三个维度对公司整体运作进行把控。而相互保险组织而言,则是相互保险组织内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与股份保险公司中的股东大会相似,由全体会员 构成,是组织的权力机构,以保障会员的自治。会员大会取代股东会行使“类股东”权利,其下再是董事会及经营层架构。究其原因仍在于会员是出资主体。与传统保险公司保险人及投保人区别开来不同的是,会员通过提供初始资金或后续通过投保提供为相互保险组织提供资金,参与互保组织的决策,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会员通过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实现自治,凸显治理的平等性。

总体而言,相互保险组织这个形态的出现,是专注于对组织成员长期风险的管理,致力保障组织成员的核心利益。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作为公司最高组织架构的设计,保障了保险人、保单持有人、出资人三位一体,不仅可最大程度的降低道德风险及逆选择风险,还可引导相互保险组织更关注为会员提供风险保障,而非一味追求利润。相互保险组织当年度的经营利润往往做为分红返还给会员或用于抵扣下一年度赔款,充分体现了“共摊风险、共享收益”的互助精神。

同时,相互保险多发起于特定的群体和行业,对本领域风险更加熟悉,同时由于会员既是保单持有人,也是股东,与组织利益具有一体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中经常出现的道德风险大幅降低5。

中国相互保险发展情况

相互保险在国际上是一种成熟的保险制度,只是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中国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后才逐渐有了现代保险业,我国由于政策限制,在2015年相互保险监管办法出台前,只有黑龙江农垦局改革试点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农业部主管的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及交通部主管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等组织存在,无市场自发形成的相互保险组织。2015年《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颁布后,对互保业态明确监管态度,中国相互保险逐渐开展。2016年,原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和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标志着我国相互保险市场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从批复的企业特点看,监管机构对于互保公司的定位及商业计划较为看中,按照“补短板、填空白”的原则,要求成立的互保组织所经营的业务对保险市场能够起到促进、补充的作用,系与与现有商业保险公司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一起“做大蛋糕”,而非分享现有市场的“蛋糕”。

中国核电相互保险组织研究探讨

核电互保的可行性

核电巨灾特性,为核电行业互保提供基础

核电是优质、高效的清洁能源,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截止2020年中,我国运行核电机组数达48台,总装机容量4988万千瓦,仅次于美国和法国,位于全球第三;在建核电机组14台,总装机容量1553万千瓦,在建装机容量继续保持全球第一。

核电风险具有低频、高损的典型巨灾特征,在一般的商业保险中予以除外,需特别设计核电保险保单予以承保。由于核电财产保险的性质,只能投保一年期财产保险保单,无长期保单。在目前商业利益体主导的保险模式下,核电机组老化后,面临保险采购困难甚至脱保的风险,这种情况下核运营者必须全部风险自担,不仅带来极大的风险管理隐忧,而且其在运营前期支付的高额保费转化为商业利润,后期却面临保障缺乏的风险,两者存在巨大矛盾。

互助保险组织由具有同质风险转移诉求的会员组成,会员既是投保人也是互助组织的所有人,核电行业可充分利用这一特性,建立核电行业互保组织。

现有核责任保障金额低,核运营者具有互保驱动力

中国核损害赔偿规定散布在国务院回复的函件以及2017年《核安全法》中。根据1986年《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及2007年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由核运营者对核事故承担绝对责任,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并要求强制保险。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对超过该限额需要国家增加财政补偿金额的由国务院评估后决定。2017年《核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保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目前国函针对核运营者3亿人民币限额远低于国际公约的参考金额,也远低于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金额6。中国这种”企业+国家”的两层赔偿方式,容易产生国家财政负担重,公众补充程度低等问题。参照美国三里岛3.7亿美元以及日本福岛4800亿人民币7的赔偿金额,一旦发生巨灾事故,核运营者承担责任背后的实质仍是国家承担主要责任。

通过设立核电行业互保组织,在核运营者责任及国家责任之间增设行业为主体的资金池,可有效提高核电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能力。

国外已有成熟的核电互保先例

在核电互保领域,美国核互保组织NEIL、欧洲核互保组织EMANI的业务对象涵盖了全球一半以上的核电机组,在数十年的运营中形成了良好实践。以NEIL为例,其为全美所有在运机组提供保险,在过去四十年中累计收取保费约70亿美元,累计赔付约30亿美元,累计分红约60亿美元,目前仍维持40亿美元的盈余基金8。

核电行业互保组织建立设想

设立核电行业互保组织,积累行业互保基金作为核运营者与国家之间的缓冲层。将“企业+国家”的两层赔偿体系调整为“企业+行业+国家”三层赔偿体系。行业主要形态则已行业互保组织为载体,并通过核电企业缴纳的超出3亿保额的保费形成行业互保基金,积累行业互保基金作为核运营者与国家之间的缓冲层。行业互保基金额度作为参与互保的核运营者共同享有的责任额度。参与核电行业互保的运营者一旦发生核事故并超出3亿额度,可由行业互保基金在行业互保基金额度内予以赔付。

中国发展核电行业互保面临的挑战

《核损害赔偿法》仍在探讨阶段,缺乏行业启动契机

我国核损害赔偿除由核营运者承担的3亿元责任限额外,其余部分均由国家兜底。该赔偿因限额低已引起广泛关注,国防科工局多次就核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进行研讨,从趋势上看,未来核运营者赔偿限额提升是必然,但《核损害赔偿法》未提上立法议程,到最终立法完成仍有漫长阶段,虽然核电行业互保具有可行性,但缺乏促使核工业各界下定决心立即推行的直接动因。

短期财务成本急速上升

设立核电行业互保,会提高短期内责任险保障成本,目前3亿金额一年期核责任险保费约100万元/机组,假如提高至30亿额度,则保费将按比例上升至1000万元/机组,按照48台在运机组测算,则年责任险保费从4800万上升至4.8亿,对核运营者而言,短期内财务成本压力巨大。

创新牌照获批难度大

中国银保监会,自2016年批准设立三个互保组织后,再无相互保险牌照发出,试点意图明显,互保牌照比一般的商业保险牌照更难申请。核电互保商业模式以保费积累及追溯作为收益共享的重要机制,该商业模式超出目前法律及制度的规定,推动难度大。

核电行业互保从长期看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促进核电行业增强长期风险抵御能力,在国外已有成功先例,在国内也不乏业界呼声,但由于核损害赔偿立法进程慢,核电行业互保紧迫性不足,且短期内推高核运营者成本,推动力弱,进展较慢。对于通过互保机制解决核损害赔偿金问题,无论是保险业界还是核工业界,均亟需强有力的牵头部门进行推动。

参考文献:

