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论文(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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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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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论文范文 第1篇

题目:论良心教育:破解我国法学教育困境的一个新视角

我国法学教育是为司法机构输送法律菁华的重要管道,法学教育质量的好坏关乎司法体制运转的良莠,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否得以实现,公平之于社会的意义,培根有言,“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①[英]弗·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 1983年版,第193页。但层出迭现的司法腐败现象亦从某个层面折射出我国法学教育中暗藏的弊病,此时此际,有必要对该类泛化现象及隐匿于背后的缘由予以穷原竟委。笔者以为,其中一个颇为重要的诱因是法学教育中存在着根本性阙如即价值观培育的缺位,故提出重塑法学教育的价值观,希冀对改善法学教育、维护司法公正有所裨益。

一、司法弊相丛生:法学教育价值观缺位之映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快速恢复并迅猛发展,法学院系及其招生人数由1977年的区区 3 所、在校生只有 576人,发展到如今,明确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院校达 500 余所(还不包括独立院校以及各类法学专科院校),在校生(含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达 30 余万的规模。①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状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1页。蓬勃发展的法学教育为我国司法实务部门源源不断输送了大量的专业人士,尤其是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及法学博士教育三个层次的大幅度扩招,以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正,要求法律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因此,学历教育的迅速发展和法律执业门槛的大幅提高使得我国司法机关中充盈着具有高学历的法官和检察官,其中也不乏学者型、专家型法学精英。较之于以往的大批复转军人进入司法机构的时代,如今司法从业者整体质素在专业化程度上有了质的飞跃,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司法人员专业素养的提高本应带来的是办案水平的提升、司法环境的净化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但事与愿违,显现于眼前的并非是我们理想的图景。现实中,我们触目所及的是,因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而落马的司法者可谓层出迭现。据统计,自 2001年以来不同级别法院主要领导的腐败案件,在不到十年的时间,从最高法院到区、县级法院,就有 62名法院主要领导违法犯罪和 10 起法院集体腐败案。本应是代表司法操守高尚、拥有指导基层法院工作职能的中、高级以上法院却成为违法犯罪的重灾区。其中,最高法院副院长 1人,高级法院院长 4人、副院长 5人,中级法院院长 17人、副院长 21人。①李健:“论社会转型发展时期法官司法良知的重要性及其养成”,http//www.legaldaily.com.cn/zt/content/2010-09/29/content_2308303.htm?node=25829。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在2003年以前的5年中,全国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部刑事案件共 360 多万件,如果按照全国 13 亿人口算,这个数字意味着平均大概每400 个普通民众中有一个涉嫌犯罪。其中,全国各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案件 20 万件左右,如果按平均每 30 个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计算,这意味着在我国 4000 万国家工作人员,每 200 个人就有一个涉嫌犯罪。同期,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将近 2.5 万人。如果按我国有 200 万司法工作人员计算,这个数字意味着每 100 个司法工作人员就有 1.25 个涉嫌犯罪。换言之,2003年以前的5年中,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率(1.25%)是普通民众犯罪率(0.25%)的5 倍!②陈忠林:“恶法非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反思”,载《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2期。由此可知,在我国出现一种或许出乎绝大多数法学教育者和研究者意想的悖像,那就是学法越多的人越容易犯罪。面对时下一大批享誉专家型、学者型称号的高级别法官如黄松有、张弢、刘青峰、唐吉凯等相续落马之现实,我国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曾痛心疾首地指陈,“现在这些贪赃枉法的不是转业军人,大多都是法学科班出身!”③梁慧星:“司法腐败到不能忍受的地步 黄松有案是司法界耻辱”,载《南方都市报》2009年3月8日。与未受专业规训的人对照而言,备受专业熏陶的司法人员并未如同我们所期望的那般廉洁公正,反而变本加厉甚或肆无忌惮地玩弄司法技艺、研钻法律罅漏。对此,史尚宽先生曾对法官之品格有精辟的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①史尚宽:《宪法论丛》,荣泰印书馆 1973年版,第336页。海南省高级法院院长董治良也尖锐地批评:“有的法官别说司法理念、价值取向,连起码的良心都丢失了,那才是最可怕的事情。”

②周士君:“法官良知丢了是最可怕的事”,http://news.163.com/08/0225/09/45HNL4DS000121EP.html。司法景况无疑是法学教育的折射与反映,我国有学者曾指出,有什么样的法学院,就有什么样的法院;有什么样的法学教师,就会有什么样的律师。如果说,教育决定着一个民族的未来,那么法学教育的特殊意义就在于,它还决定着国家法治的进程和走向。

③韩莹莹、支振锋:“法学教育,繁荣背后的阴影”,载《民主与法制》2006年第5期。由此可见,法学教育一派如火如荼的繁荣景象背后潜伏着巨大隐忧,若不严加控制,预其必如燎原之火,一发而不可收拾。终至作为现代文明社会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即司法防线溃决失守,由此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将是世风日下、社会矛盾加剧、冲突事件频发,构建公平、合理的和谐社会也势必化为泡影。

二、良心教育:法学教育价值观之重塑

我国现时的法学教育在专业化的道路上且行且远,但其结果却是法学教育目的与结果背离乃至悖反,可谓南辕北辙。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法学教育中价值观的缺位或虚置是其中一个主要缘故。现时我国法学教育一味地灌输专业知识,强调法律在器物层面的技术操作,却疏略法律人首先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基本价值观(即良心),经此训化的法律人多对人类基本价值观即良心不以为然或漠然处之,既无道德伦理遵循,也无世俗法则敬畏,在其荒芜的精神世界中惟一信念便是权力贴现主义与投机主义,因而哪管以后洪水滔天,恣行无忌,追求当下的片刻享受与快感。徐显明教授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司法腐败要从法学教育上寻找源头,认为“司法腐败与缺乏职业伦理教育有极大的关系。一个人的伦理水平不是通过知识来获得的,而是遵循某种训练路径。人的有德与高尚是在消除对己义务的冲突中被驯化出来的,没有这一过程,便没有高尚”。

①韩莹莹、支振锋,同前引文。当良心教育缺席时,映射到司法实践便是蜂出并作的司法乱相和前赴后继的司法腐败,以及所谓的“情理是情理,法律是法律”的割裂状态。就时下流盛于法学理论中的所谓的“法不容情”、“情理是情理,法律是法律”,我国学者孟勤国教授作了有力的驳责:“公与不公,存乎于法官之心。同样的法律,在不同的法官手中常常有不同的效果,起作用的是法官的良知与能力。切莫相信什么‘情理是情理,法律是法律’之类的虚言,仿佛是因为严格执法才造成结果的不合情理。情理与法律,其实一脉相通,……问题只在于法官有无足够的良知与能力把握法律的旨意和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

②孟勤国:“判决是法官良知与能力的镜子”,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陈忠林教授也指出,现代法治归根结底应该是人性之治、良心之治,而绝对不应该归结为机械的规则之治;我们要实行法治,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但绝不能将法与理对立起来,绝不能显失公平、绝不能违背常理、绝不能不顾人情;我们的法律是人民的法律,绝不应该对其作出根本背离老百姓所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的解释。

③陈忠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37页。据此,我们可以得出,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根本秕谬在于价值观涵育之缺失,疏略了法律人作为人所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是非观亦即良心,良心是维护正义的法官不可或缺的灵魂要素,意大利学者克拉玛德雷曾语重心长地指出,法官不应把法律看做来自天国的外物,而应在自己良心中找到法律的寄生之所。

④[意]皮罗·克拉玛德雷:《程序与民主》,翟小波、刘刚译,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版,第27页。而德国学者耶林则认为,假如一个国家的法官阶级整体上及绝大多数都能被忠于职守及良知的精神所主导,而且这种精神是可在法官执行职务时予以发展与增强——亦即国家有此制度存在时,那么即使仍有一小部分法官不免于亏于职守及操守不良,那么现实上所产生的危害,也就不会太大了。

①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296页。对司法良心的申重不仅仅囿于法律人的闳言高论,综观域外立法,二战后,已有部分国家或地区对司法者明确提出了良心的要求,如《司法独立世界宣言》规定,“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外部的影响、干预或者控制”,日本宪法、韩国宪法均有要求法官依照良心独立审判的规定,而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院标上面铭刻着“正义、良知、荣誉”六个字,这些规定无一不昭示着良心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对于法律人而言,比法律更重要的是良心,专业技能较之于良心永远退居次席,如卡尔·卡拉斯(Karl Kraus)认为“仅仅要求法官要用最好的智识和良知来裁判,是不够的。应该规定法官仅需要那些最小的智识,而需要那些最大的良知”。

②陈忠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312页。我们甚或可言,若不得不在讲良心而不懂法与懂法而昧着良心断案的司法者之间作不二抉择,我们宁愿选择前者而鄙弃后者。个人的良心与社会的良心是一体两面,法官解释社会良知,在法律中实现它,这么做的时候,却也有助于其解释的社会良知的形成和修正。

③[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54页。在此意义上,法官代表着社会的良心、国家的良心。法官唯有依照良心来理解和适用法律才能达到情、理、法的统一,从而使社会公众信服,提升司法公信力。回馈至法学教育,其基本要求则是必须以良心教育为导向,勉力塑造法律人的完整人格。

三、结语

总合而言,再逻辑严密的法律或再优美动听的法学理论在匮乏良心的法律人手中都易沦为其徇私枉法、谋求私利、肆虐横行的工具或借口,唯有良心才是司法正义与社会公平的守护神,因此,重塑我国时下法学教育的价值观势在必行也刻不容缓,价值观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必须正视的一个环节,也是无法回避的一项议题,提倡良心培育必将成为我国整体法学教育的精神支柱与价值核心。良心教育不仅仅体现在教师的耳提面命、谆谆教诲中,还应从哲学、历史、文学、艺术、政治等其他人文社会学科涵育,这就需在高校践履通识教育,拓展学生视野,夯实其人文知识基础,使其萌发进而最终抱持对人类历史与现实苦难的悲悯之情怀及对崇高美好事物的向往和景仰之情愫,由此养成具备深切的人文关怀与社会关怀,良心也就水到渠成、自在其中。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 第2篇

题目:基于法学教育模式的法学教育目标思考

摘要:法学教育目标的确定向来处于两难境地,由于各国法学教育体制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形成不同的教育目标和教学模式。本文基于法学教育模式的法学教育目标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模式;教育目标

到目前为止,可以说中国法学教育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的局面。然而,面对这种空前的、盲目的、大规模的发展,法学教育除了有“泡沫成分”的虚假繁荣以外,其中的诸多矛盾也显现出来,尤为突出的是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学教育目标的确定。

一、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精英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并不明确, 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实行的是素质教育, 而非精英教育。

面对法学普法教育的现状, 借鉴西方法学教育之经验实行精英教育是当代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目标。所谓法学精英教育, 是指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 以培养具有高度卓越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精英化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 这是由法治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法律职业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法律职业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正义、捍卫公民权利和防止权力腐败的法治任务。在现代社会, 他们不仅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 而且保障着社会机制的运作, 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他们的工作和努力, 这必然要求法学教育的精英化。法律人才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和神圣的职责在客观上要求他们必须具备高度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高素质。

法学精英教育, 本质上是针对法律人才的高质量要求进行的教育。这种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专业知识理论、心理素质以及行为方式等。在法学教育近乎“ 泛滥” 的当下, 实现法学教育的精英化:首先, 是法学院系的精英化。为了实现法学精英教育的理想目标, 应当遏制法学院系无限制地盲目扩张。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学专业的特殊性制订《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设置标准》, 没有达到标准的高校不得设置法学专业。具体的院校精英化标准包括法学师资、法学图书资料及法学教育设施。其次, 对于现有高校已开设的法学教育, 要按照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法案》和《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学工作优秀评估法案》规定的各项指标体系和测评标准, 进行严格评估, 对各法学院校进行等级划分。对于核心指标不达标的学校, 实行一票否决。通过评价机制, 把一些师资队伍量少质差、教学条件严重缺乏、课程设置随意、教学管理失范、教育质量低劣的法学院校淘汰出局。限定合格的法学院系在三到五年内建设晋级到优秀级别, 对到期不能实现的, 采取限制其所发文凭的法律效力、不允许该校的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 甚至撤消该法学院(系) 等强制性措施。

二、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复合型人才

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 纷繁的法律事务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往往需要包括法学在内的两个以上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 单一的法律知识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 如果攻读法律的学生不精通一般政治学理论、不洞察政府的结构及作用, 那么他就难以领会和处理好行政法律事务方面的问题;如果他不了解本国历史, 就难以准确预测法制化的规律和进程, 从而就限制了它对法律问题的价值判断。如果他没有接受较为系统的经济学训练, 就抓不住经济生活中法律问题的核心和性质, 难以准确应用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律去解决实际的利益和纠纷。”因此, 法律职业教育要求面向全社会和各行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将打破长期以来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相对立的僵局, 为法学教育理论和实践注入新的活力。在法学职业教育的导向下, 构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必然选择。

改变传统的培养模式, 确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比如英国和欧陆的LLB 模式、北美的JD模式以及澳大利亚的双学士模式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关键, “专才教育” 模式的课程比较单一,法学专业课程占绝对主导地位。这样的课程体系对于培养适应各类工作岗位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极其不利的, “ 通才教育” 模式的课程设置比较宽泛, 缺乏针对性, 不符合职业教育的明确指向。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设置要解决好通选课和专业课的比例问题, 同时兼顾专业课中的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关系问题。专业基础课的充实到位, 对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至关重要, 而选修课的多少对开拓学生的知识面大有裨益。在教育部所定的14 门法学核心主干课程教学外,增加通选课的比例。比如, 把中国传统文化概论、社会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等作为必修课或限制性选修课;应用文写作、美学基础、音乐、美术、心理学等作为选修课程。复合型法律人才只有具备社会、经济、哲学、历史、心理、艺术、文学等丰厚知识储备, 才能更好地认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实务, 才能成为合格的法律精英。与此同时, 注重实践教学课程, 扭转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的状况。法律本质上是实践之学, 实践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知识理解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至关重要, 是将纸上谈兵变成实战能力的必经之路, 是将学生培养成复合型人才的关键环节。此外, 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伦理和道德水准也是在法律实践中经潜移默化逐渐形成的, “ 司法伦理一定是训练出来的, 这种训练是在无数次的义务冲突中完成的。”因此, 我们要在课程设置中加大实践教学课程的比重, 完善模拟法庭审判、大力开展案例教学、引入法律诊所教学等模式, 充分重视法学教学实践的质量和效果, 发挥实践教学应有的作用。

三、结语

中国法学教育既要考虑本国实际情况,又要考虑国际环境,应当实行“素质教育为基础和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目标。同时,合理、科学、实用的法学教学方法的采取,包括法律职业教学方式的借鉴,有关教学计划的设置,师资队伍的培训等,将是实现法学本科教学目标的必须。

参考文献:

[1]郭德香.论国际先进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改革之借鉴[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02).