保险史话编委会 《保险史话》 2015

[2]王凯,谢志刚 《历史视角下相互保险发展路径研究》 保险研究 20×17

[3]李宏 《我国互联网相互保险业务的法律审视》中国社科院,20×20

[4]黄胜开 《核损害赔偿国际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

[5]孙正成 《我国发展相互保险的制度环境分析》 西部论坛,201×7

[6]陶吉新 《从国外经验看我国相互保险面临的障碍与应对策略》中国经贸导刊,20×19

[7]孙祁祥.《保险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8]常鑫 《大陆相互保险发展与监管研究》 保险法前言,2×017

[9]蔡彦《从信美互助看国内相互保险发展》上海保险,20×18

 

保险论文范文 第3篇

题目:保险公司诉钟某某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评析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重要规则之一,其行使在实践中产生不少争议。以保险公司诉钟某某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为例,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损害”一词,当理解为侵权损害抑或违约损害。其选择关系到保险代位求偿权之适用、第三者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而与防止道德风险等保险法的立法宗旨相关联。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 侵权损害 违约损害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13日,林某为自己的小型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保险等。保险公司向林某出具了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14日0时起至2011年11月13日24时止。2011年2月4日,林某将保险车辆借给朋友钟某某,钟某某驾驶保险车辆到本市北郊其岳父家,将保险车辆停在316国道边某交叉路口一空旷场地(当时有很多车辆停在那里过夜)。次日晨,钟某某发现保险车辆丢失,遂迅速将车辆丢失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2011年5月16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向林某支付了赔偿款95000元。林某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权益转让书》,将保险车辆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2011年6月19日,保险公司向钟某某发出保险代位请求赔偿通知,要求钟某某赔偿因车辆丢失而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人民币95000元及利息损失。因钟某某未予接受,保险公司催要不成,起诉至人民法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取得了代位追偿权都没有异议,但对保险公司能否向本案被告行使代位追偿权存在不同的观点。

二、案例分析

(一) 基本分析

1. 保险公司依合同向林某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一。本案中,林某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林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保险合同,双方均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一致且真实,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保险合同成立且生效。合同中投保险种包括全车盗抢险,被保险人林某投保的车辆于2011年2月丢失,仍在保险期限内(2010年11月14日0时起至2011年11月13日24时止),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向林某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赔偿款95000元,对此,原告被告均无异议。

2. 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

美国著名保险学者休伯纳先生曾指出“许多保险学者通常并不认为保险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都可以被视为原则,但大多数人会同意,补偿这个概念在财产保险中是如此重要,所以它应被视为一个真正的原则。”二 损失补偿原则作为保险合同法中诸多制度的一个基石,派生出代位求偿权、复保险之排除、超额保险之禁止、不足额保险之分摊等规则。三基于此项法理基础,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中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利益。因此,若是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被保险人须从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以及对第三者的请求权中,择一行使。若选择由保险公司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基于不能让第三者脱责的考量,故在此种情况下赋予保险公司以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构成要件如下:其一,发生保险损失。投保车辆被盗,公安机关侦查未果,并没有寻回车辆,林某的小型客车丢失,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损失。其二,被保险人有对第三者之赔偿请求权。对于该要件的理解关系到后文的“争议焦点”,此处第三者存在两种情形,一为偷车者,二为钟某某。考虑到被告对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的存在没有异议四,故此处的第三者暂且理解为偷车者,偷车者侵犯了林某的财产权益,林某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其三,保险人依约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已赔偿被保险人林某95000元,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均符合上述构成要件,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对此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

(二)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即保险公司能否向被告钟某某行使代位求偿权。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者代位求偿的条件之一就是“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五本案被告钟某某对保险车辆的保管达到了等同于自有财产的注意程度,主观上没有损害保险车辆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损害保险车辆的行为,保险公司不能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观点二:钟某某借用他人车辆,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该车辆在借用期间丢失,如公安机关侦察未果,因该车辆丢失而造成的损失,钟某某应予赔偿。保险车辆丢失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并通过签订权益转让书取得了保险车辆的代位求偿权,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损失就是车主的损失,钟某某应向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笔者对于观点一的理解是,其认为法条中的“损害”为侵权行为。钟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故没有损害保险标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只能对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利行为的偷车者行使。而观点二理解的“损害”为违约行为。故争议焦点可以转化为对损害一词的理解,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是基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对两种理解均予以认可,但由于本案发生时间较早,产生争议时并无相关法律依据,故笔者暂不借助此条文进行论述。结合案件情况,观点一、二均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笔者会更倾向于观点二,分析如下:

合法性

从文义解释来看,《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表述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并未限定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侵权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将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基础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法律依据。从目的解释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旨在避免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者处获得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将“损害”理解为仅指“侵权损害”不符合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故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这里的赔偿请求权既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亦可基于第三者的违约行为而产生,不应仅限于侵权赔偿请求权。六

合理性

林某借车给钟某某,二人之间实际上形成使用借贷法律关系,“称使用借贷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约定他方于无偿使用后返还其物之契约。”七林某与钟某某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一致且真实,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且使用借贷为要物合同,本案中已有车辆之交付,合同成立并生效。再者,使用借贷为无偿法律行为。“关于法律行为之解释,关于责任之轻重,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均依行为之属于有偿或无偿而有不同规定。”八无偿法律行为中借用人应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不应因保险行为之存在而使其脱责。钟某某负有无偿使用后返还财产的义务,该车辆在借用期间丢失,可视为违约,林某拥有对钟某某的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该请求权符合上文所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第二个构成要件:被保险人有对第三者之赔偿请求权。此处所述为第三者含义的第二种情形,即为被告钟某某。保险车辆丢失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符合三个构成要件。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中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利益且出于不能让第三者脱责的考量,符合全部的构成要件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立法体例为当然主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以后,可直接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本案中的权益转让书虽不是法律强制性的要求,但体现了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行使林某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救济,即按照观点二的理解,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被告钟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本案,观点一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笔者认为观点一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其一,对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论证存在瑕疵。观点一仅从主客观两个层面来论证钟某某行为不构成侵权,论证过于简单,有参照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可能性,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认定应有别于刑法,因为二者的规范目的不同。“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直存在‘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的争议。多数观点主张,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九

笔者亦采用四要件,对钟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分析如下:第一,本案中林某车辆丢失,有财产上的不利益,符合损害要件。第二,所谓因果关系,通常系采相当因果关系说。“王伯琦谓:‘无此行为,虽必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十本案中,若钟某某未将车辆停放在316国道边某交叉路口一空旷场地,车辆不会被盗,从“当时有很多车辆停在那里过夜”中可以看出,有该停车行为,通常也不会发生被盗行为,故无因果关系。第三,违法性。违法性狭义而言,系指违反禁止或命令(规范违反),广义而言,指“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式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十一本案钟某某的停车行为,不论从广义抑或狭义角度理解,均不符合违法性要件。第四,过错。笔者认为,观点一对于过错的分析存在瑕疵。主观上钟某某的确不存在损害保险车辆的故意,但是对于过失的认定,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抽象的轻过失)为准

十二,而非是否“达到等同于自由财产的注意程度”。由于第二个要件(因果关系)已然不成立,故可直接判断,钟某某行为不构成侵权。

其二,从立法目的看,《保险法》的本质在于防止道德风险。若本案选择适用观点一,即将“损害”限于侵权损害,钟某某行为不构成侵权,故保险公司无法对钟某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则可能导致日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恶意串通,共同骗保。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向第三者代位求偿,第三者则可以“违约但无侵权”为由拒绝。法律适用须考虑其法律后果,在保险公司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基础,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情形下,依旧选择将损害的理解限定为侵权损害,从而使保险公司无法代位求偿,容易诱发道德风险,违反立法宗旨。

三、结语

以上是笔者对于该案所作的一个有限的思考与分析,主要聚焦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损害”一词的理解,这也是该案的主要争议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自2018年9月1日起,侵权损害与违约损害的理解均具有司法解释的支持,针对个案可选择适用,对于本案,笔者倾向于理解为违约损害,以便更好地落实损失补偿原则这一核心范畴,防止道德风险,维护保险之宗旨。

参考文献:

[1] [美]所罗门∙许布纳.财产和责任保险[M].陈欣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 樊启荣.保险损害补偿原则研究——兼论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之重构[J].中国法学,20×05(01):61-74.

[3] 最高院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4] 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5] 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6]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

[7] 王泽鉴.侵权行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保险论文范文 第4篇

题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摘要: 比较了世界上典型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跟踪国内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的最新进展和实践,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实践情况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中的主要困难和不足。

关键词:长期护理医疗保险;保险模式;参保的对象;资金管理;受益人

1长护险国外发展情况

目前世界上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四种模式,分别采用的是以美国为其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以德国为其代表的城乡保险双轨化运行模式、日本为其代表的全民性社会保险模式和以新加坡为其代表的公私合营模式[1]。

1.1美国模式:市场主导

美国模式是补缺型模式,联邦政府对低收入的家庭,提供医疗救助保障;对对中高阶层,提供市场主导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典型的缴费模式包括个人缴费模式和企业雇主缴费模式。越来越多的雇主会提供长护险福利,因为美国健康保险流通和责任法案规定,雇主这种做法会享受到联邦税务优惠。

1.2日本模式:政府主导

日本模式是一种混合式的筹资体系。日本政府以中央政府为主导,50%的财政资金来自于税收,其中包括中央政府负担25%、都道负担12.5%,市町特别行政区负担12.5%。其余50%则由被保险人自行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费,1号受益人承担17%,2号受益人承担33%[2]。

1.3各国模式比较分析

从各国模式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商业保险在不同的国家,其地位也有所差异,美国与新加坡以商业保险制度为主,德国、日本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为主,德国、新加坡强制参保,而日本与美国则是自愿参保,各国模式仍然依赖于各自现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如美国的公共保障主要为”补丁式”,主要为低收入人群,老、弱、残、退伍军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德国为高收入人群提供更多保险选择,但是公共保险基金与私人保险基金仍然分别由政府和保险公司独立管理。

2.国内长护险发展进程

2.1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模式研究

根据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尽管观点不全相同,但目前可以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主要几点包括:

1.中国失能老年人的增多是当前中国在进行人口老龄化的过程中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2.现在家庭的长期照顾越来越困难和无法维系,而且社会化的老人长期照顾也具备了很大的市场发展空间。

2.2我国关于长期照顾保险在试点领域的比较探讨研究

我国已有15个试点地区制定了长护险政策,并开展了制度的实施试点落实。尽管有相关专家学者已经对我国社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多模式分阶段和多方向发展的建议,但目前我国长护险制度试点仍然是以社会保险的模式进行建立并推开。

2.2.1参保对象、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

参保者主要按照参保工作岗位类别分为职保两类,其中,承德市、齐齐哈尔市、宁波市、安庆市、上饶市、广州市、重庆市和四川成都市这8个试点地区均可选择从乡乡城镇职工基本职业医疗保险/乡镇职工基本职业医疗保险/乡镇职工居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具体活动简称”职保”)初始参保者统一开始,其余7个参保试点城市地区的老年基本医疗保险初始参保者则由职工医保主办单位和乡乡城镇居民基本职业医疗保险/乡镇城乡居民基本职业医疗保险/乡镇城乡居民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具体活动简称”居保”)的初始参保者。其中,上海市针对非非居留老年失业参保者首次进行了失业年级年龄限制,规定60岁及以上的非居留老年失业参保者也同样可以直接申请加入老年失业长护险[3]。

2.2.2长护险的受益人

长护险中的受益人一般是指具备相当资格继续接受长期照料保障服务的参加人。长护保障险受益人在各试点区域通过对护理所需求的等级考核评估来确定,有9个地区分别采用 barthel 量表等与相关的专业性量表来进行护理失能认证鉴定,5个地区分别采用自动化的定制性量表来进行认证鉴定。

2.2.3筹资管理

各试点地区的长护保险基金管理,一般都是由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商品特别是专款特殊使用。部分覆盖了职工健康保障和居民健康保障的地方和国家政策,将长护险基金划分为单位职工经费和单位居民经费两个组成部分,统一进行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4]。

3运行现状分析

各医保试点合作地区之间可以通过各自建立一个财政医保专户等多种方式,将财政长护险的参保资金和财政医保专户筹集资金相互直接分开,实现了由财政长护险参保单位资金独立于财政医保集中专户筹资的医保新模式。采用以基本医保基金规划拨款划转资金为主、财政补助规划资金划拨划转为辅、个体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共同出资参与,单一资金途径直接筹资和其他多渠道资金募集方式并存。

4结束语

中国的长期个人护理健康保险制度体系建设需要在充分总结借鉴德国、韩国、日本和欧洲美国等发达国家护理先进经验的理论基础上,充分发挥其法律市场引导功能,立法规范先行,尽早逐步形成一个全面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长期个人护理健康保险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在前期实践过程中暴露出的不足,兼顾家庭、企业和社会的利益诉求。

参考文献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orld report on ageingand health[R]. Geneva: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15.

[2] 赵斌, 陈曼莉. 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国际经验和中国模式[J].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32(5): 1 – 2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 15个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全部启动实施[EB/OL]. (2017 – 12 – 19)[2018 – 05 – 02]. http://www.mohrss.gov.cn/yiliaobxs/YILIAOBXS gongzuodongtai/201712/t20171219_284380.html.