[2]赵新颖.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07).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 第3篇

题目:说理教育法的有效运用

摘要:说理教育法作为党在长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典型正面教育方法,在当前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依然具有生命力。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说理教育法的有效运用面临着来自教育内容选择、方法运用等方面的障碍,探索促进说理教育法有效运用的策略是提升思想政治教育质量和水平的关键举措。

关键词:说理教育法;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运用

在长期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多种典型的正面教育方法,其中说理教育法在现当今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依然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是首要运用的方法,其有效运用的程度直接影响了思想政治教育的质量和水平。而在新的时期和阶段,教育对象、教育主体等思想政治教育系统要素出现了一系列的变化,因此,我们需要更加系统、准备把握说理教育法的科学内涵,找到并分析解决说理教育法在实践过程中有效应用的阻碍,以进一步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说理教育法的基本内涵

毛泽东早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文中,就对说理教育法进行了本质性的内涵揭示,并提出要用说理教育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和争论,“凡是思想性质的问题,凡是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压服的方法去解决”。在现代思想政治教育中,说理教育法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作为教育者通过语言表达、阐释、传递相关思想理论,以提升教育对象思想道德素质的方法和艺术[[1]]。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说理教育法是主体间的双向互动和交流

说理教育法也被称作为“灌输教育法”,列宁对于“灌输”的认识中指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运动”,灌输是说理教育法的重要特征,但是我们需要正确认识灌输的内涵,灌输其实是是一种多向度、多途径的教育理念,而不是一种纯粹的方法艺术。说理教育法并不是单向度的理论灌输,部分教育者认为,说理教育法的任务就是把思想理论“说”给教育对象听,而并不关注教育对象有没有“听”进去。事实上,说理教育法是教育者和教育对象双向的互动和交流,既是教育者向受教育者传递价值观,受教育者接受教化的过程,同时又是教育者不断接受信息反馈,逐步巩固自身理论系统,提升教育方法实效性的过程。首先,教育者向教育对象传播理论知识和价值观认识,教育对象在教育活动的进行过程中深化对于某一思想问题的认识,运用马克思主义思想方法认识和解决自己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而更层次地探索自己的人生价值和信仰追求的问题。其次在现如今复杂的社会形势下,教育对象面临着多元价值观和道德观的诱惑,教育对象在接受价值观影响的同时,想要转化为相应的道德行为,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此时还需要教育者更加耐心的进行引导和说理,在认识转化为实践,实践转化为更高层次认识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品质。最后,教育者在说理教育的过程中,不是单方面地向教育对象呈现专业术语和理论概念,而是在改变教育对象思想和认识的过程,同时教育者在收到受教育者反馈的过程中,不断调整自己的教育方法,提升自己的说理语言和手段使用上的合理性,从更高层次上巩固和提升自己的知识体系和理论素养。总之,思想政治教育的说理教育法绝不是单向度和单方面的,而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主体间的双向互动和交流。

2.说理教育法重视理论对教育对象的价值养成与培育

说理教育法的核心是向教育对象传递主流思想理论,但其理论传输的目的在于对教育主体的价值养成与培育,而不是单纯的道德知识传播和理论思辨。在说理教育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者阐述道德准则以及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等,通过认知促进、情境体验等机制来引导教育对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升其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其道德行为的转化。很多人认为说理教育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对教育对象的理论灌输和知识传播,即只要使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对象接收到相关的道德知识和理论知识,学习到教学目标所要求的理论知识和道德知识即可,这种认识是对于说理教育法作用的片面认识,不利于说理教育的有效进行和长远发展。说理教育法作为典型的正面教育法,其实施过程中更加注重对于教育对象的价值养成和培育。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人的实践活动,其目的是不断提升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提高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和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奋斗,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之一的说理教育法,其方法运用的主旨与思想政治教育目的具有一致性,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传播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以及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培育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人们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以及道德素质,增强人们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责任感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感。

二、说理教育法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有效运用的障碍分析

就当前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来看,说理教育法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主要运用的教育手段,并没有充分应有的教育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当前说理教育法的教育理念创新性、实践方式有效性、教育主体针对性、教育内容生活性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和问题。

1.部分教育者运用说理教育法的理念滞后

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理念是教育主体对教育内容、教育方法以及教育对象等系统要素及其活动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结果,是某种观念或者思维的具体形成物,理念对于主体对实践活动的决策、计划、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部分教育者对于说理教育法滞后的、固化的认识,严重的制约了说理教育的有效运行,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一是认为说理教育就是“灌输”教育。当前部分教育者存在把说理教育当作单向的灌输教育的现象,认为说理教育法就是“我说你听,我打你通”的教育模式,由此导致只强调价值观传播中的“应该”,而忽略了“是什么”以及“为什么”、“怎么做”的因素,演变了道德说教,降低了方法运用的有效性。二是认为说理教育就是理论传输。当前部分教育者认为说理教育就是使教育对象掌握社会所要求的道德理论知识即可,事实上,教育者作为教育主体之一,既要承担选择、创新教育内容的责任,还要将社会所要求的价值信仰、政治认识和道德规则内化为教育对象自身的思想认识和价值体系,促进其价值的养成和道德行为的转化。三是否认说理教育的合理性。部分教育者由于自身对说理教育法的内涵认识不足、以及缺乏运用说理教育法的艺术手段,而对说理教育法产生反感甚至弃用,否认说理教育存在和运用的合理性。

2.说理教育法有效运用方式的创新性和适应性不足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外部环境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这就要求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中的各个环节和要素都要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作为相应的调整和创新,但显然,目前说理教育法有效运用方式的创新性和适应性还存在较大的不足。首先是关于有效运用的创新性不足的问题。目前传统的说理教育法大多停留于摆事实、讲道理的语言阐释层面,只是通过口述或者宣讲的方式,把相关的理论知识传递给教育对像。部分教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意识不强,缺乏对语言艺术的追求,缺乏对校园微博、公众客户端的重视,总体来说,说理教育法的运用存在形式比较单一、方法比较局限的缺点,不利于思想政治教育说理教育法实效性的提升。其次是关于说理教育法有效运用的适应性不足的问题。适应性不足主要是指在说理教育法的运用过程中,教育者对当前思想政治教育新的发展形势缺乏关注,没有关照教育对象的发展需要和诉求,没有关照当前教育对象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适应教育对象多元发展以及社会环境变化发展的客观现实,从而导致说理教育常常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参考文献:

[[1]] 潘莉.论说说理教育法的作用机制[J].教育研究,2014(1).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 第4篇

题目:法学教育中教育改革策略探讨

摘要:法学专业就业难题根本原因是法学教育,这和法学教育自身的教育方式过度公式法相关。老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就业前景剖析环节中,发觉法学教育制度的难题通常是并没有融合社会市场经济的需要,招生规模过度庞大与此同时,培养学生模式单一,并没有对于法学设定相匹配专业课。法学教育的变革应当紧随在我国现阶段经济增长的要求,从各个上进行法学教育的变革来设计。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具体策略

引言

改革创新开放迄今,法学教育工作人员要实现法学教育品质的提高,构成了普通高等法课堂教学为主导,成年人教育、岗位法学教育等各层次方式的法学教育管理体系,从而实现为祖国培养法律人才的效果,才可以促进在我国法制社会的全方位搭建。

1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1目标方向不足

一直以来,在我国法学教育建立了远大抱负,但忽略了法律职业特殊性和专业能力等多个方面。传统法学教育对法律法规从业者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职业道德规范并没有明确提出明确规定。除此之外,与法律总体目标对比,该类培训目标事实上彻底突显其政治意义,关键理论是培养独裁和法学大神。因而,它无法清除法学规范产生的持续危害。

1.2法学教育与职业需求不符

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资格现在还没有立即必定地联络,法学教育与法学界的沟通不够深层次。因而,在中国获得法学专业资格证书但实际上从业法律职业的人少之又少,这显然体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辅相成的情况发生了一定的阻拦影响。

1.3法学教育结构层次不科学

在我国各个法学教育对减轻大众对侓师市场需求的工作压力也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和法律职业同质化现象需求产生分歧,影响到了有关的法律工作。除此之外,现阶段我国的法学院尽管明面上给予与欧美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同样的法学教育,但师资队伍、教育标准、学习培训时限、培养规范、学生来源等多个方面存有明显差别,展现了法学教育构造的隐秘性。在我国法学教育尽管还处在发展过程,但获得很大的发展,但不成熟的教育方式决定着法学专业的学生的素养。长久以往,不但会危害法学教育的稳定发展趋势,消耗社会发展教育网络资源,也影响法学生发展前景。

2法学教育改革创新的实际构思

2.1要确定法学教育的经营理念

法学教育的效果,不管怎么说是我们培养高水平的法律人才,这会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的出现,这最先包含法律职业特殊性。恰好是法律职业特殊性取决于法律职业发展的途径与目标,取决于法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总体目标、方位工作任务,取决于法律法规教育创新发展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基本模式,从而达到法律人才正确培养。由于法学教育不但要给社会培养适用法学专业的专业人才,也在为研究方法自身培养研究型人才,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知识培训来调合这俩规定,不同类型的教育水准有着不同的规定。具体来说,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偏重于达到应用性法律人才的需要,而硕士研究生法学教育则偏重于达到研究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的效果一定要和我国经济发展具体紧密结合。改革创新开放后,在我国逐渐确立法制建设任务和实施战略。因而,在初级阶段,法学教育要融入法制的需求,培养法制标准的法治理念,培养支配权现实需要的思想意识,培养必须的法治理念,真真正正达到在我国法制时代的发展。

2.2健全法学教育的构造

因为改革创新开放之后对侓师极大的要求无法通过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在短期内达到,构成了现阶段多层面、多种渠道、多类别的法学教育构造。这类教育构造的错乱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学教育的乏力偿还债务,但长远来看无助于提升法学教育的总体品质。近些年,这样的事情事实上早已表现出了好多个严重后果,包含法学院大学生就业难。为了应对法学教育发生艰难的局势,必须积极主动融合和改进已有的法学教育构造,在近日逐渐取代基层的法学教育,构建以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法学教育与普通学校,以高校法学院为主导平台的法学教育构造。将已有的初中、专科等成年人教育方式逐渐取代或转到别的组织,称之为纯职业培训机构。

此外,伴随着法学院数量逐年递增,法学院大学本科教育应当选用通俗化培养方式,而非精锐培养方式。但是,因为国家对法学教育的大规模资金投入,使我们教育运作模式并没有本质提高显而易见不太合适。培养最出色法律人才来解决这些问题的试点项目可谓是开创性的。在我国法学高教育已实现卓越人才与一般优秀人才培养结合的开创性新理念,教育部往往促进这一点,就是为了给予达到多元化专业人才,进行法学综合性优秀人才培养方案。

2.3搭建全方位的法学教育方式

在法学教育方式上,要逐渐变化以目前传统式教学策略为主体的目前教学策略,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教育具体内容必须紧密配合,重视培养学生们的法制信仰、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培养观念超前的、品格高尚的高层次侓师。

2.4完成法学教育自我管理

现阶段我国政府引导的教育管理机制,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律法规的变革。高等院校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在教什么和怎么教层面欠缺应该有的管理权。仅有深层次开展深化改革,让法学院单位真真正正具有教育管理权,法学教育才可以依据客观性局势的改变做出必须的调节,产生多种多样而与众不同规律,融入中国社会的一体化必须,反映教育方式的优势。

2.5需要调整法学教育地方化的现象

对于法学教育文化整合的态势,在我国有关部门应当保持警惕。在提升法学院办学自主权的前提下,提升各法学院的人才资源,采用统一提前准备验证标准、开设全国各地法学院、权威认证等宏观环境和宏观经济措施有关职业资格考试。实际在系统上,不管法学院隶属大学特性怎样,全部法学院都由我国统一管理,国家实行财政局统一拨款教育经费预算,做到在我国法制社会的稳步发展。

2.6参考外国优秀法学教育工作经验

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发展趋势并不是由我国经济发展下去,是以欧美先进我国引入的。因此,就目前发展趋势的情况看,我们自己的法学还处在生长发育环节,应对法学教育可能发生的难题,就需要勇于参考几百年来世界各国前沿的法学教育工作经验,融合我们国家的具体发展趋势,持续进行法学教育推广。仅有让法学真真正正吸收其他科目的进到,仅有维持开放的态度,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才会有更广阔的视野,才可以在不断的沟通交流中成长与发展。

结语:

法学教育将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法学教育要用质量与特点来达到法学教育的高速发展,应对可能发生的艰难要敢于面对并认可发生的不足,一定要避免过度功利的教育方法,由浅入深的教学方式更能体现出法学教育效果。要确定法学教育目标,基本建设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对法学课和教育方式进行全力改革创新,要产生法学自已的教育特点,这样才可以遭受学生们钟爱,完成法学教育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洁.以竞赛为导向的法学创新创业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高教学刊,2021(10):42-45.

[2]贾蕊.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探析[J].陕西教育(高教),2021(3):65-66.

[3]林一,翟逸凡.大学生创新创业对商法教育教学的诉求调查与改革路径[J].航海教育研究,2020,37(01):82-87.

[4]何睦邻,刘潇.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模式探索[J].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2020,03(03):130-132.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 第5篇

题目:初中道德与法治情感教育法的运用研究

摘要:将情感教学法广泛运用于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对学生思想情感的培养及其心理品格的形成和完善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本文将对情感教学法的运用进行更为具体的研究,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初中道德与法治;情感教育法;教学理念;

在新课改课程标准的实施背景下,各学科都需要加强对学生三维目标的培养,初中的《道德与法治》课作为学校宣传德育的主营地,不仅要向学生讲授理论知识,更要努力促使学生形成良好的德行和健康的心理,旨在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因此,教师要思考如何充分利用情绪和情感这一非智力因素,将情感教学法有效的运用于整个课堂教学的过程之中,在充分调动学生主体性的基础上,把抽象的理论知识直接转化为学生浅显易懂的话语,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教学的效果。

一、教师要彻底贯彻落实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

通过对调查问卷结果的分析,我们能够看到有部分教师引用的案例没有考虑到学生实际状况,导致学生对知识点的把握不够,只有坚持以学生为主,教师才能变成促进学生自主探究的引领者,从而引发学习者对学问的探索欲望,促进素养的达成。因此,讲堂中教师要更正单方面传授知识倾向,用贴近学生现实的案例,施展学生主体作用。例如:在讲授《法律在我们身边》一课时,教师可以利用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和社会违法犯罪的热点等具体事例,引出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差异,让学习者养成知法懂法的好习惯。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既可以提高学生对抽象理论知识的理解,又能满足学生的情感需求,实现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尊重学生情感需求,促进情感教学法灵活多变

在新课标的要求下,使学生变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是新时代下赋予教师的使命。教师想使教育的效率性达到最好的效果,就要不停的探索学习者的情感需求,然而学生的情感需要也随着年龄而变化的。如:六年级的学生刚踏入中学的校门,对身边的一切都充满了新奇,这时教师可以采用做游戏、角色扮演等寓教于乐的情感教学方法,激发起学生的求知欲。对于七年级学生,在适应了中学生活后心态也愈渐平稳,这时老师更要关注学生的心态变化,观察学生生活中发生的事件,积累素材,用以境促情的方法,创造符合七年级学生的教学情境。八年级部分学生就会处于中学学习的倦怠期,八年级的课程相对比六年级、七年级更为抽象、难懂,这就要求老师采用更新颖的教学方式。对于处于升学期的九年级学生来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使他们喘不过气,因此,教师更加要注重他们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大量枯燥的复习课我们也可以采取小组比赛答题的方式来调动课堂氛围,做到善学乐学,促使学生获得良好的学习体验。

三、倡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做课堂上有贡献的人

在问题分析中我们得知,学生与教师与课堂的脱节容易造成学习效率低下,成绩不显著,也不利于情感教学法的深入实施。我们知道,初中生的表现欲望比较强,尤其在初一的课堂中,对于教师的提问总有学生不加思考的进行抢答,这样就会破坏了课堂纪律,如果教师因为学生破坏了课堂纪律当场对学生进行训斥的话,可能会对打击到学生幼小的心灵,从而不敢再做任何尝试。学生的插话现象其实就是学生想要参与课堂的一种尝试,是认真听课和表现自我的一种体现。无论学生回答的对与错,能够积极参与到课堂的气氛中来,就是一种对课堂的贡献。

四、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养成思考习惯

学生的学习活动归根到底是思维的活动,一般情况下,心智尚未成熟的中学生会根据教师的引导形成思维的方式。在传统应试教育下,教师更注重培养学生学习成绩,使学生的思维得不到开展,对事物的认知也会产生固化。因此,我们想使得学生开放思维,开放想象力,教师首先要将学生的情感需求摆在首位,让学生做到勤于积累、勤于学习、勤于思考。

1.勤于积累

思维的开拓离不开理论知识的积累。脑袋空空、无话可说就是因为知识积累过于稀薄,对知识的理解无法达到现有的认知领域,也就无法进行深入探究。因此,要获得丰富的知识,就需要不断的进行积累。如:多阅读书籍、多观察案例、多与同伴交流等都会促进知识的积累,让积累知识变成学生的习惯。

2.勤于学习

在当下这个时代,学习是终身的事情。学生不仅要努力刻苦的学习,还要不断提高自身学习的能力,理解学、思、行的含义。只有将学习、思考、实践三者相结合,才能让学生对于学习这件事情产生独立的思考,做到学以致用、将知识运用于实践,才是有意义的学习。

3.勤于思考

学思并重启发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勤于思考,在学习中思考,在思考中质疑,在质疑中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在学校,教师作为引导者,首先要教会学生如何思考,因为,学会思考是勤于思考的前提。所以,为了使学生学会思考、勤于思考,教师就要做到合理使用教材,精心设计课堂环节,唤醒学生思维激发学生更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结语:

总之,笔者情感教学法在初中的实际运用和研究还不够全面和深刻,难免存在着问题和不足,希望以后可以同优秀教师一同谈讨情感教学法的应用和实施,提升情感教学法在我国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的运用效果。

参考文献:

[1]陈思坤.体谅关怀德育模式的伦理内涵及实践价值[J].现代教育管理,2010(4):112-115.