[4] 林宝. 中国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水平的初步估计[J]. 财经问题研究, 2016(10): 66 – 70.

 

保险论文范文 第5篇

题目:浅析汽车保险的理赔流程

摘要:汽车保险的前提是预防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出现的事件进行一定范围内的经济补偿,缓解人们的经济压力,提高生活质量。文章就汽车保险理赔流程作一个讲解。

关键词:含义,概念,理赔,流程

汽车社会保险,即机动车辆进行保险,简称车险。汽车保险是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相对年轻的保险,同时又不同于现代汽车保险,在汽车保险诞生之初,第三人责任保险是主要的保险形式,并逐渐扩展到碰撞损失风险。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保险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汽车的普及,机动车辆保险企业已经可以成为我国一些社会保险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

一、汽车保险的含义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我们先介绍一下汽车保险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患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和期限,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机动车保险是最重要的险种,机动车保险是综合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保险的一种。承担各类商业、商业、民用机动车因自然灾害和事故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的措施,以及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依法承担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汽车保险的概念

车辆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也称作汽车保险。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

三、汽车事故理赔

汽车事故索赔是保险汽车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解决保险赔偿问题的过程。理赔管理工作是保险发展政策和作用的重要方面体现,是保险人执行保险公司合同,履行保险义务、承担保险产品责任的具体问题体现,保险的优越性及保险企业给予被保人的经济偿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理赔工作方式实现的。

首先,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是通过交通事故的处理实现的,即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在稳定的情况下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在事故中造成的车辆伤亡损失将列为赔偿损失的权利。

其次、通过中国汽车保险公司理赔、使人民生活安定、让会再生产得到有效保障,交通安全事故往往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损失汽车理赔能使被保人心灵上得到慰藉弄得到提高相应的补偿以重建家园.稳定的生活对社会的稳定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然后,通过中国汽车社会保险公司理赔,汽车保险承担的质量可以得到一个检验,汽车保险承担手续是否齐全,以及保险费是否进行合理,平时不容易察觉,当发生赔偿事件时上诉问题就容易暴漏,只有我们通过研究汽车保险理赔才能更加有利于承保工作的改进方法以及其他合法、和业务的提高。

最后,充分体现了汽车保险的经济效益。

在商业银行交易发展过程中进行买卖双方企业往往会由于彼比间的权利义务教育问题而引起争议事议发生态因一方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可以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法律规定的期限肉提出赔偿制度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违约方接受受害方要求的赔偿数额或种类,承担修理、加工、装修费用,或同意交换货物的,应予赔偿;如有充分理由清楚解释,不接受赔偿要求的是拒绝赔偿。赔偿业务交易中的纠纷和索赔经常发生,直接关系到交易当事人的经济权益,因此,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赔偿的处理,合同中有关的处理条款明确保护了各方的利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直至合同终止,并且只有在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合同履行或者合同如期履行的情况下,才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免除赔偿责任。

四、车险理赔流程

1.报案

(1)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电话、传真等报案由内勤代填);

(3)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

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

(4)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

(6)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2.查勘定损

(1)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1)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

(2)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4.理算复核

(1)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2)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审批

(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2)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6.赔付结案

(1)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2)财务对赔付确认后,除赔款收据和计算书红色联外,其余取回。

五、结论

通过学习了汽车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了解汽车保险的含义和特点等,掌握汽车保险理赔的理赔流程及其具体工作内容。充分认识到了汽车保险在车辆进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梁军《汽车保险与理赔》人民交通出版社,2019.8

[2]谭金会《汽车保险与理赔(应用技术性高校汽车类专业规划教材》,人民交通出版社,2015.1.1

[3]丁舒平《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4.8.1

 

保险论文范文 第6篇

题目:商业医疗保险的价值空间

摘要:商业医疗保险在经济发达国家是最普及的险种,公立性质医疗保险也就是现在俗称的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起到制度兜底保障的作用,运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本条件是务必符合国家出台的诊疗药品目录和诊疗器材目录,而随着现代社会重疾病发生率不断攀升,一般诊疗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和器材不能完全满足个人的就医需求,这时商业医疗保险就应运而生了,主要目的就是当需要个人支付高额药费时,保险公司可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医疗费用。当然。商业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以营利为目的,企业员工自愿参加。

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研究

一、商业医疗保险的特征

商业医疗保险强调的是自愿、有偿,经营者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种类

2.1普通医疗保险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2.2手术医疗保险

该险种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保险金额,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

2.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

2.4住院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2.5特种疾病保险

该险种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根据。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特种疾病保险的保单既可以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附加险投保,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2.6特种疾病保险

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的是灾难性的费用支付,一般居民家庭难以承受。例如癌症、心脏疾病等。所以,人们通常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为保户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可以是单项,如恶性肿瘤,甚至是恶性肿瘤中某几种癌症;亦可以是多项,把约定的几种重大疾病一一列举,如恶性肿瘤,心肌梗塞、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中风及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等等。

三、商业医疗保险的注意事项

我们在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时应留意以下几个重要条款:

3.1免赔条款

医疗风险主要是门诊医疗风险和住院医疗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住院医疗风险,因此消费者一般会优先投保住院医疗保险。但是,住院医疗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而补偿性保险是根据实际支出进行补偿,且补偿额度不能超过实际支出。我们通常提到的百万医疗保险就是这样一个例子。为此,保险公司一般会对住院医疗保险规定一个免赔额,即如果医疗费用低于免赔额,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赔偿;如果医疗费超出免赔额,保险公司将按一定比例进行赔付。

3.2如实陈述

被保险人在签订商业医疗保险合同时一定要将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以便保险公司作出是否接受投保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投保的决定。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疾病事实,不履行忠实告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付责任,也不退还保费。

3.3投保犹豫期

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后,消费者如果后悔,保险公司可以无条件退保,但后悔有时间期限,一般为10天,这就是投保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外,要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因此,消费者可以利用投保犹豫期,仔细研读保单,做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定。

四、如何选择商业医疗保险

面对诸多的保险品种,该如何选购商业医疗保险呢?