[2]樊森林.初中思想品德情感教学法初探[J].新课程导学,2012(13):20.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 第6篇

题目:试论法学教育领域改革思路

摘要:法学专业就业问题主要是因为法学教育,这与法学教育本身的教育模式过于公式化有关。教师对法学专业学生毕业的就业方向分析过程中,发现法学教育体制的问题主要是没有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需求,招生规模过于庞大的同时,培养学生模式单一,没有针对法学设置对应的专业课。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紧跟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需求,从不同方面进行法学教育的改革进行设计。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具体策略

改革开放至今,法学教育工作者为了实现法学教育质量的提升,形成了普通高等法教学为主,成人教育、职业法学教育等不同层次形式的法学教育体系,真正实现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目的,才能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全面构建。

1.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1目标定位不够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制定了远大目标,但忽视了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等方面。传统的法学教育对法律从业人员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没有提出明确要求。此外,与法律目标相比,此类培训目标实际上完全凸显其政治意义,主要思想是培养专政和法学高手。因此,它未能消除法学标准带来的长期影响[1]。

1.2法学教育与职业需求不符合

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资格目前还没有直接必然地联系,法学教育与法学界的交流还不够深入。因此,在我国取得法学专业资格但实际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并不多,这实际上反映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促进的情况出现了一定的阻碍和影响[2]。

1.3法学教育结构层次不合理

我国各级法学教育对缓解社会对律师需求的压力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与法律职业同质化的诉求出现矛盾,影响到相关的法律工作。此外,目前我国的法学院虽然名义上提供与欧美发达国家相同的法学教育,但在师资力量、教育条件、学习期限、培养标准、学生来源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体现了法学教育结构的隐蔽性。我国法学教育虽然还处于发展阶段,但取得不小的进步,但不成熟的教育模式影响着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长此以往,不仅会影响法学教育的正常发展,浪费社会教育资源,还会影响法学生的就业前景[3]。

1.4法学教育培养方式出现巨大落差

我国法学长期以来过于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教育,对法学生人才的培养和法律技能的提升完全忽视。具体体现教学方法上,大多数法学教学采用传统教学,缺少师生公开地讨论和交流,这是基本的培养方法。此外,对学生法学教育的评价体系相对单一、僵化,多以教材为主。这样的教育使学生难以培养自己思考和思考的能力。

1.5法学教育的管理和体制出现冲突

我国法学院校隶属于“国家教委直属大学”、“教育部直属院校”和“地方教委直属大学”。高校从法学专业的设置到撤销,从法学院校的院长任免,到人事、财务、教师待遇、教学计划和大纲,一般都是由院校教研机构来决定,资金和运行计划几乎没有独立性,法学院校教学运作趋于碎片化,不同主管部门和高校之间经常会产生矛盾,影响教学的发展。

1.6法学教育存在地方化的趋势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仍趋于本土化,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主要体现在教师本土化和学生就业本土化上。法学教师本土化是指包括我校毕业生在内的法学教师的就近工作,即我校毕业生在本校就读和任教,其出生地或出生地为法学院所在的省或市,所有人都从一两所法学院等获得学位,这种情况不利于在法学教师中形成科学的学术研究。学生就业本地化是指法学院毕业生在法学院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地区、学生来源地分布相对不平等。

2.法学教育改革的具体思路

2.1要明确法学教育的宗旨

法学教育的目的,说来说去就是我们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的存在,这首先包括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正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职业发展的路径和方向,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方向和任务,决定了法律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制度、基本要求和基本模式,最终达到法律人才的正确培养。因为法学教育不仅要为社会培养适用于法律专业的人才,还要为研究法本身培养研究型人才,这就需要法律培训来调和这两个要求,不同的教育水平有不同的要求。具体而言,本科法学教育侧重于满足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研究生法学教育则侧重于满足研究型人才的需求。法学教育的目的必须与我国发展实际相结合。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确立了法治建设目标和实施战略。因此,在过渡时期,法学教育要适应法治的要求,培养法治要求的法治观念,培养权利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培养必要的法治观念,真正满足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2.2完善法学教育的结构

由于改革开放后对律师的巨大需求不能通过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在短时间内满足,形成了目前多层次、多渠道、多类型的法学教育结构。这种教育结构的混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学教育的无力偿债,但从长远来看无助于提高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近年来,这种情况实际上已经表现出几个严重的后果,包括法学院毕业生就业难。为应对法学教育出现困难的局面,有必要积极整合和优化现有的法学教育结构,在近期逐步淘汰低层次的法学教育,建立以法学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和普通学院,以大学法学院为主渠道的法学教育结构。将现有的中学、大专等成人教育形式逐步淘汰或转入其他机构,称为纯职业培训机构。

另外,随着法学院数量的逐年增加,法学院本科教育应该采用大众化培养模式,而不是精英培养模式。然而,由于我国对法学教育的大量投入,让我们的教育运行模式没有实质提升显然是不合适的。培养最优秀的法律人才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试点项目无疑是开创性的。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已经实现卓越人才与普通人才培养相结合的突破性新思路,教育部之所以推动这一点,是为了提供满足多样化人才需求,完成法学综合人才培养计划。

2.3构建全面的法学教育方法

在法学教育方法上,要逐步改变以现有传统教学方法为主导的现有教学方法,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教育内容需要密切配合,注重培养学生的法治信念、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思想超前、品德高尚的高素质律师。

2.4实现法学教育自主管理

目前我国政府主导的教育管理体制,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律的改革。高校仍然是行政部门的附属机构,在教什么和如何教方面缺乏应有的自主权。只有深入开展体制改革,让法学院部门真正享有教育自主权,法学教育才能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作出必要的调整,形成多样而独特的规律,适应我国社会的完整需要,体现教育模式的优越性。

2.5要调整法学教育地方化的情况

针对法学教育本土化的趋势,我国相关部门应该提高警惕。在提高法学院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加强各法学院的人才交流,采取统一准备认证条件、设立全国法学院、认证机构等宏观和宏观措施和相关资格考试。具体在程序上,无论法学院所属大学的性质如何,所有法学院均由国家统一管理,由国家财政统一拨付教育经费,达到我国法治社会的稳定发展。

2.6借鉴国外先进法学教育经验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不是由我国发展起来,是从欧美先进国家引进来的。所以,从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我们的法学还处于生长阶段,面对法学教育可能出现的问题,就要敢于借鉴数百年来国内外先进的法学教育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发展,不断进行法学教育的推广。只有让法学真正吸纳其他学科的进入,只有保持开放的心态,我国的法学教育才能有更广阔的视野,才能在不断地交流中发展和发展。

3.结束语

法学教育未来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学教育需要用质量和特色来实现法学教育的发展,面对可能出现的困难要敢于面对并承认出现的缺陷,要避免过于功利的教育方式,循序渐进的教学模式才能体现出法学教育的效果。要明确法学教育的目标,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对法学课程和教育模式进行大力改革,要形成法学自身的教育特色,这样才能受到学生喜爱,实现法学教育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英. 高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现实意义及教学组织模式探究——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开设经验为参考[J]. 高教探索, 2018, No.184(08):63-68.

[2]韩颖梅.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 继续教育研究, 2018, 000(006):119-124.

[3]王婕. 对人工智能背景下高校法学教育的若干思考[J]. 艺术科技, 2019, 032(014):195,197.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 第7篇

题目:新职业教育法形势下的立德树人研究探索

摘要:随着新职业教育法的出台,使得当前的中职教育体系产生了非常大的改变,中职的办学条件得到了保障,可以实现更好的发展,也为学生提供了更好的学习环境。与此同时,还要求在中职教学中落实立德树人理念,意味着教师在开展教学的时候,除了要引导学生掌握教材中的内容,提升学生的专业技术能力之外,还需要加强对他们品德素质的培养,以此实现德技兼修。在具体的落实中,教师要积极转变教育理念,牢记岗位职责。在实践的教学中渗透德育元素,积极开展思政课程,让学生处在积极的氛围中,使他们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能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关键词:职业教育;立德树人;德技兼修;协同育人;思政课程

受到人民群众以往观念的影响,对中职学校的发展缺乏重视,使得中职学校在建设过程中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虽然近几年国家调整了教育结构,提高了中职学校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并且主张中职学校与校外企业共同开展办学,集合中职学校的教学资源和校外企业的硬件资源,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在此背景下,大部分中职学校将重点放在了培养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忽视了培养学生的品德修养。中职校主要承担为社会输出实践性专业人才的任务。而在新的时期,不仅要持续提升学生的专业技术能力,还有使他们形成良好的品德修养,使学生认识到自己未来在社会中承担的责任,让他们在未来的工作中形成较强的职业道德观念,从而保证学生无论是参加工作还是日常生活都能有良好的表现。

一、新职业教育法对中职教育的影响

新职业教育法中提出,学校可以与高职学校贯通招生和培养,意味着中职学生在毕业之后可以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也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供了条件。在新的职业教育法中还明确了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要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这表明中职学校在往后的发展中可以得到有力的资金支持,能够在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开展思政课程,并且将德育元素渗透到各个阶段的教学中,使学生接受良好品德思想的熏陶。在之前的教学中,中职学校为了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实训环境,通常会与校外的企业配合开展校企合作。但是,由于合作的边界不明显,中职学校和校外企业在合作的时候会感到束手束脚,无法提供最佳的服务,而在新职业教育法中,国家鼓励校外企业开办职业教育,并且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特殊鼓励,使得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有了法制保障。而学生在企业参加实践训练时能够体会到真实的工作环境,有利于尽早培养他们形成职业道德,能够将立德树人落到实处。

二、立德树人的历史意义

立德树人是由“立德”“树人”两个独立词汇组合而成的,立德最早出现在《左传》中,树人最早出现在《管子》中,古人认为立德在前树人在后,立德是树人的目标方向,树人是立德的前提条件。这种认知体现了人与世界,人与人之间的内在联系,成为我国历代教育共同遵循的价值标尺,时至今日仍然发挥着不容小觑的影响力。进入新世纪之后,胡锦涛同志在2007年的时候首次提出要将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而后在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中又反复强调了这一点,体现出了立德树人在教育教学中的重要性。随着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中职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承担着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具有专业水平的高素质人才之外,还需要促进人才的全方面发展。而道德修养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部分。在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中职院校作为落实树人根本任务的责任主体,必须要肩负起时代责任。在提升学生专业技术能力的同时,加强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引导。

三、新职业教育法形势下的中职立德树人内涵

国家已经将工匠精神和敬业精神融入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作为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对于中职的学生来说,形成工匠精神,成为比掌握知识技能更加关键的素质,可以使个人的能力在工作中不断进步,也能够使个人在层面获得成就感。中职学校承担着培养大国工匠的重要任务,工匠精神也成为中职学生的新追求和新目标。而从本质上来讲,工匠精神也是立德树人在职业教育中的具体表现之一。

四、新职业教育法形势下的立德树人实施路径

(一)转变教育理念,强化德技兼修

在之前的中职教育教学中,教师将重点放在了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基本上都是给学生讲解相关的专业知识,让他们参与实践训练,忽视了对学生思想方面的引导,以至于一些学生虽然在学习中掌握了熟练的技能,但是他们在进入工作中之后却没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对自己和企业的发展都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在新职业教育法的形势下,教师需要合理利用资源,应用先进的技术,在给学生讲授专业知识的同时,也给他们传授相关的道德观念,引导学生德技兼修,增强他们的个人能力,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

(二)牢记岗位职责,落实协同育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要将立德树人融入到教育的各个环节中,新职业教育法在总则的第四条明确提出“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这对中职阶段的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肩负着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职责之外,还要承担起学生成长道路上的思想引路人的角色。在具体的教学中,教师必须要牢记岗位职责,依据立德树人目的性、层次性、整体性的特点,将教学任务划分为几个系统。在落实各个系统教学任务的过程中,需要鼓励多方力量参与到其中,实现协同育人,形成学校、家庭、政府、社会协同育人的机制,共同承担立德树人的责任。

(三)改革实践教学,渗透德育元素

在之前的中职学校中,主要的目标是提升学生的专业能力,因此会开设很多实践类的课程,让学生在具体的操作中掌握各种技巧。虽然能够对学生的能力提升起到明显的作用,但是却忽视了学生成长多方面需求。在现代化的环境下,教师需要对中职学校的时间教学进行改革,在其中渗透德育元素。当学生进行实践操作练习的时候,教师可以给他们讲述一些行业内模范的故事,引导学生领悟到模范身上的工匠精神,从而使学生在练习的时候更加投入,也可以提前帮助他们形成职业道德。

(四)把握育人关键,开展思政课程

在以往的中职学校中,对思政课程缺乏重视,即便开展思政课程也是流于形式,并没有对学生的思想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随着新职业教育法的出台,点名了思政课程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性。为了能够落实力的树人的根本任务,中职学校要把握育人的关键,积极开展施政课程,加强对学生思想方面的引导,让他们明白自己身上肩负的责任,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

(五)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三全育人

“三全育人”即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在中职学校中开展“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可以将中职学校中的教学资源和育人项目进行合理的整合。立足国家的政策,站在长远的角度进行重新架构,能够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还可以推进中职教育的创新和改革,形成一体化的育人体系。有利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能够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到实处。

总结:

总之,随着新职业教育法的出台,为中职教育改革提供了契机。教师要把握机会,在具体的教学环节中渗透德育元素,开展思政课程,对学生开展合理的引导,从而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陆俊杰,郑林.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观照下中职教育的定位与突破[J].江苏教育,2021(72):11-15.

[2]卢干.借非遗传承之规矩 开中职教育之生面——东阳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创新东阳木雕教学路径探索[J].职业,2020(31):13-15.

[3]余韵,徐国庆.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的历史转向——基于中职办学史的分析[J].职教论坛,2020,36(10):146-153.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 第8篇

题目:“新文科”背景下高校法学教育构想

摘要:全面建设“新法学”是实现2035年法治建设目标任务的必然要求,高校法学院应顺应新文科建设的发展,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差异化探索,在人才定位、课程设计、课堂创新、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新法学教育路径革新,高校应立足于社会实践需求,推动法学教育的创新,不断为新时代输送高质量的法学人才。

关键词:新文科建设;新法学教育;高校法学教育

一、新文科概念

“新文科”概念的推行是为应对新时代挑战,满足社会新需求,在传统文科的基础上,进行融合创新的一种综合化、信息化、差异化的高等教育变革,其灵魂在于创新。近年来,我国虽愈发意识到“新文科”建设的重要性,一系列教育变革举措也向“新文科”展开战略部署,但各高校对于相关理念和概念只停留在表层上,深入开展的具体实践填充度和充实度相对不足,“大文科”和“新文科”意识尚未深入人心。

二、新时代背景下高校新法学教育面对的挑战

法学,是文科专业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在众多文科专业中,一直属于热门专业,“新文科”建设在法学教育的探索就是“新法学”,在“新文科”背景下,为适应法学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各高校应积极展开对“新法学”建设的探索。

(一)新发展格局对法学教育有着新需求

如今正是百年变局和全球疫情相互叠加影响的时期,中国的国际话语权在此时却面临着尴尬的局面,如何抓住机遇,提升话语权,为全球性问题提供“中国方案”,彰显“中国价值”,体现“中国智慧”,这是中国新文科建设的重大历史使命,也是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紧迫时代课题。因此这就要求我国法学教育必须进行学术自主性反思,立足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实际,从发现问题到核心观点的提出,再到新理论的构建,都需要直面中国新文科建设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社会实践反映的基础性现实问题。做到用中国理论阐述中国实践,用中国实践升华中国理论,让世界共享中国经验。其次是话语体系的转变,必须要做到以中国话语体系来主导中国法学,形成中国法学学派。第三,在新发展格局下,人民的需求更加高质量、高水平,那么对应的法学人才培养路线也应要以深化供给侧改革为主线,时刻关注社会各阶层的需求变化,以高质量培养基准,高水平的人才供给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元化、不断升级变化的新需求。

(二)信息技术时代下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新要求

随着数字化进程一日千里,信息化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显著的特征,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被迅速的数据化、算法化。法学教育如何在万物万联的智能时代,应对信息化时代带来的挑战,加速数字化转型,是整个法学教育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当下,国家对教育的大量投入,促使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众多新型技术走进了课堂且运用日渐成熟,成为了开展教学工作的重要工具,但实现法学学科教育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仅是简单的利用信息技术完成教学任务,信息技术的作用也不止在播放演示、情境创设、在线教学这几个方面。近年来,法学教育与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高新技术的联系日益紧密,提醒我们应主动革新法学教育与高新技术融合发展的理论与实践,这既是法学教育应对信息技术深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推动新文科建设的必然选择、更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必然路径。

(三)经济全球化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新要求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我国企业回应时代的号召正在积极推进“走出去”战略,但企业走出去后遇到的一个最大的困难是法律障碍,原本在经济往来中双方出现纠纷是在所难免的,但在纠纷出现以后,往往不知道如何从法律层面来应对,许多企业为此蒙受重大损失。中国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供应体系之一,在全球整个产业链中占据重要地位,近年来,我国进一步推进高质量“一带一路建设”取得重大成就,中东联盟关系成为亚太区域合作中最为成功和最具活力的典范,并且,疫情发生后,全球正常的生产贸易都受到严重的影响,世界经济衰退风险上升,而我国企业采取加速转型,加快复产复工,为稳定全球产业供应链、全球经济复苏提供了巨大贡献,更加凸显了我国在全球化经济发展中起到的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今,中国也将更加坚定的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内国际经济联动效应。为此,我们也需要更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新型法学人才,确保我国在全球经济的交往过程中获取更多机遇,消除更多障碍。