4.1 险种要适合自身情况

首先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的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医疗保险、女性医疗保险、各种津贴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等。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疾病一般有10种,涵盖了癌症、瘫痪、脑中风、尿毒症等一些常见的重大疾病。津贴保险又分为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癌症住院医疗津贴和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三种。住院医疗保险是指住院时以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按百分比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险种。女性医疗保险是针对女性的生理特点而设计的妇科疾病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多涵盖了按日定额支付住院津贴和一些特殊疾病或手术等类补偿。

4.2合理搭配进行险种组合

预先完成保险计划是很重要的。一般说来,一种保险产品的功能总有一些侧重点,不可能包含所有的保障特点。所以在买保险时,要请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为你做一份能全面满足保障需求的保险计划,达到交费较低而保障全面、收益较高的目的。

五、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下商业保险的价值空间

以上分析表明,社会医疗保险只提供最基本程度的医疗保障,如果要获得更高的保障水平,个人应在此基础上选择和购买合适的商业健康险产品。

5.1 门诊医疗保险

根据上面的分析,以下几个部分的门诊费用可以通过商业保险实现补充。首先,在职参保人员一年内门急诊花费一定数额以内的部分。其次,参保人员一年内门急诊费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上限是2万元,超过的部分需要自己承担,也需要借助商业保险才能转嫁。例如,某参保人员一年门诊费用超过41800元,社会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部分大约是是20000元左右,个人除要自负21800元外,超过41800的部分也要完全由个人承担。这样,如果想要获得更高水平的的保障,只能求助于商业门诊医疗保险。

5.2 住院医疗保险

和门诊医疗一样,社会医疗保险对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障也是按比例安排的。在职参保人员在这个领域也要承担相应的自负比例,同样可以通过商业保险减轻负担。例如,某在职参保人员因病在三甲医疗住院共花费50000元,按照相应的报销比例计算可得社会医疗保险可以报销大约40000元左右,其余部分仍需要由个人自身承担,选择合适健康险产品就可以减轻该部分个人负担。

六、结语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基本权益,

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同时也是为了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者合理流动及防范风险的需要,而作为商业医疗保险是在兜底保障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也可以这样说,正是因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保障价值,才为商业医疗保险的价值利用空间开辟了一条道路,而这条道路势必会随着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而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无限活力,也会逐渐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最后构筑成强大的社会保障体系。

 

保险论文范文 第7篇

题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如何“五到位”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结构调整的加剧,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延续的需求越来越普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延续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仍有因未及时参加续保而失去养老资格的人,养老保险关系仍处于中断状态。因此,从个人账户角度探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延续具有重要意义,提出的“五个到位”策略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关系接续策略

国家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被保险人基本信息、账户盘点、欠费记录三项内容。个人账户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能否清晰反映被保险人社会保障关系的变化和退休领取养老金的资格条件。

一、个人帐户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存在的问题

根据现有政策和实际情况,可以发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延续中存在一些问题:传输处理方法落后,操作口径因地而异,难以连接;基本养老保险跨地区缴费期不能衔接;调动人员可以调动,流动人员调动困难。大多数企业职工在转岗、异地工作时,会遇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困难;提高养老保险超龄费,增加调动人员负担。超龄收费的目的是通过多渠道增加资金。由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最终承担者是受让方企业单位和职工本人,客观上阻碍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移。

二、个人帐户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造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原因很多,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会计制度的特点。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账户组合”模式的特征可看出,个人账户属于职工个人,而统筹账户中的统筹资金为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因此,当城镇职工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可以随身携带,但统筹基金由于属于被保险人共同所有,不能带走。如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意味着养老基金的缩水。二是统筹规划水平低,缺乏统一规范的调运方式。养老保险转移方式和落后的管理方式导致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延续的困难。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转移操作,再加上管理方法和信息网络较差,各地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水平参差不齐,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没有有效的运行方法和跟踪机制。基金长期账户和员工转移出现在两个地方。同时,由转移引起的保险责任转移和“分开吃饭”的金融制度也是问题持续存在的原因。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实施策略

通过问题和原因分析,可知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中,坚持做到五个方面的“到位”,才能有效地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社会保险关系的正常有效接续。

1.个人帐户基本信息要“准到位”。准确的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对其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延续及养老金待遇的核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数据库中查找和验证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时,提高了查询准确性。身份证号码准确,可用于查询和确定被保险人的性别、出生日期和年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办理被保险人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时,根据信息系统中显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保险缴费信息,准确确认缴费。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和基本个人信息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号、单位名称、工作时间、缴费期限、个人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等。去办理变更手续。

2.个人帐户计入要“实到位”。社会保障机构的各项业务都是通过计算机来实现的,在技术手段基本到位的情况下,科学建立业务管理环节,规范操作流程,是实现个人账户规范化管理的基础。准确地建立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缴费记录,并按规定划转账户资金,设立专人负责个人长期账户的管理,根据业务审计记录和财务收据清单,及时、准确地划拨个人账户,做好当月个人付款记录,并按规定计算、记录个人账户的本息和缴费期限,并根据员工的变动进行个人账户管理,认真做好账户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当被保险人退保时,转移出总体规划范围或变更时,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利息结算及相应的盖章手续。缴费年度结束时,应及时结转个人账户,包括结算年度的缴费金额、实际缴费月数、本年度的缴费情况,利息、过去一年内存贷本金及利息的累计金额等。

3.个人帐户项目设置要“全到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任务之一是记录并保存所有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记录,并确保个人账户的支付信息记录是完整和安全的,主要反映的实际支付月和基地每年账户后建立。个人账户当前和过去支付年份,单位支付的本息转移情况等,拖欠和中断支付的情况只能根据个人账户缺少的支付月份和年度时间来推断,考虑到数据库中信息量大,难以维护。在实现阶段的信息系统业务需求、社会保障机构将建立养老保险个人支付记录查询,系统将解决问题的投保单位或个人的欠款,中断的支付和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付款等。个人账户与付款记录查询系统有效结合,能全面、完整地反映每个被保险人的所有付款、拖欠和中断付款的变化情况。因此,社会保险机构在设置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项目时,不仅要考虑个人账户数据和信息的完整性,还要考虑被保险人社会保险关系变化的可核查性,并不断完善信息系统的业务功能,使信息系统能够快速响应政策调整和各种业务需求,及时、完整地记录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前各项缴费和欠款的开始和终止时间。中断支付、中断原因等数据信息。通过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网络、电子查询等方式获取被保险人是否符合退休条件等信息,使被保险人的资格条件一目了然。