三、高校“新法学”教育构想

(一)改变教学目标

首先必须明确人才培养的定位,必须理清究竟“培养什么样的人“这一根本性问题,不同高校在明确自身人才战略定位时,需要依据自身的办学条件,例如师资力量、生源结构和办学层次和当地社会需求为导向,实现精准性人才供给,千校一面的情况不能出现。在具体实践中,一是可以改变传统的以学科为导向的培养目标,开展差异化分类培养,在大一大二期间完成所有法学理论性课程安排,在大三,根据学生就业规划或学业计划开始进行培养分流,如针对公务员考试、律师职业就业、考研进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别予以不同的教学安排和指导,在此基础上,也可以借鉴研究生培养制度下的导师负责制,根据不同培养目标,给每个学生匹配相关领域的指导老师,一方面更好的保障了分类培养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也是满足新文科背景下突出的的个性化培养要求。二是针对地方基层院校可以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地方律所、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可以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当地有关法律层面的基层服务。畅通各渠道之间的实习通道,针对地方相关基层岗位人才缺失的现象,建立合作机制,定向培养符合相关缺失岗位要求的人才,实现本地人才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

(二)、变革课程体系:随着社会问题的复杂化,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传统的专业划分培养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对综合型人才的需求。作为百科全书式的法学在课程设计中应当开设计算机、机械、电气、会计、金融工程、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生物学、国际贸易、社会学等学科的基础知识教育,致力打破学科专业壁垒,加强各学科与法学之间联系,扩充法学教育的知识容量,使学生毕业后,碰到各行各业的问题,对不同行业的背景知识和基础术语有了解,增强法学学生学习不同行业背景知识的能力,培养他们形成独特的跨越学科界限的知识视野和思维方式,有效满足现代社会对法治人才培养知识谱系“宽度”。其次新法学教育课程体系设计必须回应信息技术带来的变革,尤其是融入人工智能等前沿知识,如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要学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让学生们懂得算法,学会编程,能够从容地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新变化才能满足法治人才知识谱系“新度”的需求。第三,法学以社会以及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应以社会实践为基础,回应新时代的新问题新现象,为此课程体系要增加关于网络、个人信息、大数据、国家安全、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新的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

(三)、入学门槛差异化:从新高考“3+1+2″模式的改革,传统文科与理科的划分界限变得模糊,从全国各地高考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中,大部分法学类专业招生暂时并未对选考科目组合有所限制和要求。生源更新作为新法学教育开展的基础,因此具备举办“新法学”条件的法学院应该大幅度提高理科生的比例。鼓励文理交叉,培养综合型法学人才,吸引理工科人才。这就意味着,在招生时,各类院校可以相对提高选则物理专业为科目一的学生招生比例,或者通过降低选择特定工科类组合要求学生的分数线。以此降低工科学生的门槛,吸引工科学生的加入。其实,高校在针对研究生教育的入学门槛已经有所偏向性。在近年,法律(非法学)硕士成为了考研趋势的热门,从大多数院校的生源结构对比中可以看出,工科性专业学生的比例开始上升,并且高校导师在同等水平成绩下,更青睐于选择理工科学生,这也给高校在日后进行研究生培养时提供了方向,是否可以针对工科类学生给出一定的录取优势,降低其入学门槛,以此培育更多具有理性思维的高质量法学人才。

(四)、推广法学+双学位:在综合类以及工科类院校中,不同院校可以利用学校特色,致力于扩大教学课程的知识面, 推行“法学+法语”“法学+金融学”“法学+经济学”“法学+数学”等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在学生主修其他专业的基础上,加强宽口径通识性人才培养。高校在宣传法学+双学位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向本校非法学专业学生开展法学教育相关课程,例如,许多学校的学生在大一大二时,必须强制性选择选修课,因此可以利用选修课,将相关法学课程纳入学生的选修课供其选择,在课程教授中达到推广法学+双学位的效果、或者在校内打造一支吸收各个不同专业的卓越法治人才培训班,通过集中培训,让非法学专业的学子提高对法学的兴趣。除次外,还可以与其他院校开展合作,共同培养双学位人才。例如政法类学校与外国语类学院可以共同开展涉外法学人才培养,根据学校的教育资源的优势,打造高质量的涉外法律人才。

(五)、教学课堂创新:传统教育模式下,课堂教学以传授知识为主,课堂以老师讲授为主,学生学习呈现被动型,缺乏独立性、自主性。而现在的课堂、将以教师为主的上课方式转化为学生为主,学生才是整个课堂的中心,而教师布置相关的上课内容,通过学生在课堂外提前准备,获取相关知识,然后在课堂上教师只需要通过向学生进行提问,让学生相互之间进行研讨和发言,这种课堂模式主体上的转变不仅有效调动了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有助于提升学生的表达沟通和独立思考的能力。法学学生的能力培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学知识的能力;二是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这两种能力的培养需要通过长期的课堂培训。爱因斯坦关于教育的一句话是:“大学教育的价值,不在于学习很多事实,而在于训练大脑会思考。”因此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增强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等,这才是未来法学学生培养的方向。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法学是一门发展很快的学科,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快,对法学知识的更新要求快,法学教学的专业老师是教学之本。因此他们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终身学习、不断完善自己知识结构,掌握最前沿的知识。第二,法学专业老师如果没有经过实务的锻炼,对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是存在欠缺的,难以胜任培养法学学生的能力,所以我们应打破教师从学校到学校的学院派教师情况,鼓励老师走向实务,多培养双师型老师。第三,聘请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作兼职教师,有针对性的聘请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优秀人员,充当实务性较强的课程老师,将师资队伍范围扩宽到那些理论水平高且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第四,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政建设,我们现在提倡课程思政,法学与政治联系紧密。老师在知识的教授过程中,应坚持“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并重,增强学生明辨是非的判断能力,加强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学生真诚信仰法治。

四、结语

在新文科建设的大背景下,高校应当谋定而后动,践行“新”精神,大胆创新法学教育新路径,尝试更多有益探索,打破传统教育理念与模式,解锁新法学人才密码,构建一套适应新时代法治人才需要的人才培养机制,铸造高校法学人才堡垒。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 第9篇

题目:高校法学实践教育教学督导问题探讨

摘要;现今随着社会发展,对高校向社会输送的人才要求越来越高,高校能否顺应这一风向继续起到原有作用,与其办学方针、教学质量密不可分。在培养专门性人才的法学教学过程中,督导制度作为能够有效提高高校法学教学质量的手段,不应墨守成规趋于僵化,而是应顺应时代进步、技术发展以及教学要求的变动而进行优化改进。同时教学督导制度的变化也能促进高校授课教师教学手段的更新,促进教师自身水平的提高,使立德树人落到实处。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育教学;督导

引言

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成长,我国的法学工作获得了很大的提升。 法学教育作为我国法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伴随着中国法治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但是同时,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也存有很多问题与不足。 这种问题与不足危害法学教育的高速发展,减少法学学生们的塑造品质。 因而,高校必须在法学教育中与时俱进和实践。 根据调节人才培养模式,健全课程设置,自主创新课程内容,设定课程设置,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品质能够促进在我国法学事业发展的进一步发展,塑造大量高水平的法学优秀人才。

1法律实践教育教育督导存在的问题

1.1管控精准定位不具体

总的来说,很多高校在法学教育的培养计划中,过度高度重视法学基础知识的引入。 无论是对于老师教育的描述,还是对于学生们教育品质的检测,也是从基础理论教育的视角来制订的,基础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在教学策略教育培养目地上没有明显差别。 因而,很多高校制订的教育督导制度仍以知识理论为主导,并没有针对法律操作实务课堂教学的对应的督导评估制度的课程内容和教学工作计划。

1.2课程内容不科学

在高校开展实践性法律教育活动中,实践课无法得到充分重视,在所有学生们课程设置中占比例不大。 因为高校实践课程内容列入学生们课程设置选修课程,实践课程内容在在校大学生法学课堂中占比比较小,学生们并不是格外重视实践课程内容,一些高校的仿真审理、法律支援、法律门诊所等法律实践活动也并未列入学生们考察项目,反而是做为课余活动开展。

1.3教育检测不到位

高校实践性法律教育管理体系不健全,在其中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检测存在一些难题。 很多高校并没有设定教学检查要求,欠缺考量学生们实践教学品质的要求,根据主观性人力点评去衡量学生们的实践能力水平。 这类检测方式欠缺科学合理合理化,危害学生们实践和实践活动的积极性。

2高校法律实践教学具体指导对策

2.1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全过程的课堂教学监管与评估

传统教育督查通常忽略实践教学全过程,搭建达到实践教学所需要的教育督查管理体系,一定要重视实践教学全过程的管理。 与传统理论的传递不一样,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学生们做为学科的关键参加者,务必列入教育督导范畴,变成实践教学中小学生预习、展现、实践汇报等表现得评价要素之一。 除此之外,老师在学习中的指导作用和课下对孩子学习的点评也要高效的监管,并给出对应的提议。 教育督导贯彻到实践教学的各个阶段,要监管仿真模拟审理经典案例等实践教学的主要全过程,确保教学水平,完成实践教学的效果。

2.2调节教学策略

高校法学技术专业实践教学要调整教学策略。 可以参考世界各国出色法学实践积累的经验,自主创新与众不同的法学教育方式。 比如,提升课堂教学沟通交流,开展法学科学研究。 进而提升法学教育挑战性,调动学生法学研究兴趣,正确引导法学探寻与实践,激发学生批判性思考,塑造高效率的法学学习的方法,引导学生把握根本性的法律水平。 也能把自己在这个社会实践中积淀的例子告知学生们,引导学生更加深入了解未来就业形势和工作流程,让他们在大学生活中提升自己的水平。

2.3学校安全体制

培养出色的“应用人才”,务必加速“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专职老师出任法院或是陪审员,锻练法律实践水平,丰富多彩法律岗位工作经验。 与此同时,适当调整实践职位聘用代课老师占比,推动“双师型”老师交流、共同奋斗。 其次“事的保证”,是指对一切基本协助工作制订管理方案和很明确的管理方案,确立人民法院各自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总体目标,防止协作事宜发生疏松、随便等诸多问题。 需注意,教育基地的基本建设必须彼此行政机关深度合作与融洽,实际规章制度也要突出一定的协调能力。 最终,引进“人与事融洽与确保”,即多种多样协作审理案件责任机制,确立实际责任管理人员和。 在学校开设实训基地高管,由学校特殊人员出任实训基地管理人员,能够避免只依靠“人脉关系”和“老师学生情绪”的实训基地。对特殊职位创建“人事变动”管理模式。 即便工作人员转移至企业,企业也不易被撤销,由转到新人负责。

2.4提升教师队伍建设

老师是高校教育的重要责任者,教师素养对高校创业创新教育改革创新效果有很大影响。 提升教师队伍建设是地区高校法学技术专业创业创新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及保障。 最先,地区高校要高度重视法学老师创业创新教育的理论修养和实践工作经验,根据学习、休学、做兼职后等形式创业创新教育水平。 次之,地区高校根据课堂教学、集中化和通过自学等形式,提升创业创新实践指导教师的教育理论,填补其理论修养薄弱点。 最终,提升自主创新创业咨询激励制度。 地区高校要会与校外实习单位,在教育酬劳、职称评定、考评奖赏等多个方面创建多维度激励制度。 进而激起管理者的内在力量,创业创新教育实际效果。

2.5升级法学教育意识

必须揭露实践性是法律本质特征之一的理性精神是法律实践的内在要求因而需要经过下列三点来改变传统法学教育核心理念最先,要围绕激发学生创新思维能力水平这一关键,全方位思考法学教育的各个领域,尤其是应用性人才培养,不但要寻找一切必须引入有效要素的地区,而且还要研究科学的教学策略,计划和构建一个详细系统软件的新式法学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使法律实践教学解决单一的程序流程型、参与式教学方式,进到方式和现实并举的教学方式。 不仅有程序流程感受,也是有客观练习、出手思索,使学生掌握司法部门实践的一举一动,每一种方法都有着深刻客观聪慧。 第三,要消除法学主干课程教育与实践教育的差别。 前者专享基础理论、后者的专享实践并不是人为因素界定的。 事实上,法学教育的任何一个教学过程全是有效实践的,必须研究与设定塑造创新思维能力水平的举措与方法。

结束语:

做为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课程,伴随着社会发展发展的需求,法学教育的效果应当解决高度重视基础理论人才的培养的桎梏。 依照司法部的奋斗精神,要逐渐高度重视给社会给予业务能力强、运用专业技能丰富多样的实用型人才。 因而,我们要健全法律实践教学的课堂教学监管,并把它整体规划为法学教育持续发展的关键。 学习培训法律实践教学的教学水平和前沿的教学策略是高校以为的最重要的事。 教育督导做为发觉和处理教学水平、教学困惑的最管用方式,务必开拓创新,使教育理念从旧传统式向多样化、系统化、高级化方面发展,提升教学质量,塑造更多应用型、复合性、技术创新法律优秀人才。

参考文献:

[1]林一,翟逸凡.大学生创新创业对商法教育教学的诉求调查与改革路径[J].航海教育研究,2020,37(01):82-87.

[2]何睦邻,刘潇.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模式探索[J].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2020,03(03):130-132.

[3]胡剑锋,李一飞,魏宏斌.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融入法学专业教育研究[J].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 第10篇

题目: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实践研究

摘要:高校法学在建设和完善过程中的理念以及热点问题,为法学教学、案例教学、人才培养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重要的支持。改进法学实践教学方式、提升法科生实践能力、培养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能力兼备的法治人才,已经成为时代的需要,对我国创新法学培养机制、提升法治人才综合素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遵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各高校进一步加大了法学实践教育的探索步伐。

关键词:高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实践

引言

许多高校重新调整教育教学模式,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作为自身的主要教育内容。在指导和鼓励学生的过程中,主动响应国家的号召,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思潮下调整教育模式。将形式新颖的教育教学手段融入课堂教学中,既保障专业课程的学生能够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又能够在创新意识的指导之下,实现自主创业和自主创新。传统的教育教学模式备受诟病,难以更好地体现课堂教学的针对性,所培养出来的专业人才缺乏社会竞争力,就业率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

1创新创业教育的内涵

创新创业教育是一个新兴的概念,最早诞生于美国。我国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做法和经验,不断调整教育教学思路,采取现代化的教育手段,主动引进创新创业教育的内容。我国创新创业教育的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非常迅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小。在不断调整以及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创新创业教育理论体系,并且投入了诸多的时间和精力,不断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有效改进。许多高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综合实力较强的高校开始将创新创业教育作为自身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以及热点,真正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与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之间的完美融合。创新创业教育对学生的个性化成长以及发展有非常关键的作用,有助于发展学生的核心素养,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动手能力,学生能够在自主实践中产生更多的主观能动性和学习积极性。

2法学专业之应有教学质量标准

2.1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

把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作为衡量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的三大标准。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总体上分为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理论教学课程必须契合复合型的知识体系要求,即法学专业学生形成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在内的整体性知识结构,具体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通识课和专业课。实践教学课程必须契合应用型、创新型的职业技能要求,即应用型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具有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的能力,灵活地把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应用于复杂多变的法学实践中;创新型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具有创造性思维能力,能在既有知识结构和实务运用能力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反思和实务探索,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创业实践。通过实践教学、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多渠道培养学生的法学知识应用和创新技能。

2.2教师队伍配置的要求

上述的教学质量标准分别从教师队伍规模、结构、专业背景、水平等方面,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为:师资队伍中分为专任教师和一定比例的实务部门的专家,专任教师有数量、学历、职称、年龄结构、教育背景和水平的要求。

2.3教学理念上的要求

以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总体课程设计和教学改革的总体价值指引,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都应以培养学生贯彻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教学理念。

3当前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应用

3.1模拟法庭

由学生分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色进行法庭辩论,这是高校实践教学最常见的方法,在经历了多年的实际运用和不断改进后,模拟法庭也在不断地增强实践性,从过去的表演型向实战型转换。

3.2毕业实习

学校利用毕业前的一段时间或者假期,组织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公检法等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实践训练,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3.3社会调查

学校组织学生加入教师的课题组或依托学生自己申报的课题深入政府部门、社会、企业对相应的社会问题进行课题研究,并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对策建议,供实务部门参考。

4改进法学实践教学的建议

4.1进一步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师资保障

当前,我国现实情况是高校教师不具备较为丰富的“实战”经验,而具备“实战”经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又不符合高校教师的要求,这就造成了一种学历与经验不能良好匹配的客观尴尬。为解决这一问题,可考虑聘用法律实务部门中既有实践经验又能胜任教学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客座教授,鼓励实务部门人士采取“兼职不兼薪”的方式到高校从事实践教学,并将实践教学的经历纳入干部评价考核体系。

4.2进一步加强校地战略合作

各地的高校可考虑与地方政府部门、司法实务部门建立长期有效的战略合作关系,搭建稳定、互惠、共赢的实践教学平台和实习基地。通过与合作单位建立融洽的沟通渠道,尽可能地为学生提供专业化工作的实习机会,促使学生按照职业标准来开展实习活动,从而达到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提升、在实践中实现自身价值的多重效果。

4.3进一步探索创新实践教学模式

建议在现有实践教学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探索创新力度。一是推广仿真诉讼的教学方式。仿真诉讼可以将律师实务的全过程纳入高校法学教育体系中来,笔者认为是一种很好的法科生实践教学方式,它有利于大大缩短法科生从法学理论到实务运用的转化过程。仿真诉讼的教学方式已经在部分高校中开展,但还没有广为采纳使用。二是对模拟法庭进行改进。现在开展的模拟法庭,真实性还远远不够,大部分还停留于“表演式”的模拟法庭,并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为克服表演型模拟法庭的弊端,真正发挥模拟法庭的实训作用,应当坚持实战导向,为学生独立解决法律问题创造“真实”环境。学生应该利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自行设计出庭策略和应对技巧,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梳理,形成自己的意见,从各自代理方的利益出发,全力争取达到最佳的庭审效果和训练效果。三是推广鉴定式案例教学。鉴定式案例教学是一种有效的培养法律思维的方式方法,有利于提升法科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司法实践能力。国内各大高校的法学院对于鉴定式案例教学方法的重视程度正在逐步提升,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大学开设了“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课堂,意味着这一教学方法将成为提升法科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也逐步成为一种主流的法学教学趋势。四是更加重视第二课堂的教学活动开展。目前第二课堂的开展,大多是以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创新项目等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建议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多样化开展第二课堂教学活动,如资助学生创办法学类期刊、组建学生学术研究团体、组建普法宣传小分队等等。

结束语

我国高校需要意识到目前的教育弊端,以培养创业人才为依据,在不断探索和创新的过程中,更好地解决目前的教育问题。其中与时俱进的教育理念最为重要,高校需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将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课程教育融为一体。主动给予学生自主创业创新的机会,保障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在完成学业后顺利走向不同的工作岗位。

参考文献

[1]林一,翟逸凡.大学生创新创业对商法教育教学的诉求调查与改革路径[J].航海教育研究,2020,37(01):82-87.