4.个人帐户管理制度要“细到位”。健全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方法、准确完整的基础资料是提高个人账户管理水平的重要条件。做好个人账户管理,一要加强基础管理,保证个人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要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明确个人账户的业务操作流程,做好个人账户资金的进出、存储等工作。做出具体规定,公司的程序,所以每个业务环节密切相关,三要建立和完善个人账户管理系统,以便所有业务都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实现标准化操作的个人账户。四要加强信息技术系统建设,完善技术支持和管理方法,确保业务处理方便、快捷、准确、规范,使个人账户中的金额与财务账户相对应,业务记录与财务数据一一对应。五要加强监督检查。个人账户管理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涉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础工作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关系到参保职工的个人利益。为此,要增加社会保障管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5.个人帐户对帐核对“清到位”。帐单核对办法是职工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效途径,对帐核对要做到“清”,必须了解个人帐户各项指标的含义。基本信息部分包括个人社保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帐户缴费月数、非帐户缴费月数等,其中帐户缴费月数等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月数的合计,非帐户缴费月数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一般情况下,将个人帐户建帐前的实际缴费月数也计算在视同缴费年限中实际缴费年限,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参保单位和职工对帐,既可增加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又可激励企业按时足额缴费。该办法将确保基金管理规范和公正,少出差错。通过冲帐纠错补漏,向参保职工解疑释难,既配合了社保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减少了矛盾,又能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为保障公平,社保制度还有待完善和优化,既不能让参保人员因择优选择退休地而领到更多的养老金,也不能让参保人员因不了解地区差异而蒙受损失。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尽早实现养老金的“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以更加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肖树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个人基本养老金的影响及对策[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7(11).

[2]崔沙沙.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01).

 

保险论文范文 第8篇

题目:提升施工企业保险经纪服务价值

摘要:在新时期的背景下,随着我国现代化社会建设方针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近年来,国家对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限制逐渐减少,经营和服务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与此同时,5G和物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也为施工企业保险经纪服务质量的提升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创新空间,技术的发展不仅为保险经纪公司创造了机遇,也带来的不小的挑战,为了适应现代化的服务需求,保险经纪公司必须要做出相应的改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施工企业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进而提升保险经纪服务的价值。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保险经纪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对施工企业潜在的风险识别,对风险进行量化,制定预防措施和应对措施,帮助提升施工企业实体经济运行的稳定性等方面,保险经纪服务的专业性和快捷性是决定服务是否优质的重要判断指标。

关键词:施工企业;保险经纪;服务价值

1.引言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保险的作用是对项目的风险进行预测和控制,将风险尽可能的分散,减少风险对施工企业的威胁,必要时还可以通过风险转移来降低施工企业的经济损失。保险经纪服务对于企业来说是应对风险的积极措施。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的大多数中央企业都已经成立了专属的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对保险经纪的集中式管理,来实现对集团旗下企业的统一保险管理,以中央管理层为核心,提高保险服务效率,并在规模上给予施工企业保障。集中式的保险经纪服务模式,能够提高施工企业的议价能力,这关系到企业的根本利益,同时也是施工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降低集团下属的施工企业的保险费率,提高保险客服人员的专业水平,以法律作为硬性保障,在合法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的索赔和补偿,能够为施工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通过经济保险集中管理模式能够协调施工企业的保险成本投资,使投资的进而更加合理化,风险规避最优化。施工企业的保险经纪方案的制定要符合规范化和标准化,切实的解决传统保险模式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2.施工企业保险经纪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保险意识

大多数情况下,施工企业都购买了合适的保险险种,但是可能由于相关的负责人员对理赔流程不熟悉或者保险理赔意识淡薄,导致了在出现相关事故后,没有及时的通知保险公司,或者没有将出险人员及时的送往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伤情鉴定,最终无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还有一些情况是由于相关负责人员的疏忽大意,没有保留出险人员治疗的单据,没有有效的理赔资料和凭证,使得保险索赔遭拒。有一些职工信息不完善,参保时没有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使得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在其治疗出院疗养阶段根本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再加上当初委托施工管理部门进行办理时,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最终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判断是否能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出险本人或者其家属,不断加深理赔矛盾。对于工程对象出险的情况来说,很多时候施工企业为了进行抢险,而忽略的理赔凭证的收集,容易造成出现情况含糊不清的情况,导致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理赔争议。

2.2缺少科学的规划

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的保险市场鱼龙混杂,存在很多投保陷阱,并且保险的种类多样,条款繁多,对于没有投保经验的施工企业来说,很难做出合理的决策。一些投保人员对保险制度并不了解,只关注理赔的金额和参保的费用,而忽略的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盲目的对保险进行采购,当遇到实际出现的情况时,由于相应条款的限制无法申请赔偿。还有一些企业重复参保,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投入。

3.提升施工企业保险经纪服务价值的有效措施

3.1完善投保方案的制定

施工企业要加强与保险公司时间的沟通与合作,不断培养和提升议价的能力。要设置完善的保险经纪服务评价指标,做好相应的评估和考核工作,根据保险经纪服务的评价结果来对未来的保险方案进行调整,逐渐地提高施工企业投保的质量。保险经纪服务方案的合理规划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认可度,帮助企业对保险资源进行高效的整合,使保险费率降低,进而促进建筑企业降低投保成本,同时增加保险经纪效益。在建筑企业投保方案制定的过程中,要对已知的问题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不断地积累相关的经验,结合企业内部的实际状态以及市场的发展态势,并且根据各方面外界动态的影响因素对方案进行实时的修正,以适应现代化企业的发展需求。施工企业要充分利用服务系统的优势,增大投保的体量和比重,不断加深与建筑施工行业内的各个大型保险公司的合作,为建筑企业的成本管理提高有了保障。施工企业要与各大保险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以此作为凭证,达成经济战略共识,提高保企业险系统整体的稳定性。

3.2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交流与合作

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施工企业要建立起总分层次分明的系统对接体系,要提高保险对接机制的应用能力。保险经纪公司或施工企业还需要设置专门的部门和保险对接服务岗位,以确保对接服务工作能够顺利地进行下去。对于和施工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来说,重要客户服务部门要负起相应的责任,对企业间的战略合作协议的制定要格外重视。保险要加强与施工企业的交流与沟通,定期地开展座谈会,交流当前的重要信息,并且周期的间隔不能过长,要保证信息共享的及时性。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要做好互相拜访和调研的工作,保险公司明确解当前施工企业所负责的重要项目,一些重大的赔偿案件等事宜,这对于保险公司的未来决策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也是协调保险公司与施工企业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

3.3开展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

对于分支机构来说,要做好保险分区管理工作,设置保险对接联络员的岗位,对所要负责的区域进行协调管理,有效减少集中控制的压力,提高对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施工企业在遇到相关的问题时,能够与保险公司保持通畅顺利的交流,从而高效地进行相关的保险理赔和售后服务等工作,将损失最小化,保险经纪效果最优化。开展保险公司的服务评价工作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施工企业根据以往的服务评价为对投保方案进行考量,以提高决策判断的准确性,提高投保的质量,同时保险公司的服务评价结果对外界也起到了经纪人的作用,是提升企业保险服务价值的重要途径。具体来说,保险服务评价的内容应该包括战略合作收益,项目承包,企业未来展业,问题投诉和诉讼,保险理赔以及结算工作等多种评价指标。在这其中,保险理赔的评价指标能够对保险公司对项目承包方的结案周期,理赔金额,结案成功率等进行协调和调度,是决定参保效果的重要因素。保险结算的评价指标关系到保险公司结算完毕后回款的效率,回款的时效越高,评价越好。保险服务的投诉和诉讼属于负面的指标,只有当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时,才会出现投诉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的服务投诉率是施工企业选择是否投保的重要依据。综合上述的各种评价指标,对保险公司进行评分,对于评价较好的保险公司,有限安排合作的相关事宜。这也能够有效督促保险公司及时改进自身服务缺陷,营造一个良好的投保环境,有助于施工企业选择更加优质的保险公司。