[2]何睦邻,刘潇.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模式探索[J].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2020,03(03):130-132.

[3]胡剑锋,李一飞,魏宏斌.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融入法学专业教育研究[J].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8(02):6-10.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 第11篇

题目:司法大数据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与变革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法学教育受到大数据司法领域发展的渗透和影响。新技术的出现,需要法学教育模式适应科技发展带来的新知识和新工具,同时法学教育研究要创新运用大数据法学思维,建设融合交叉法学学科教育,同时推动法治人才培养实践于更多领域的法律行业。

关键词:司法大数据;法学教育;影响;变革

引言

随着时代发展和科技快速进步,传统法学教育逐渐凸显出教学质量、教学水平发展不平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较为落后,学科建设、学术体系与时代脱节,法学理论、法学话语无法快速融人当代法律行业发展领域等问题。

1教育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

考察30多年我国教育法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它自发端就带有浓厚的实在法附庸烙印,基础理论及学科知识体系带有概念借用甚至生搬硬套式的“拼装”味道。20世纪90年代后,教育法制逐步完善,教育法治继续深入,在以劳凯声、湛中乐、秦惠民等为代表的学者努力下,教育法学研究渐次繁荣。进入新时代,高校治理法治化向纵深发展,教育法学科理论从自发走向自觉。学界开始反思和追问学科视阈下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路径;有学者对1985—2015这30年的教育法学文献进行了梳理,发现千篇一律的是基于定性分析的规范研究;基于逻辑演绎和价值推演的规范研究固有立场既定、结论预设的特质,难免会形成过分注重实然“文本法律”规范,忽视“活法”的思维定式。长期单一的研究范式使得作为交叉学科的教育法学,研究内容的交叉性却被虚化;由于规范研究的学术进路和概念体系的差别,法学视阈内的教育法学研究主要体现其法学的一般属性,基本局限在教育特别行政法的范畴,但教育法不仅涉及教育的法律问题,而且与教育思想、教育制度和教育行为密切相关,教育的特殊性被忽略;教育学视阈内的教育法学则更多呈现了教育学话语特质,其对法学属性的规范推演则带有很强的套用其他部门法理论的色彩,缺乏自有灵魂。不同视阈内的教育法学理论建构各言其是,较少相互参考,教育法固有的独立性被隐匿,研究结论认同感较差。

2司法大数据与教育法实证研究之契合

2.1司法大数据为教育法学实证研究提供了现实路径

现行的以描述性数据分析为主的法律实证研究与大数据的分析进路高度契合。在中国台湾学者苏凯平看来,这种门槛较低的描述性统计方法,有助于更多研究者接触法实证、了解法实证,进而从事法实证研究,无论对于实证研究的推广还是政策制定者的采纳,都利大于弊。描述性实证研究也许是中国实证法律研究目前最具有可操作性的模式。

2.2数据案件的分析与发现

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实证研究的基本理念是对数据进行处理,也就是基于量化后数据的实然呈现,突出数据核心而非研究者基于自身经验发现数据的流程。大数据的优势不在于样本绝对量的大小,而在于“全”,即基于全范围覆盖所获得的数据量越大,所能够适用的数据分析方法也就越多,所呈现的结果也就越能准确反映事物发展的趋势。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未做技术关联的省级裁判文书公开网上,收集到涉及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裁判文书113份,这与大数据的“巨量”似乎有差距,但根据数据的完整程度,契合了“如果数据数量不是太大,应采用全样本研究”的逻辑,也如有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司法大数据尽管目前仍是理论上的全样本,但并不妨碍量化分析时的全样本思维。再则,即便现在某一领域的海量数据,那也只是未知世界的极小部分。可以确定的是,较之传统的规范研究,实证研究是一种充满“遗憾”和“不完美”感受的研究过程。

3司法大数据对法学教育提出的变革要求

3.1更新法学教育理念与人才培养目标

大数据塑造了一个颠覆与创新并存的时代,使得教育环境发生了明显而深刻的变化。司法大数据在推进法学研究理念转向,教学思维和教学结构深度变革,知识谱系更新的同时,必然会推动法学教育理念与人才培养目标的探索创新。司法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对法治人才培养的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学生除了要学会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具备法律专业技能外,还应熟练使用法律检索工具,制作案例检索大数据分析报告,管理法律事务。当传统的法学教育培养的法治人才已经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时,法学教育理念的革新便成为现实需求。长期以来,部分法学院校相对重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导致培养的学生形成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法律思维在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时往往捉襟见肘。大数据时代的“大数据”已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指代,更是一种思维方式的代称,是人类发展与社会关系调整的一次全面审视。

3.2系统构建新的法治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大数据时代“社会生态”的剧烈变革带来了知识谱系的更新、学习方法的改变以及思维方式的创新,促使法学教育紧跟时代步伐,采取法学与智能科技融合的培养模式。司法大数据的出现及应用将促使法律行业出现结构性变化,这一变化必将引发社会对法治人才需求结构的变化。这使得能够解决信息技术与数据挖掘中实际问题的法律大数据分析人才在法律服务行业和法律研究领域更受欢迎,可能成为就业市场中的稀缺资源。

3.3创新课堂教学模式

大数据变革了人类的教育方式、育人环境以及学习方式。司法大数据给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带来了全景式选择,也为教育者改进教学方式提供了宝贵的教学资源和探索途径,教育者可以依托海量的司法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司法大数据方面的教学研究工作,将真实的、贴近生活的司法案件引入法学课堂教学中,通过对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问题、证据的采信、裁判结果评判等进行深入研读,实现个案的全过程教学,以切实提升法科学生的实践技能。司法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也促使教育者及时转变角色,提升自身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结语

法学教育面对新技术的发展,必须加强法学交叉学科建设,让法治人才既懂法律又懂技术;促进团队式研究发展,教学内容共同承担、科学研究共同促进;推动实务型法治人才培养,打破校园与法治实务部门的错位现象。要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诸多变化,法学教育必须坚持公平正义,坚持价值信念,通过创新性举措进行改善和转变,培养更多复合型法治人才。

参考文献

[1]申素平,黄硕,郝盼盼.论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性质[J].中国高教研究,2018(3):31-37.

[2]张胜先,杨雪宾.论高校处分权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J].现代大学教育,2004(4):59-61.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 第12篇

题目: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比较教育法及其有效性分析

【摘要】当前,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直在有序的推进,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选择以及其有效性研究也一直是学术界较为关注的话题。比较教育法是思想政治教育中常用的一种方法,了解比较教育法的种类、理论依据和使用原则并分析其有效性能够有助于挖掘比较教育法的价值,促进比较教育法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广泛应用,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

【关键词】比较教育法,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

一、比较教育法的概念及其种类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早在公元前4世纪,就曾对158个城邦的政治制度进行过比较研究,发表了包括《雅典政制》在内的150余篇论著。直到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真正创立了比较研究学,比较研究学开始在法学领域广泛的应用,随后,又接连出现了比较哲学、比较政治学等。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进行比较研究是在二战之后新中国成立,日本崛起,而西方国家的弊病和社会矛盾丛生,人们开始逐渐走出狭隘的民族主义,寻求一种全球意识,进而开始对社会主义的思想政治教育进行一种反思。

比较是用来建立概念的一种基本方法,“我们不可能离开别物而思考某物”①,离开了与别物的比较, 就形成不了某物的概念, 也就没有判断、推理等思维过程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比较教育法就是运用比较的方法对思想政治教育这一社会现象和实践活动进行的一种学理分析和学术探究。它是思想政治教育经常采用,且作用日益突出的一种方法。当前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所采用的比较教育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质的比较与量的比较

质的比较就是定性比较,这是一种通过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某些特征的比较来确定事物质的规定性的方式。在进行质的比较的时候,一方面进行比较的事物特征要能够反应事物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需要有一个已知事物的质作为标本来同未知的事物进行比较。量的比较就是定量比较,这是一种通过对事物的某些数量特征进行比较从而确定事物的量的规定性的方式。对事物的量的特征进行比较是有可能从中发现其质的差别的。质的比较是认识客观事实的起点, 量的比较是对认识客观事实的深化和精确化。

(二)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就是在研究对象及其属性处于一种静态或相对稳定的状态时进行比较,多用于对同一空间并存事物的比较,比方说对不同国家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方法和水平的比较就是属于一种静态比较,它可以鉴别事物的属性,确定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动态比较就是在事物运动过程中对其发展历程的一种比较,揭示其先后状态及其属性的的不同。

(三)现象比较和本质比较

现象比较就是将事物的非本质属性进行比较,这种比较不涉及到事物的本质属性,仅仅时为之后的研究提供一种推测线索和探索方向。需要注意的是现象比较的特点决定了它在很多时候得出的是一种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结论,因此,除了要识别现象上的本质和差异,更要重视对其各自本质的比较。本质比较就是对事物本质属性进行比较的一种方法,可以深刻把握比较对象之间的本质联系。

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

纵向比较是对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一个问题或者若干问题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和变化做历史形态的比较,这种比较主要用于对同一问题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变化。横向比较就是以一个统一的标准就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中的某个问题做横切面的比较研究,这种比较的方法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较为普遍。横向比较侧重于局部微观的比较,但也不仅仅限于微观的比较,它是在宏观观察中的微观研究。

二、比较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比较教育法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石之上的,正是由于客观存在的矛盾和差异,使得人们对事物或现象的比较分析成为可能,在运用比较教育法时需要注意一些基本原则。

1.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

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合理借鉴有科学价值的理论和方法。一方面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去分析、批判、借鉴思想政治教育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另一方面要采取科学的态度, 对西方学者长期积累的丰富材料和具有科学意义的理论和方法, 要在具体分析和批判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地借鉴。

2.注重全面系统的分析比较

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运用比较教育法,不应是在不同的思想政治教育中简单地抽出一两句话或一两个孤立的现象作支离破碎的比较。思想政治教育比较研究首先必须对不同国家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本质属性进行比较, 必须是在对多个国家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作全面研究的基础上来比较分析, 这样才能找到各种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特征和共同属性。②

3.揭示思想政治教育发展规律

思想政治教育的存在有其深刻的内在必然性。不同国家的思想政治教育, 既包含着本民族文化, 也包含着外来文化的影响, 在内外文化影响下而形成的具有本国特色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也有其共同的规律。思想政治教育比较研究, 必须通过不同国家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产生、发展、变化进行比较研究, 揭示人类思想道德文化发展的共同规律。

三、比较教育法的有效性分析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有效性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价值, 对之正确判断需要科学有效的评价标准进行衡量。

要素配合标准

要素配合评价标准是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有效性的过程评价标准,它考察的是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与思想政治教育目标、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以及受思想政治教育者思想道德发展相适应状况的匹配程度。以当前的思政课教学为例,在课堂上运用比较教育法就能够凸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好的实现这门课的教学目标。同时运用比较教育法本身就是可以对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变化进行深入分析帮助大学生们理解课本上的内容。因此就要素配合标准而言,比较教育法能够较好地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中各要素地配合。

效率原则评价标准

效率原则评价标准是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有效性的成本投入评价标准。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有效性也是一个效率问题, 要考虑成本与收益之差, 即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应合理配置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 获得最佳效率及效果。比较教育法在课堂情景中应用绝对是收益大于付出,学生实际从对比中学习到地东西只需要教师在对知识地重组和梳理,在授课过程中精巧地安排使得同学们更乐于接受,合理运用比较教育法,就会达到低支出高回报的效果。

双重价值评价标准

双重价值评价标准是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有效性的结果评价标准。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是否促进个人价值及社会价值的实现, 是判断其有效性的最终衡量尺度。就比较教育法地实际应用来讲,学生在不断的比较中形成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信仰,塑造了正确的三观,同时个人的价值最终会落脚到对社会的贡献之上,激励学生们努力学习,不断激发其积极性,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就实现了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

比较教育法是思想政治教育中经常使用并日益凸显的一种方法。它通过对事

物的鲜明、生动、直观、全面的分析和比较来调动受教育者积极性, 比较教育法丰富了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其有效性不断得到彰显。为了增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要合理运用比较教育法以此来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成效,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推进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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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顾明远, 薛理银. 比较教育导论——教育与国家发展 [ M] . 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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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毅翔.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有效性三大评价标准[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上半月),2008(06):18-21.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 第13篇

题目:论讨论式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应用

萧伯纳曾经说过:“你有一个苹果,我有一个苹果,我们彼此交换,每人还是一个苹果;你有一种思想,我有一种思想,我们彼此交换,每人可拥有两种思想。”思想的交换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举足轻重,而讨论式教学法不失为思想交换最充分的一种教学法。同时,讨论式教学法,作为实践教育模式中重要的教学方法,能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以实现我们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因此,我们应将其作为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一种主要方法推广运用,在法学主干课程、基础课程中采用讲授式为主,辅之以讨论式教学法,而在非基础、非主干课程中采用以讨论式教学法为主的教学方式。

一、讨论式教学法的起源与推进

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的哲学家苏格拉底就提出了“苏格拉底方法”,又称为“诘问法”,是有关讨论教学法的。它是指教师在与学生的谈话过程中,不直接把学生应知道的知识告诉他,而是通过讨论、问答甚至辩论方式来逐步引导学生自己揭露对方认识中的矛盾,最后得出正确答案的方法。17世纪,西欧开始使用讨论式教学法进行教学。1919年英国教授俄斯凯恩提出了讨论式教学模式的概念。后美国学者布鲁克菲尔德和普瑞斯基尔将讨论式教学法应用于美国各大高等院校。英国、加拿大、日本、俄罗斯等国,也普遍适用该教学法。

在中国,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提倡学生间的相互讨论,自己也经常与学生讨论。《礼记》中有“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之记载。20世纪50年代,教育学家叶圣陶也提出:应提倡用启发、诱导和讨论的方法进行教学①叶圣陶.精读指导举隅[M].重庆:重庆商务印书馆,1942.3.。

讨论式教学法正式在我国推进应是20世纪80年代,它是以问题为基础的讨论式教学法(PBL)。讨论式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组织和指导下,学生围绕某一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各抒己见,展开讨论、辩论等,以求得正确认识或妥善解决的教学方法。如果说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在“自导自演”,那么,在讨论式教学模式中,教师是“导演”,学生是“演员”。在这一教学模式中,教师是决定性因素,学生是课堂的主体。

二、讨论式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意义

美国的教育学家布鲁克菲尔德和普瑞斯基尔认为:讨论式教学法是实现民主课堂的方法与技巧②[美]布鲁克菲尔德,普瑞斯基尔.罗静,褚保堂译.讨论式教学法——实现民主课堂的方法与技巧[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2.。讨论式教学法在现代法学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提高了学生学习兴趣