3.4落实规范化管理并提高认可度

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合作时,要推动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范管理措施,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将来更进一步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要不断地提高集团的认可度,对保险资源进行统一的整合和筛选,增加保险经纪服务的整体平均价值。要结合当前施工企业承包的项目进度,对投保策略进行规划,提前准备好询价文件,对于投保的相关流程进行详细地记录,做好建档立档的工作,及时地组织保险询价,对企业当前的报价进行分析,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保险询价的分析报告。提高施工承包工程与项目投保方案之间的匹配度。要充分地发挥出集团投保平台特有的规模优势,利用投保规模优势来促使保险公司对核保的条件进行扩展和放宽,追加相应的项目条款。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要尽量压低保险免赔的额度,同时使相关的保险理赔手续更加的简化,从而提高保险理赔的金额和速度,能够尽快弥补项目施工中的成本损失,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也是提高投保认可度的有效方式,也是与施工企业维持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础。

结论

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兼顾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精益化服务的协调与统一,只有以此为基础,才能有效提高保险经纪服务价值,保持保险经纪服务的活力,推动我国保险经纪服务行业长久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红梅,王志鹏.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征信发展中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金融经济,2016(9):34-35.

[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金融研究所联合课题组.互联网信贷、信用风险管理与征信[J].金融研究,2014(10):78-79.

[3]程鑫.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体系完善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上海金融,2014(11):69-70.

 

保险论文范文 第9篇

题目:浅谈消防与保险的联系和发展

摘要:本文通过对消防工作和保险工作之间加强联系的意义分析,提出可以保险手段作为辅助,以消防工作为基础,建立互动机制,更好的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对火灾预防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就两者之间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和发展建议。

关键词:消防 保险 联系和发展

消防和保险都是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虽然工作性质、单位隶属不同,但是共同点是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火灾防范压力增加,一旦发生火灾,受损单位和个人极有可能会面临不可估量的损失,两者的联系互动可对强化火灾预防、减少财产流失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意义,进而维护公众秩序和社会稳定。

1 我国消防和保险加强联系的意义

1.1 两者有共同的工作职责

消防是以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的要求,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得到消防工作网络。保险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法》中指出,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两者的职责来看,前者是在预防火灾和火灾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方面,后者是对火灾发生后的财产损失的经济补偿方面,两者均是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只是侧重点不一样。其中《消防法》也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 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提出“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位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消防和保险的联系合作是有基础的。

1.2 通过运用保险手段转嫁风险

保险公司对投保单位及个人因发生火灾而造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侵害,依法给与经济赔偿。对于企业或者家庭来说,一旦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如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对于经营管理者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负担,对于家庭以后的恢复和日常生活压力也很大,如果投保,那么保险公司代为偿还,对责任方来说可以减轻负担,对受害者也有赔偿保障。政府职能部门对火灾事故后的调查处置和善后工作极其重视,运用保险手段转嫁被保险人的经济风险,间接减轻了政府救助负担,减少社会纠纷,避免因火灾损失造成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1.3 投用保险助于降低火灾隐患

保险公司可利用杠杆作用调节起到降低火灾发生率,降低火灾隐患的作用。确保承保前的消防安全条件和承保后的消防监督管理,利用保险费率与消防安全衔接,促进投保人的消防安全状况和意识提高,对火灾预防起到推动作用。

2 当前消防和保险面临的现状和问题

2.1 法律配套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近年来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都会提到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但是现实中投保率不高,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事故处理、总结火灾教训,也并未将火灾保险险种列为强制保险,消防条例和实施办法中也未提及消防与保险的合作问题。保险公司会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和灾后的赔偿,但是目前没有相关实施标准和执业细则,社会单位及个人对此项保险业务不信任,无统一标准,影响投保率。

2.2 保险种类单一,缺乏技术人才,不能满足社会各类需求

各保险公司对火灾类保险险种单一、产品数量少,不能满足投保人的需求,同时保险公司的评估机制不健全,保险公司无准确参考数据,也影响了险种的设计,不符合现实要求,实用性不高,保险公司对此类险种未形成规模化,很难开拓该业务领域。对于火灾风险评估工作的人才少,欠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理解,火灾保险也缺乏行业标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存在一定风险。

3.3 社会面投保意识淡薄

我国保险发展起步较晚,社会面对参保意识没有形成,对火灾事故本就存在侥幸心理,追求短期利益,认为没有必要投保,发生火灾事故的概率较低,不愿将钱投入到购买保险上增加开支。政府层面、新闻媒体、保险公司对火灾类保险宣传力度不高,公众并不了解该类保险,对火灾保险服务认可度低。

3 完善消防和保险之间的联系和发展建议

3.1 增加立法层面的支持

保险经营的是风险管理,除了补偿经济损失,也起到了防灾防损的作用,推动火灾类保险落实,可增强社会面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效能,当然全面铺开保险投保仅依靠市场是不可能的,也需要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和政策,比如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模式,对某些特定区域有必须购买火灾保险的要求。可根据实际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火灾类保险的投保条件、赔偿方式、承担义务和责任、保费费率等进行明确规定,可试点推广火灾高风险企业,修正行业标准,制定立法文件,并可将投保视情况纳入全年消防安全工作任务中,督促落实监督职责。达到以保险模式督促提高单位及个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和预防火灾的能力。

3.2 严格规范保险服务行业

推动火灾类保险业务可减轻消防救援部门的监督管理压力,但是对于保险公司本身要进行严格监督,避免市场经济作用降低服务标准,赔付不利影响社会稳定。建立有效可行的处罚机制,保障良好行业氛围,加强对行业监管职责,搭建信息平台,收集数据,设计合理实用的险种,保险费率有严格的标准制定,可根据投保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危险性和违法行为记录等,实施保费差异化,也可推出无事故首保降低保费等推广,多方位规范和制定保险服务行业标准,为社会消防安全提供基础保障。