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法,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教师灌输的知识,因而一些学生觉着寡淡无味。其主要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未参与进来。未来的学校必须把法学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法学教育的主体。而讨论式教学法,学生是课堂的主体,这就能从根本上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和创新能力,并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有学者在研究问题讨论式教学法的优势时指明:问题讨论式教学法把问题交给学生,为学生创设良好的问题讨论情境,让学生去看书、思考、讨论、争辩,从而自己解决问题,提高认识,这是一种更加积极的学习,充分发挥了学生学习的主体性③罗章章.问题讨论式教学法应用初探[J].湖北财经专科学校学报,2006,(3):50.。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门课程开展讨论式教学的试点情况看,学生的学习兴趣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一位同学在《学习心得》中写到:“从第一堂课严谨拘束的发言,到后来大家热火朝天的讨论、辩驳,让我真正感受到了上课的乐趣,这才是上课的奥义所在——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并在这一过程中获得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实现学习内容的有效拓展,理论和实际的紧密结合

由于我国的法学案例和英美法的判例不同,它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案例与司法解释却是法律原则和规范具体化的重要载体。在某种意义上,司法实践当中,司法解释与案例比抽象的法律条文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所以,讨论式教学法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教学中心、将法学学习的中心从抽象的法条转为案例等实践活动的“活法”。通过案例研讨与辩论能够有效地缩短理论和实践的差距,有效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科学的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和法律职业气质,也为顺利进入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讨论式教学法以该学科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为主题,让学生紧跟学术时代的脚步,拓宽视野,活跃思维。

(三)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讨论式教学法最重要的步骤是确定主题和设定问题。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门课程为例,如我们选定的主题是我国环保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三同时”制度,我们则以一个导读案例引入,然后设定相关问题:(1)该案例涉及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哪一基本制度?(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3)按照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分别如何处理?(4)上述三个法律对此规定有何不同?(5)《环境保护法》对此应如何修改完善?要回答这一连串的问题,就事先要求学生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我国立法演进对“三同时”制度的一步步推进过程,从而使学生明白一个制度为何建立、如何推进、还有哪些值得完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培养了同学们独立思考的学习习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培养学生的自信心、综合素质和团队精神

对时事热点问题展开讨论,要求学生要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敏捷的思维力,较好的综合分析能力。讨论教学法在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与素质上具有重要意义。该课程更多的是学生参与,从角色分工、到查找资料、主持、具体发言、记录、点评等全过程全由学生完成,且在每次讨论中,角色互换,几乎让每个同学担当不同角色,以培养其能力。同时,在具体分工合作过程中,学生懂得了相互配合的重要性,培养了团队精神。此外,经过讨论课发言的多次磨练,学生由原来的不敢开口,慢慢的变得可以开口发言,直至信心十足地流利地发表观点、辩驳对方。

(五)有利于师生间、同学间情感的交流

在教与学的问题上,师生情感的交流不能小觑。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看,学生喜欢老师,能提高对老师所教课程的兴趣,自然会提高学习的效率。而讨论式教学法的应用,能拉近师生间的距离,是师生情感交流的很好方式。它能使学生将对老师的这份情转移到对老师所教课程的这份情里,而对该课程产生浓厚的兴趣。同时,同学间的相互讨论、交流,又能增进同学友情。一位环保法课改班的学生在题为《学习是一种情怀》的心得中写到:“作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11级的一名学子,能够有幸参加到此次环保法讨论组,体验一种新颖而珍贵的上课模式,受益匪浅,感触良多……写到最后,要谢谢这段时间以来,老师们的辛苦付出,以及同学们的齐心协力。这是我大学时光里,最为耀眼珍贵的一段记忆,我会将我们的照片一一封存,放在心底”。

此外,通过讨论课我们可以发现较为优秀的本科生,并将其作为培养重点,促进科研和教学互动,支持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实现和卓越人才培训计划的对接,同时也为学生将来的职业生涯提供了选择的方向。

三、讨论式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实施

讨论式教学法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可以在法学专业课程中使用,但通常情况下,不应作为一种主要方法。而作为一种主要方法在法学专业课程中推广,应有其实施的基础。我们应当适时、适地选择适当的课程和内容,合理采用讨论式教学法;根据不同的主题和设施条件,采用不同的讨论模式;同时根据不同的讨论模式,科学设计其实施步骤。

(一)实施的基础

讨论式教学法作为一种主要的教学方法实施的基础包括课程的选择、主题的选择、对师资的要求等几个方面:

首先,从课程的选择看,讨论式教学法宜在非基础理论、非主干课中普遍推行。在基础理论和主干课程中只能作为辅助性的教学方法予以适用。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全体委员会议会上通过的法学学科核心课程共16门: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上述16门核心课程,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采用讨论式教学法。但讨论式教学法是否应成为主要的教学法,应对课程做精心的选择。

在确定哪些课程作为讨论式教学法为主的课程类型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该课程是不是理论性极强的课程,或内容的学习主观能动性较弱的课程,理论性极强和主观能动性较弱的课程不宜作为讨论式教学法为主的课程,如中国法制史、宪法学等;二是该课程是否是法学课程中最基础的、通常会在本科第一学年开设的课程,这些课程也不宜作为讨论式教学法为主的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学等。因为法学的基础知识需要学生的系统掌握,而需要系统掌握的知识采用讨论式教学法会耗费大量的课堂时间,从而难以完成教学计划;且从高中阶段的教师主动型的填鸭式教学法转变为本科阶段的学生主动型的讨论式教学法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大一阶段就主要采用讨论式教学法,学生难以适应,无法取得理想的效果。三是法学中最主干的课程、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重较大的课程也不宜作为讨论式教学法为主的课程。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这些课程包含的知识是一切司法实践活动中普遍应用的知识,需要系统掌握,且我国的立法模式不是采用法典式的立法模式而是采用法群式的立法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需采教师主导型。同时,通过司法考试是从事司法工作和律师执业的门槛,从历年的司法考试看,这些课程内容考核比重大,要通过司法考试必须对相关知识全面系统掌握。当然,不宜采用讨论式教学法为主的教学模式不是不能采用讨论式教学法,相反,在上述课程里应选择合适的内容采用讨论式教学,应在原有的一门课几堂讨论课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讨论式课程的份量,采用讨论式和讲授式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尝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课程中有选择性的采用以讨论式教学法为主的教学模式。事实上,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就在2012—2013学年度的第二学期在2011级法学班中组织了由19个学生组成的教改班,选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门课程进行了讨论式教学的试点。这门课程共51个课时,有36个课时为讨论型课,讨论型课时占课程总课时量的三分之二以上。从试点的效果看,比较理想。

其次,讨论式课程中主题的选定和问题的设定也至关重要。讨论式课堂教学结构的关键在于教师通过设计教学问题来引发学生参与讨论,激发学生自己探索,形成自己的观点④汪世荣.有效的法学实践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77.。而问题的设定又以主题的确定为基础。讨论式教学为主的课程选定后,不是其所有的内容都宜采用讨论式教学法,我们应选定讨论的主题。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门课程为例,我们确定了十二次课作为讨论课,其中十一个主题由教师选定,一个主题由学生确定。我们确定的主题包括三大类:一类是该学科领域的前沿、热点的理论问题,如: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与环境权理论,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与实践,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推进,涉水立法问题研究,国际气候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等。第二类是该学科的重点的知识点,如:(1)我国环境保护监管体制;(2)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3)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理论与实践;(4)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限期治理与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论与实践;(5)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许可证的完善;(6)资源权属争议解决及其立法思考等。第三类是经典的值得讨论的案例,如:环境保护民事责任——电磁波辐射案引起的法律思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践——三门峡水库修建的环保法反思等。学生自由选题,一般不宜过多,通常为一个,安排在课程的最后一次课。教师预设主题和问题,主要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学生自拟主题、自设问题一能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的综合能力全面提升;二能使教师清晰学生的兴趣动向,为下一轮的讨论式教学法的应用积累经验。

第三,讨论式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极高。必须选择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对该门课程内容相当熟悉、课堂驾驭能力强的教师任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门课程中,我们就由环境法所四位教师每人担任三个主题的讨论课教学任务,每位教师精心准备,其教学效果与传统的教学法相比,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二)讨论模式

讨论式教学法可根据不同的主题和不同的设施条件选择讨论模式。从总体上看,讨论模式有圆桌会议模式和辩论式模式和普通教室模式三种。

对于在该学科领域里已基本形成定论的重点知识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和重点案例等可采用圆桌会议模式。当然,采用这一模式,受设施条件的限制,应有圆桌会议室或类似于圆桌会议室的教室。该模式可以是全班学生参与的圆桌会议模式,也可以是以小组形式参加的圆桌会议模式。该模式使师生之间天生一种亲和力,学生能轻松自如的参加讨论。小组讨论形式,可让每位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而全班讨论形式又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学生争取得到发言的机会。

对于学科领域里争论较大的热点理论问题通常可采用辩论式模式,如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和环境权理论、排污权交易、环境税等问题,由于学术界存在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则宜采用辩论式模式。而辩论式模式正反两方针尖对麦芒,更能刺激双方辩手的积极性,又能锻炼其敏捷思维的能力。但采用辩论式模式应打破传统的辩论模式格局,适当增加双方辩手的人数,组成正反两大方阵,由一方三位辩手增加到六位,甚至更多。采用辩论式模式可使用模拟法庭进行,也可就地使用教室进行。利用教室辩论的,可在教室前面座位分正反两个方阵,后面是其他同学,包括点评和听众,讲台则是主持之地。

一些主题适宜采圆桌会议模式,但由于全班学生人数较多,受设施条件的限制,无大型的圆桌会议室,也无类似于圆桌会议室的教室,我们只能就地取材,利用现有的普通教室进行讨论,主持人、主题发言人和点评人可以利用讲台,而其他的发言人可就座而论。此模式虽不如上述两种模式有效,但相对于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讲授式模式而言,更能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三)实施步骤及师生角色的分工

关于讨论式教学法的实施步骤,大多认为按三步进行,如时长江认为其步骤应包括方案设计、讨论和总结。其中方案设计又分为教师策划、组织课堂讨论和小结⑤时长江.讨论式教学法及其在“两课”教学中的运用[J].高等教育研究,2005,(7):74-75.。也有的分为:讨论前的准备、正式讨论和最后总结三个阶段。笔者认为:对于一门课程的讨论式教学法的应用应包括以下环节:

1.确定主题

正如上文提及,选择讨论的主题是展开讨论的关键。讨论的主题,一则应当重要,应当是该学科领域里学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二则应有讨论的空间,即或有争论,或有立法的演进变化。这一环节是教师应当精心策划的环节。如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讨论课中,我们就预先确定了十一个主题。为了高效地实现讨论式教学法的教学目标,我们事先设立了一个QQ群,在开学时就将十一个选题及学生需查找的资料公布在QQ群里。当然,在QQ群里我们会不断更新、补充讨论的内容与查找的资料。

2.讨论前的准备

讨论前的准备包括教师的准备和学生的准备。

教师的准备工作包括:(1)设定具体问题。在确定主题的基础上,应设定相关问题,问题应是多个,且应循序渐进。如在排污收费制度这一主题下我设计的问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排污收费制度作何规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收费制度作何规定?我国各污染防治的单行法对排污收费制度作何规定?上述规定有何不同?实践中怎样选择适用法律?该制度应如何完善?(2)提供相关的资料或查找资料的方法、线索。如对案例的讨论,我们就应该提供案例资料。(3)布置讨论的方式和需要人员的总体安排。讨论是采取全班讨论,还是小组讨论,还是采用正反两方的辩论式讨论,应根据主题特点做总体安排。对主持人、发言人和点评人的要求要做统一要求。(4)制定相关的讨论规则。如适当限制发言时间、适当采用PPT文档等。(5)选定讨论地点。上述内容我们会在讨论课前一周公布在QQ群里。

学生的准备工作包括:(1)根据讨论方式的不同要求进行角色分工。如一般讨论型课,谁当主持人,谁就某一问题进行主题发言,谁做补充发言或自由发言,谁做点评、谁担任记录等。而辩论型课,谁做主持人,哪些是正方辩手,哪些是反方辩手等。但每次讨论课应适当进行角色互换。(2)根据角色分工查找相关资料。(3)制作PPT文档或拟写发言提纲。

3.正式讨论

正式讨论阶段是一个以学生为主体的阶段。主持、发言、点评、记录均由学生完成。但教师应在两种情形下予以适时引导:一是学生讨论在某些枝节上纠缠不休时,教师应予以引导;二是当学生提出一个新观点未予进一步阐释或提出一个新观点存在论证障碍而又无学生做进一步探讨或反驳时,可适时提出问题予以引导。

4.讨论小结

在学生点评的基础上,教师应对当次课进行小结。小结的重点应是该堂课应讨论的问题。对学生点评者已点评到位的可忽略,对其未涉猎的学生观点和见解应有一个客观、及时的反馈与评价。对学生提出的新观点应予以充分肯定,对讨论时进入误区的观点应及时指出错误的缘由,对讨论时引入的相关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应引导、鼓励学生课后做深入的探讨甚至研究。此外,对于主持人、点评人的表现也应进行总结,对其出色的表现应予以充分的肯定,对其不足之处也应指出以后的主持和点评应注意哪些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既学到了相关知识,又提高了综合素质和能力。

5.课程结束后的总结

课程结束后,我们应对讨论式教学法在该门课程中的应用做一个全面的总结。一是我们几位教师相互交流思想,二是组织所有的学生进行一次座谈,同时接受他们提供书面的学习心得和改进建议。总结既要包括经验,也要包括改进的措施,为将来的讨论式教学法的应用积累更多的经验。

四、结语

讨论式教学法是一种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值得推广的教学法,它既能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情境下学到知识,又能培养、提高学生自信心、综合素质和能力,实现教学目标,同时我们在教与学中又结下了浓浓的同学情、师生情。这是在传统的教学课中难以达到的境界。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学院应注重其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本科阶段学习的四年里,选择2~3门司法考试分值比重较轻的非基础理论、非主干课程作为讨论式教学的教改课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模式。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 第14篇

题目:法学教育现状分析与改革思路

摘要:法学专业就业难问题与法学教育体制本身存在的缺陷密切相关。通过对法学专业学生毕业的主要就业方向及其所需要的相应资质进行分析,发现当前法学教育体制的症结在于市场需求因素未能纳入考量,具体表现在招生规模过大、培养模式单一、非专业课程设置过多等方面。而新时期为就业等因素考量而设立的“法律硕士”专业也存在诸多不足。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在紧跟就业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从两个方面即共通问题改革以及时间轴基准之一体化改革进行具体设计,其中,分类培养理念的引入是重点。

关键词:法学教育;分析;改革

2014年10月14日,教育部公布了近两年各地就业率较低的本科专业名单,在全国31个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范围内,法学专业成为其中12个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最难就业专业黑名单中的一员。①肖黎:《教育部公布就业率低专业名单,15专业被亮红牌》,http://edu.people.com.cn/n/2014/1014/c1053-25829112.html,下载日期:2015年5月24日。而在2015年高考前夕,有媒体也曾发文盘点了最难就业的热门专业,法学被排在首位。②刘毅:《盘点最难就业的七大热门专业》,http://career.youth.cn/zxzx/201504/t20150403_6560423.htm,下载日期:2015年5月24日。2014年6 月9日,第三方教育咨询机构麦可思研究院发布《2014年大学生就业蓝皮书》,有媒体据此整理了就业前景最不看好的本科红牌专业,其中法学专业名列前茅。③麦可斯研究院:《2014高考专业:就业前景最不看好的本科红牌专业》,http://career.eol.cn/zhuanye_jiuye_4657/20140616/t20140616_1134098.shtml,下载日期:2015年5月24日。2014年10月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发布公报,针对法学专业一直以来的失业率高、就业率低的问题,提出了“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任务,指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④李拓:《专家:四中全会或将改变法学专业就业难现状》,http://news.youth.cn/gn/201410/t20141025_5908181.htm,下载日期:2015年5月24日。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法学专业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大学生就业的一个关键问题。就业问题的关键在教育,而四中全会公报的发布,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契机。本文系笔者就目前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根本问题,并研究相应对策,力图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一、法学专业学生在校教育模式分析

笔者从实际出发,参阅了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山大学等高校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进行了总结。①关于本文高校培养方案引用来源包括:复旦大学2012级本科生培养方案;中山大学2012级法学院本科生培养方案;中国政法大学2012级本科生培养方案;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培养方案;吉林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培养方案;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培养方案(2009年版)。在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培养方案的任务主要包括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以及实践教学三个部分。

(一)通识教育

在通识教育方面,法学专业大多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部分。通识必修课程主要有,思想政治系列课程、计算机系列课程、外语、体育、心理、军事训练以及军事理论等课程。在通识教育必修方面,各专业基本上没有区别。而通识选修课程各高校所设置的科目有所不同,其领域涉及范围较广,包括中国文明、经典阅读、外语课程、法律通识、数学基础、全球视野、自然、科技、历史文化、艺术、医药学等各个方面。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进行选择,各高校一般设置最低修读学分。