3.3 增强公众投保意识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消防救援部门在日常消防宣传培训中可对引导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产品的企业积极参保,增强火灾高风险单位的消防责任意识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安全意识。保险公司、新闻媒体、行业部门可通过多种途径宣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着重在于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减轻经营者赔偿负担,减少政府兜底支出,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居民小区为近几年火灾高发场所,在保险公司合理建立独立火灾险种后,可对社区居民小区、十小场所等单位在法律界定范围内,推出适合的火灾险种,公众可理性投保,最大程度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据了解,目前家庭房屋财产保险中会涉及到有因火灾爆炸引起的财产损失陪保业务,实例中有租房发生火灾租户利用保险赔偿房主和受灾户的财产损失,但是普及面不广,社区比大型企业在消防问题上更复杂,保险机制可弥补社区消防服务供给不足,如未发生火灾时保险公司可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和社区民警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信息作为制定投保方案的参考数据;发生火灾后保险公司依据日常风险评估和投保基础,履行赔偿责任,提供受灾户经济保障。建立健全消防与保险的互动机制可有效推动消防安全工作。

4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产和生活实用的火灾危险性物品越来越多,随之发生火灾的概率也增加了。各类火灾对社会、对个人带来的损失都是巨大的,后果无法挽回。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法来预防和减少损失,购买火灾保险是其中之一,虽然投保率在增加,但是总量来说仍然占比很低,这些跟法律政策局限、保险行业定位不准、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因素有关,通过建立消防与保险互动机制,以消防工作为基础,以保险工作为补充,作为目前推动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破局方式之一,要走的路还很长,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更充分满足社会消防安全需求。

参考文献:

【1】白凤领,贺良锦.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与消防治理问题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4.

【2】樊子琦,王新建.浅谈社区消防与保险互动机制的建立[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20.

 

保险论文范文 第10篇

题目:浅论工伤保险的政策理论研究

摘 要: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工伤保险制度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世界上建立最早、覆盖国家最多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工伤保险事业也进一步走向更加理性、更加科学、更加现代化的道路,充分发挥“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的制度功用,使工伤职工获得更加有效、更加可靠的工伤保障权益。本文从完善创新发展的角度出发,详细阐述了工伤保险的意义及目前存在制度差异,同时提出相关措施与对策,对工伤保险制度及政策进行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工伤保险;问题和建议;制度分析;政策理论研究

一、深刻认识工伤保险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已有60多年。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根据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建立起来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工伤预防、待遇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较好地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有效地化解了用人单位的职业风险,促进了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较好地发挥了社会“安全网”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

(1)何为工伤。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7.法律方面。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如何申请和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均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清晰认识现行工伤保险的存在问题与不足

我国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后,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上面临着新矛盾和新挑战。

一是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三位一体”的保障功能尚未全面而充分地发挥。许多地方还停留在工伤补偿的层面。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环节还相对薄弱。

二是制度覆盖范围还不够广泛、尚未实现职业人群全覆盖。特别是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新的经济组织、新的就业形式的不断涌现,各类新业态的从业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既艰巨又是严峻的挑战。加之一些从业人员对工伤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尤其对开展工伤保险全面系统深度的研究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未纳入“法眼”,更未提上议事日程。

三是政策还不够配套、不够完善。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还比较复杂、周期也比较长;社会上对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双重赔偿问题认识还不统一。相对而言,工伤保险科学研究,无论是理论研究、政策研究、还是规范标准研究,都还比较薄弱,既不够全面、也不够深入和系统。总体上说,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四是工伤保险理论、政策和实际问题需要改革创新。

究其原因,缺少工伤保险学术研究的平台,尚未汇聚起一支优秀的专家团队,也没有形成浓厚的学术研究氛围。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没有正确理论基础的制度很难建成科学可靠的制度;没有正确理论指导的实践,难免会带有一定盲目性,容易“跟着感觉走”,容易产生主观随意性,容易发生偏颇或失误。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才能把握社会经济发展的脉搏,特别是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和职业领域的新业态背景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对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出前瞻性、战略性的新思路、新举措。

三、工伤保险政策理论研究的对策分析

全面深入系统研究工伤保险政策理论,如何按照“三位一体”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和体制机制;如何加强工伤保险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解决工伤保险服务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等等。既是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广大工伤保险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者的殷切企盼。坚持以完善、创新、发展为主线,以破解工伤保险实际工作中的难点为重点,以助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悉心求工伤保险客观规律之真,全力务工伤职工权益之实。

一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首先应在法律制度上进行完善。增强权利的公平性。针对工伤保险制度中权利不公平的现象,扩大保险的参保对象,将全体社会的劳动者都纳入保险范围,特别是对于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如农民工、临时工、雇员和没有收入的学生。简化保险的程序,一旦出现工伤或工伤事故,让受保人能很快地得到赔偿,为工伤事件的解决提供便利。加强对保险政策的监督。不仅要对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也要让工伤保险在执行的过程中加强透明度。

二是创新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工具。

在工伤保险理念、理论和制度体系上创新。在工伤保险政策的研究上,注重政策是制度功能效用的体现,也是制度存废兴衰的体现,它既是制度运行的重要机制,也是制度治理的重要工具。只有全面深入系统研究工伤保险,才能在完善、创新、发展上有新的格局、新的境界、新的局面和新的贡献。既要学习借鉴国际上好的做法和经验,更要立足国情、尊重实践,坚持“四个自信”,把我国在工伤保险实践中创造的成功经验,作出具有中国智慧的理论概括,提出中国理念、中国思路、中国概念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伤保险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

三是把握导向抓住重点促发展。

发展是中心,是全局,工伤保险研究目的和意义,全在于应用,全在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在于助力工伤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深入系统研究,又必须以破解工伤保险实际工作中的难点为重点。“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抓不住重点,也就是没有抓住主要矛盾。抓住重点,才能带动一般,重点问题解决了,其他矛盾便好解决了,全局就活了。这既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也是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所以,工伤保险研究要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这样,工伤保险研究工作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对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和事业发展作出实实在在的贡献。

综合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保险也要与时俱进,工伤职工的权益能否得到可靠的保障,工伤保险事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牢牢把握住政策研究这个关键环节,把实践中遇到的“政策障碍”,加以梳理,提出新的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把实践中富有创新性的做法和好的经验,提炼上升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的政策,丰富和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才能确保我国的工伤保险在社会的发展中发挥其保障劳动人民权益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利.关于工伤保险的政策解读[J].中国人才,2010(09).

[2]李晖.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趋向与对策建议探析[J].企业家天地,2013.

 

结束语:

以上就是给大家分享的关于保险论文(精选10篇),所有内容,本论文将围绕保险业的发展趋势、挑战与机遇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我们希望通过本论文的研究,能够为保险业的未来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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