(二)专业教育

在专业教育方面,法学专业课程一般也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个部分。必修课一般以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为中心,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知识产权法学。有的高校在此基础上也有所增加,如吉林大学在培养方案的专业主干课程中增加环境法学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从而使专业主干课程增至十六门。专业选修课方面,一般包括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外国刑法、票据法、法律思想史、法律逻辑、法律语言、法律社会学、外国宪法、外国法制史、婚姻家庭法、劳动法、比较法、法学方法论、国际投资法、商事仲裁法、海商法、破产法、保险法、司法文书写作、金融法、财政法、税法、立法学等等。各学校由于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学生人数等等方面的差别,开设选修学科的宽广度也十分不同。也有的学校存在着按照具体大法学部门划分具体学院的情况,如中国政法大学将法学专业具体划分为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以及国际法学院,因此在具体的选修课程设置上,每一个具体的法学院按照方向的差别而存在着具体的专业倾向性。

(三)实践教学

在实践教学方面,一般会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设置模拟法庭相关课程、法律文献检索、专业实习等。有的高校也设置了法律诊所和与法律实务相关、辩论技巧相关的实践教学课程。目的是使学生了解法庭审判相关的程序、技巧以及深入检察院、法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进行专业实习,了解实践操作的概况。

二、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就业方向、所需相应资质以及技能分析

法学专业学生的毕业就业方向,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首先是进入公务员系统。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部门等等。其次是从事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这两种就业去向占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去向的大部分。再次是进一步深造以及从事教育研究(教育研究主要是对于法学专业的硕士、博士而言)。最后是从事与所学专业完全无关的工作或职位,如自主创业、从事文艺事业等等。

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所需要的相应资质以及技能,大体包括几个方面: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以及公务员考试

这是绝大多数法律专业学生就业的基本“敲门砖”。以法学专业学生为主的公务员系统中的法、检系统,其法律专业岗位即法官、检察官助理,对法学学生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而这也是作为以公务员身份招录的书记员转为法官、检察官助理的基本要求。如果拿不到法律职业资格证,那么这个最主要的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之路将被堵死。此外,这些人还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而部分发达地区法检系统还有专业加试。公务员考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以及申论两个部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考察范围较广泛,包括语言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部分,形式为客观选择题。行政职业能力测试部分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方法归纳、规律掌握以及模拟训练予以提升。申论为主观性试题,通过给定考生一定的文字材料,要求考生进行分析作答,主要考察考生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等。而专业考试主要考察对应单位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与在校期间所学知识密切相关。而笔试通过之后,在公务员面试环节,则往往采用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方式,按照事先制定好的面试提纲上的问题一一发问或者给一组考生一个与工作相关的问题,让考生们进行一定时间的讨论,来检测考生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二)法律思维模式

所谓法律思维,是指用法律的思维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①陈颖:《浅谈法律思维与法学教育的关系》,载《嘉兴学院学报》2003年第S1期,第137页。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无论是作为公检法等国家法律工作人员还是作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其他法律从业人员来说,均需要法律思维模式。作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启动立案、侦查、预审以及部分刑罚的执行工作,同时严格承担社会行政方面的管理责任;作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其他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等等;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形成公正、中立的思维,严格依照法律的条文和程序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作为律师以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工作者,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所在公司的利益。

(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

这是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基本素质。案件的处理、社会治安的治理、法律问题咨询的解答、法学的教学研究等等均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为基础,这也是法学从业的前提。

(四)出色的论辩能力

这是作为公诉人、律师等职业需要的基本素质。在庭审现场,代表国家出席审判的公诉人在整个审判活动中,尤其是法庭辩论环节中,需要论辩能力的发挥,对被告人进行有理有据地指控,同时对辩护人抛出的论点进行反驳。而对于律师而言更是如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论辩能力的大小,是所代表方最终能否赢取诉讼的关键因素之一。

(五)对应工作相关的基本业务知识和经验

如在公务员系统,则需了解程序的基本文书以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的基本操作流程;在律师等其他法律工作者队伍中,不仅需要了解前述所有文书及流程,还需掌握一些重要的与客户沟通交流技巧、质证技巧、辩论技巧、询问技巧、回答技巧,此外身体语言控制甚至发声、语速等等因素,均对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又如在教学研究系统,则需要掌握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的能力,较高的写作水平以及课堂教学的经验和技能等等。

三、法学教育存在的弊端

在前文中,笔者分析了法学专业的就业方向以及日后对应工作所需要的资质、技能和经验等。笔者认为,若想解决法学专业的就业难问题,则需要抓住影响就业的关键因素- – – -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与未来就业岗位所需要的一定资质、技能和经验相挂钩,也就是说,法学教育应当考虑到市场需求的因素。就业岗位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我们就应当进行相应的培养。就业岗位的需求,包括需求的人才数量,人才所具备的知识、技能、经验和资质等等方面。按照就业岗位的实际需求限制规模和培养人才,具有极大的重要性。首先,按照岗位需求量限制招生规模,从源头上堵住毕业生的数量,能够使学生减小内部竞争压力,缓解法学毕业生过剩而造成的就业难问题。其次,按照就业需求进行培养,能够使学生具备就业岗位实际需要的基本素质,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实践、应用于实践,避免“高分低能”现象的出现,增强其竞争实力。同时,能够解决学生入行的基本资格问题,防止毕业生还没碰到行业门槛就因不具备基本的资质而被拒之门外。

(一)招生规模过大

目前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系)在设立上具有很大的盲目性。①郭明瑞、王福华:《高等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审视》,载《法制日报》2001年9月2日,第2版。有政协委员表示,目前我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700多所,在校法学本科生超过几十万人,法学专业年毕业生达7.5- 8万人,②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毕业人数最多的10个本科专业:法学》,http://edu.163.com/14/1022/09/A95C2T2700294MBA.html,下载日期:2015年6月9日。加上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和博士,每年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估算可共计超过10万人。而就业途径和需求量却是有限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成为国内文科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较低的一个专业。③张璐:《政协委员:应当适当压缩法学专业招生》,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311/c70731-26673353.html,下载日期:2016年3月24日。拿法学专业学生的最主要就业渠道——公务员和律师来讲,2014年国家公务员对法学专业的需求人数为3400人左右,④华图教育:《2014国考法学类专业报考职位分析》,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d/dfjyzc/2013-10-18/content_10363384.html,下载日期:2016年3月24日。地方公务员以辽宁省为例,2014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共计划招录6971人,法学专业占1169人,⑤张胜昔:《省公务员考试“法学”需求最大》,http://news.lnd.com.cn/htm/2014-03/09/content_3515501.htm,下载日期:2016 年3月24日。按照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估算,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的总需求量大致为4万人左右。再看律师的需求量。笔者找到了有关机构统计的2002- 2010年中国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数量及增长率变化情况表,从中可以发现,在增长量最大的2009- 2010年间,全国律师行业增加2万人左右,⑥前瞻产业研究院:《律师事务所:突破瓶颈须调整战略》,http://www.qianzhan.com/analyst/detail/220/20120620-dcc96cd77c006e01.html,下载日期:2015年6月10日。这新增的2万人大体可以看做毕业生入行数目。综上可以大致估计,这两年毕业生最主要的就业行业每年的需求量大致为6万人左右。可见,行业需求量有限,加上过大的招生规模,直接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的内部就业竞争力的增大,也直接造成失业率的增加。很多院校为符合创办综合性大学的形式条件或者其他目的而设置法学专业,而自身的师资力量和相关资源却是极为有限和欠缺,因此所培养出来的学生专业水平更是因之下降。同时加上开设本专业的学校水平参差不齐等因素,导致学生在就业竞争方面的实力减弱,在选择的过程中被淘汰。

(二)培养模式单一

在我国高等教育模式中,法学的培养模式比较单一,未能注重对学生的分类化、个别化教育。法学学生在校期间任务大致就是在前两年至两年半的时间内修完一定的必修、选修课程,随后深入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或律所、企业进行一段时间的专业实习,之后就是毕业论文的撰写。每个学生的培养方案都是一样的,没有注意到学生的兴趣爱好、就业倾向的不同,结果培养出来的人才都是一个样,与法学就业的多样化去向脱钩。学生一般在三年级便开始职业生涯的规划和就业去向的考量,逐渐形成笔者前述的四种大的就业方向,但是,学校却并未提供给学生不同的就业方向所需要的不同的知识教育和能力培养,也未提供相应的重要入行考试的集中辅导与训练。在本科教育关键的最后阶段,忽略了就业相关的更为重要的分类化、个别化教育,造成应届毕业学生就业竞争中的劣势。

(三)非专业相关课程设置过多,挤占较多时间

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在课程设置上,普遍存在非专业课程设置过多,专业课时间被挤占,很多非必需课程严重超量,给学生造成较大课业压力以及挤占学生较多时间的情况。现举其中的几个例子:复旦大学法学本科生需要修读151学分,课程类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文科基础课程以及专业教育课程三个部分。其中,学生必须修读的文科基础课程中的社会科学类基础课程II组之“宪法”、“国际法”、“行政法”、“民法I”和“刑法I”系法学专业相关课程,其他的70学分均为非专业相关课程,按照相应的项目进行修读,学生需要修35- 38门这样的课程(注:体育、英语等是需要上若干学期课程的科目,按照需要修读的学期数目计算门数。如体育需要修读四个学期,则计四门)。而专业教育课程加上前述五门专业相关课程,复旦大学本科生专业关联课程要修读81学分,合27- 28门课程。再如中国政法大学,学生需要修读64学分的通识课程,折合成科目为29门左右,而需要修读的专业相关课程包括专业必修、选修课程、研讨课、案例课以及实务技能课,合计28门左右。又如南京大学,通识通修课共计50学分,18门课程;专业必修课44学分,18门课程;开放选修课,包括本专业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及第二课堂,合计48学分,折合科目需要修读16- 24门课程;专业实习与毕业答辩合计8学分。由于方案中未明确开放选修课的具体修读限制,因此无法估计其中涉及到专业课相关的课程与非专业相关课程需要选修的比例。从上可以看出,各高校虽在具体开设课程内容上有所差别,但是其中非专业相关课程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甚至达到近乎一半课程和学分的程度,占据了学生很大一部分时间。但是,就内容而言,这些课程中很大一部分却是非必需的或者过量的。比如通识教育课程必修之思想政治理论系列课程,就存在课时过多的问题。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形势与政策以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五门课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一般设置为3学分,54学时;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一般设置为6学分,108学时,其余三门课一般设置为2学分,36学时(也有不同情况,如中山大学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设置为3学分,54学时)。相对来说,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每门一般也只是设置不超过3学分,54学时。相比之下对于像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这样的课程,无论从内容的多少、深度以及要求非专业学生掌握的程度来讲,均不需要这么长时间的讲授。再如其他的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各高校设置的也是五花八门,设置过度。除体育、英语、军事理论以及计算机这类各高校统一要求修读科目以外,如中国政法大学还开设了中华文明通论和西方文明通论等课程;南京大学在通识通修课中设置简明微积分、与生活相关之法律系列课程;复旦大学将涉及到文史、哲学、科技等六大模块的内容列入通识教育核心课程,要求学生每一模块修读一门课程。从课程性质来讲,通识必修课程,系作为高校学生必须修读的基础课程。由于不分专业方向地适用于所有学生,因此应当基础化、精简化,达到所有专业学生均必须之最低程度即可。而对于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各高校在内容上更是差异较大,要求最低学分也不尽一致。如中国政法大学要求最低修读21学分,中山大学要求最低修读16学分,等等。如果按照一般情况每门课程设置为2学分来看,需要修读8- 10门甚至更多课程。选修课程多分为几个领域,如复旦大学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包括人文科学与艺术类,社会科学与行为科学类等四个门类。通识教育的目标,系在现代多样化的社会中,为受教育者提供通行于不同人群之间的知识和价值观。①[德]哈佛委员会编著:《哈佛通识教育红皮书》,李曼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45页。从这一目标可以看出,通识教育的内容应当是通识性的、概括性的。而在选修课的内容设置上,很多高校却存在着具体各领域课程设置过于精细和片面化的弊端,如复旦大学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分为人文科学与艺术类、社会科学与行为科学类、自然科学类、医学与药学类四个类别,科目少则几十门,多则百余门,具体内容上存在着概括性不足,过于精细和片面的弊端,也会使学生在选择上产生迷惑。

(四)法律职业资格的忽视

前文笔者已经提到,法律职业资格证的获得,是从事绝大部分法律相关工作的基本前提,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敲门砖”。然而,目前高校却并未对司法考试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高校往往重视法学基本知识的教育,为学生设置了一系列的专业必修和选修主干课程,但是,对于司法考试来说却是远远不够的。司法考试涉及到的法律部门有十几种,并且还包括很多本科课程中鲜有安排的如银行业法、证券法、消费者法、财税法、土地法规、环保法等等,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等等内容。同时,司法考试有自己的一套分析、解答问题的方法和评判标准,因此均需要专门的学习和训练。然而,就这样一个事关能否进入法律职业团队的至关重要的考试,没有任何高校对学生进行统一的辅导,也没有任何高校采取措施积极帮助学生在就业之前通过司法考试。目前,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矛盾已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②郭恒忠:《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载《法制日报》2004年12月23日,第2版。

(五)技能培养薄弱

比如在辩论能力方面,我国的高校忽略对这方面重要技能的专门培养,往往只是通过学生会或者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比赛的形式,锻炼学生的辩论能力,然不仅参加的学生各样,法学参赛者也只占其中的一部分,多半只是起到了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的作用,并未对全体法学专业学生的这项专业技能起到根本性的提高。再者如对应工作相关的基本业务知识和经验方面的培养,高校也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很多高校忽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任课教师也多只注意课堂理论教学任务的完成,学生了解实务操作的机会有限,像带领学生去旁听审判这样的机会也只是靠具体授课教师的安排,不能得到保证。司法文书写作这样重要的实务课程也没有得到普及,学生往往不知道具体的实务文书是什么样子,更加不知道具体的收送程序。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法律人才的理论与实践能力相脱节,造成社会实践需求与院校人才供给之间出现显著偏差的现象。③李傲:《事实调查——被法学教育遗忘的领域》,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第295页。

(六)专业实习流于形式

在专业实习方面,这个可以说是仅剩的唯一可以让学生接触到实践中具体操作的教学环节,也存在着流于形式的问题。为了动用学生的自身资源,同时也能避免学校统一安排的繁琐,一些高校采取非强制性的措施,允许学生自行寻找实习场所,只需上交实习报告和实习证明即可。这样便造成了学生逃避实习,通过各种途径开到实习证明,同时编造一篇实习报告应付了事的情况。此外,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场所的学生,在学校安排之后,对学生便没有进一步的管理和任务要求,学校往往也没有具体实习工作的规划,而由接收的实习单位任意安排,具体到每一个带学生的实务部门法律工作者,多半安排给学生的大部分工作系打字、复印等不能使学生收获大量实务操作知识的、不具有太大意义的“杂活儿”,甚至还有一些工作人员利用学生做一些与实习工作毫无关系的个人私事的现象存在。学生很大一部分时间浪费在这些方面,违背了实习的初衷,对法律专业技能和经验的提高也没有任何帮助。

(七)法律硕士存在的问题

法律硕士是专业学位之一,为与法学硕士区分而得名,其目的是培养实务型人才。其又下设“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两个方向,法律硕士(非法学)系1996年设立,由法律专业以外的本科生考取;法律硕士(法学)系2009年设立,由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考取。2009年3月11日,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2009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为积极配合政法专业人才培养改革,该项计划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部面向法学专业背景的考生〔暂称为‘法律硕士(法学)’〕招生,从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中调剂录取。”可见,法律硕士(法学)专业设立的初衷是为解决法学本科生考研究生失利后的调剂问题。目前,法律硕士(法学)的招生已经趋于稳定,但是也不能掩盖很多人所指出的“法律硕士(法学)的招生和培养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应对法学本科生就业难的权宜之计”①徐胜萍、田海鑫:《法律硕士(法学)培养的现状与思考——基于对北京9所高校问卷调查的分析》,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4年第12期,第10页。的实质。解决法学本科生就业难,并不能依靠设立法律硕士就可以实现的,并且这个新设立的法律硕士,也存在严重的缺陷。首先谈谈法律硕士(非法学)方向。在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中,对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的考察范围系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中国法制史和宪法学。我们有理由认为,对于这些完全没有学过法律的本科生而言,从考试的角度上说,只要基本掌握这五门课便达到了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要求,可以修读法律,并且以硕士学位毕业。那么他们在短时间内突击了这五门课程通过考试之后,真的就能弥补本科四年没有接触法学的缺陷,去攻读高一层次的硕士吗?笔者认为不然。非法学学生与法学学生差了整整四年的基础学习阶段,通过自学突击进入硕士阶段,硕士阶段的课程并不是本科课程的重复,而是提升。在硕士三年内,其不仅要巩固上述五门基础课程,还要学习本科阶段没有学过的其余近十门法学核心课程以及其他大量法学专业选修课程,同时由于硕士阶段不同本科,因此不仅课程程度加深,讲解也必定更加深入。很多高校为弥补非法学背景学生实践经验的匮乏,安排时间更长的实习期,如中国政法大学即安排非法学法律硕士的学生实习六个月的时间。此外再加上毕业论文的任务,以及司法考试的任务,可以说非法学背景的学生要在三年期间内完成比本科四年时间更多更难的任务。这样短期培养的效果不禁令人质疑。许多非法学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表示课程听不懂,跟不上,并且司考通过的难度相对有法学基础的学生来讲也较大,结果就是导致毕业生的质量不佳。同时,各高校非法学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一般远远大于法学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有的学校甚至达到了数百人,这就更加重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内部就业竞争压力。再来谈谈法律硕士(法学)方向。这个方向学制为两年,由于系新设立的专业,性质尚属于缓解法学毕业生就业压力的权宜之计,因此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的培养模式,各高校也尚处于积极探索的时期。而这个专业自身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首先在专业设置上,各高校大多不分具体的方向,而是统一按照一个模式进行培养,方向的划分往往只是按照毕业论文的方向来界定。其次在课程安排上,也尚未找到合理的模式。课程往往系本科课程的重复,一些高校在此基础上进行分专题的讲解,使研究相对略有深度,但是由于课时所限,往往不能全面地进行讲解。高校往往将课程任务以及实习任务安排在第一年,如中国政法大学就将主要课程安排在第一学期,并在第二学期安排三个月的实习任务。这就存在着两方面的重大缺陷,其一是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由于不区分方向,学生被安排几乎学习所有的专业课程,但是又同时受到课时的限制,既不能像法学硕士那样研究得深入,又不能进行全面的讲解,导致教师往往挑选几个专题进行讲授或者加速授课进程,而在实务技术培养方面,也没有充足的时间使专业技能得到根本的提高,其结果是学生未能得到较大收获。其二是关于实习任务的设置。由于系法学本科出身,故学生在本科阶段就已经进行过专业实习,本科阶段的实习一般为两个月起,学生已经有充足的机会与时间去了解实务部门的操作情况,因此没有任何必要再在硕士阶段进行实习任务的重复设置,让学生浪费时间。再次在费用方面,法律硕士专业的费用存在极不合理现象。这是两个方向的法硕均存在的情况。在各个高校,法律硕士的学费明显高于法学硕士,但是在学生所占用的教学资源等方面,却看不出与法学硕士有多大的差距,同时,很多高校对法律硕士的奖学金设置覆盖面窄,甚至不设置奖学金,在生活补助方面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使学生在学习上无法获得足够的经济支撑。而高校也并未因学生学费的高昂而给以专业足够的重视和支持。最后在就业方面,法学法律硕士生往往被用人单位认为水平不如法学硕士,学业不精、不专,无论哪一门学科都不能得到充分掌握,存在就业歧视,毕业生往往也有低人一等的心态。

四、法学教育改革思路

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紧跟就业的实际需求进行。前文中笔者已经进行论证,就业岗位需要什么类型的人才,法学教育就应当按照相应的方向去培养。而法学学生就业方向以法律相关行业为主,所以笔者针对法律相关行业所需相应条件进行教育体制改革构想,具体划分为两个部分,即对法学教育改革的一般性、概括性的问题之改革以及对法学教育分阶段、分层次之构想。而在具体模式设计中,分类培养思维的引入是关键。

(一)对法学教育的共通问题进行改革的思考

第一,招生规模压缩。要想解决法学专业就业难的问题,首先就应该从源头上着手。如前所述,法学专业的招生存在过量的问题。同时,很多高校法学专业师资力量不够,造成学生专业培养效果较差,竞争力下降。因此,笔者建议压缩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这里存在两个方面:首先,从整体上减少法学专业的招生数量。通过压缩招生,将法学专业学生的总体数量降下来。其次,各高校之间的招生差别。考虑到高校之间法学专业水平的差距,应当按照师资力量的强弱以及专业实力的高低,有差别地分配招生名额的多少,对于专业水平过低的院校,也可考虑法学专业的取消。通过总体招生数量的大幅度缩减之下的高校之间招生名额的分配调整,减少法学专业学生的内部竞争压力,同时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整体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二,转专业限制放宽。很多学生由于许多原因成为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比如因为调剂等原因,学习法学专业并非自己的意愿或者在学习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自身并不适合学习这门专业,失去了对法学的兴趣,而许多高校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转专业又进行这样那样的限制,使得学生不能按照自己的实际意愿进行学习,不仅耽误了自身的发展,而且这部分学生毕业以后往往多不从事法学相关专业,也系对大学时间的一种浪费。对此,笔者建议放宽对转专业的限制,按照学生的意愿,对于不想继续学习法律的同学,给予其再次择专业的机会,对于想学习法律的学生,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尽量满足其愿望,使学生在兴趣的引领下得到更好的发展。

第三,非专业相关课程压缩。通过笔者前述的研究结果表明,目前高校法学非专业相关课程开设数量过多,甚至近乎占了学生课业的一半,挤占了学生过多的专业学习时间,存在本末倒置之嫌。通识必修、选修课程只是为使学生了解最基本的通识常识,具有基础性、共通性的特征,而专业教育系学生就业生存的关键,专业必修、选修课程是为使学生全面深入掌握专业知识,从而服务于未来职业,因此具有深入性、个别性的特征。因此笔者认为,学生就业主要看的是专业实力和水平,而非专业相关的知识仅仅占次要的部分。为提高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实力,应当大幅度压缩通识教育课程的数目和时间,将空余出的课时转让给专业课程,比如前文笔者提到的思想政治理论系列的五门课程,鉴于其基础性的特征,则不应当与法学专业需要深入理解的核心课程如宪法等的课时旗鼓相当甚至超越。因此,对于这五门课程应当大幅度压缩授课学时,建议统一为36学时为宜。此外,对于通识选修课程方面,其课程设置应当增加基础性、常识性以及概括性,减少深入性、具体性以及个别性,由于学生专业背景的区别,其内容宜相对简单易懂;其科目以及学分要求应当大幅度降低,以某一大类别修读一门通识课程为宜。同时,由于文理科学生的不同知识背景,文科学生对于文科的基础知识如历史、哲学、文化等内容已经有基本的了解,而理科生对于理科的基础知识也有一定的掌握,因此,通识选修课程在具体选择限制方面,文科生选修文科相关课程或理科生修读理科相关课程的必要性不大,建议要求文科生修读几大类别中文科以外的通识课,理科生修读几大类别中理科以外的通识课。当然,如果学生自愿多学多用的,则不限制,只是限制最低线而已。

第四,司法考试培训。通过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最基本的要求。要想解决就业问题,学校就更应当重视对学生司法考试培训。在这一方面,学校应当安排有相关辅导经验的老师或者邀请专业辅导机构的教师进行专门化的培训,同时组织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进行经验介绍。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在校本科生只能从大四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大三学年结束时期的暑假前后开始报名,大四学年的九月份参加考试),同时根据以往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一般准备司考所需要的时间,可以考虑在大三学年的下学期开始为有需要的学生进行集中辅导培训,尽最大的努力使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得到最基本的入行资格。

第五,专业实习改革。为避免前文提到的专业实习流于形式以及学生实习异化为给实务部门“干杂活”,不能得到较大收获的弊端,笔者建议实习环节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在实习部门的分配方面,不应搞单一化,尽量按照学生的具体就业意愿安排相应的实习部门,从而使学生能够真正学习到未来就业方向相关的实务知识和经验。在实习的内容和管理方面,由学校出面与实习单位进行积极的沟通,划定学生实务操作需要的相应任务,禁止与业务无关的“杂活儿”的安排。实习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实习的监督工作。同时,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当互助合作,及时反馈和记录学生的实习情况,从而进行相应的纠正和完善,避免实习活动流于形式。这样,让学生在实习环节中真正受益,而不会浪费时间。最后并且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实习的覆盖面问题。对于那些励志继续深造,从事教学科研以及学术研究工作的学生以及自主创业,从事非法学相关工作的学生而言,应当排除实习环节,或者允许其自愿选择或不选择实习,因为实习对其未来的就业帮助不大或者根本无关。

第六,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前文研究表明,对于非法学法律硕士生而言,其要在短短的三年内弥补本科阶段未有修读过的课程并且还要完成硕士期间的课业安排,此外还有很长一段时间的专业实习,还要面临司法考试的任务,可以说既不具有很大的现实可能性,培养出来的硕士生的真实水平也值得怀疑,同时过量的招生规模也造成法学学生的内部竞争压力的增强,因此存在很大弊端。因此,笔者建议延长非法学法律硕士的专业修读年限,将本科时期进行集中专业基础教育的时间——两年左右——加入进来,一方面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巩固非法学法律硕士学生的专业基础,另一方面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对学生进行专业技能相关的教育训练和实习。对于法学法律硕士生而言,短短的两年时间,排除专业实习以及毕业论文撰写,专业学习以及技能训练时间甚至不足一年,这么短的时间内无法获得充分的学习提高。同时由于设立时间短,经验不足,加上性质实际上是属于临时性的权宜之计,故各高校均未探索出一套成熟的培养模式,其往往演变成了本科教育的重复。但由于目前公务员考试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一些地区及部门对学历规定为硕士以上学历起,加上法律硕士专门培养实务型人才的优势,其还是存在一定的合理性的。因此,笔者建议对法学法律硕士进行改革,延长修读年限从而有充分的时间进行专业教育以及技能培训。笔者建议将法学法律硕士延长一年,从而在前半阶段进行集中的专业学习,由于系实务型培养,故授课方式尽量采取案例研讨等有助于实务的模式。在后半阶段,引入相应的实务课程、讲座和培训,积极组织学生深入实务部门进行参观、调研。同时,由于法学方向的法律硕士生本科阶段就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实习,因此,硕士阶段的重复实习就显得没有很大必要,建议取消法学法律硕士的专业实习内容。最后,在专业收费以及奖学金、生活补助设置方面,法律硕士应当进行全面改革。同样作为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并未获取过多教学资源,也未在哪些方面得到特别的优待,因此对于法律硕士收取高昂的学费明显具有不公平性。同时,同样是作为硕士研究生,对于学术硕士享有的生活补助、奖学金覆盖面,法律硕士同样有权利享有,不应当因为是专业型硕士就予以差别对待,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一种歧视。因此,在这一点上,笔者建议减少法硕专业学生的学费到学术型硕士的学费额度,同时,维护法硕学生在奖学金、生活补助等方面应当享有的同等权利。

(二)按照时间轴来对法学教育进行具体的改革方案设计

第一,专业课程学习。此任务应当在本科阶段的前两学年完成。专业课程应当分为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即前文提到的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此为必修科目,是法学的基础课程;专业选修课程是专业核心课程的延伸,应当以核心课程为基础进一步进行细化,设置最低修读学分,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具体的科目和方向。这样可以使学生在掌握了法学的基础知识后又有所专长。专业课程的学习,是法学学生就业的知识基础,直接决定着学生的专业水平以及未来就业的竞争力,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第二,职业生涯规划。此内容应当从学生入学就开始进行逐步的引导,并在第二学年末或第三学年初期完成。在学生入学后的两年时间里,逐步对法学知识有了全面的掌握、对法学学科有了基本了解以及对自己感兴趣的方向领域初步确定,在学习的同时,进行职业生涯的规划和思考,经过了这两年来的较长时间的思索,让学生对自己毕业后要做什么,从事什么行业有自己的定位。对于法学学生来说,其就业方向无非就是前述的四种,即公务员系统,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教育研究(含继续深造)以及与法律无关的职业,而不同的行业领域有不同的知识要求以及技能需要,因此,想清自己以后要干什么,才能进行进一步的相应的学习和训练,因此具有极大的意义。每一个学生做好了职业生涯规划后,有助于对其制定分类化、个别化的进一步培养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训练。

第三,分类培养。这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分类培养,就是在职业生涯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学生选择的具体就业方向进行专门化培养。该培养模式应当从第三学年启动。目前,南京大学的本科生培养方案,已经开始这种培养理念初步尝试。其培养方案中所指出的培养路径,将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的培养分为通识培养、专业培养和多元培养三个阶段。但是在具体培养方案设计方面,尚未形成成熟的专门培养方案,很多相应的课程设置性质仅为“建议修读”的性质,并且在实务技能培训、专业实习存在弊端的克服等方面未给予注意。笔者所提出的具体培养方案,应当按照前述四种职业类型划分为四种不同的培养方案。即,对于希望进入公务员系统的学生,学校应当组织有相关经验的老师、学生或者聘请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针对考试进行专项辅导训练以及模拟演练。同时,统一组织学生深入公、检、法等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聆听讲座、旁听审判等,使学生对实践情况有所了解。此外,对学生开设专门的辩论相关课程,使学生掌握实践有关的基本辩论技巧。对于希望进入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团队的学生,学校应当设置一定学时的专门的律师讲座和企业法律顾问讲座,让学生有机会充分了解相关的经验和技巧。同时,开设专门的辩论技能课程,从理论和实战两个方面锻炼提升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反应能力,这也是该行业的工作性质所必需的。对于希望进行教育研究(含继续深造,即考研、考博等学生)的学生,学校应当按照其具体的志愿开设相应的理论课程、论文写作与提升等相关课程以及为学生分配相应的老师进行指导,并给以学生充分的机会申请课题并进行研究,增设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的讲座课时。同时,鼓励学生对所研究之问题进行课堂讲解,增强学生对问题的深入理解与表达能力。这样,从各方面全面提升学生的科研能力和水平。最后是希望从事与法律无关的行业的学生,由于具体志愿的种类过于广泛,因此对这一部分学生无法进行统一的有针对性的培养,可以从模拟面试训练、简历制作等方面着手。

五、结论

法学教育改革,关键在于以就业岗位实际的需求量以及需求的相应素质为基础,引入分类培养的思路,在基本专业知识学习完毕的基础上,引导学生设定自己的职业规划,从而按照不同的就业意愿进行不同培养模式的安排,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毕竟法学专业学生的出路较广泛,各岗位需要的知识程度和技能经验有所不同,因此大一统的培养理念已经不能适应就业的需要。同时,分类思维也能使学生在本科阶段更加深入地认识自己,有针对性地提高学习效率。同时,在总体上减少招生规模,放宽转专业限制,压缩专业无关课程,增加司考培训内容,完善实习管理,改革法律硕士教育培养,使学生的学习直接挂钩就业,从而增加学生的专业实力和竞争力,缓解法学学生就业难的现状,培养高素质多领域的法律精英。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 第15篇

题目:美国法学教育实践育人培养模式的启示

一、美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

为已取得学士学位并愿意继续学习的人开设课程,是美国研究生教育产生的主要动因,也是美国法学院设立的开端,建立在本科教育基础上的法学教育,成为美国法学教育的独特之处。因为,美国的法学教育没有一般意义上的法学本科生,申请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必须具有其他专业领域的学士学位,也就是说,进入法学院阶段的教育相当于中国或其他国家的研究生阶段的教育,美国的初级法学教育被定位于研究生层次。

(一)法学院的设立对“学徒制”实践培养模式的消解与保留

早期美国法学教育主要采取到律师事务所作学徒的法律培训方式开展法学教育。在 1783年之前,很少有人未经学徒期而直接成为专职律师的。美国独立革命后,出现了私立的法学院, 其中最著名的是 1784 年在康涅狄格州正式成立的里奇菲尔德法学院。①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 世纪 50 年代到 20 世纪 80 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闫亚林、李新成、付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 页。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尤其是有特殊技巧或知名度较高的律师自然就成为了法学院的教师。这一时期的法学院仍然是律师事务所的延伸,其培养模式依然以学徒制为主。

然而到 19 世纪初,随着各州数目的不断增多,司法人员大都根据选举产生,但律师作为美国天生的贵族,却并不是所有人可以从事的职业。因此,许多州都逐步废止或减少了对学徒制的要求,与大学有附属关系的法学院发展迅速,到了 60 年代,美国已有法学院 21 所。②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 世纪 50 年代到 20 世纪 80 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闫亚林、李新成、付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5 页。1870 年,兰德尔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并开创了案例教学法,使哈佛法学院不仅成为美国最著名的法学院,而且建立起了作为法律职业界领导人所需要的制度化的法律培训。③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 世纪 50 年代到 20 世纪 80 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闫亚林、李新成、付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版,第 45 页。兰德尔的学生阿姆斯(J. Ames)于 1873 年被任命为哈佛法学院的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 这是美国法学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它标志着法学教育开始独立于法律实务。④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 世纪 50 年代到 20 世纪 80 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闫亚林、李新成、付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7 页。与以往法学教授包括兰德尔显著不同的是,阿姆斯没有任何担任法官或律师的经历。由此,美国法学教育不再是单一的学徒制的培养模式,法学教师不一定是律师或者法官,他们主要传授学生学习法律的经验,从形式上消解了“学徒制”在法学教育中的表象。直到 1900 年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成立前,法学院主要是向学生们传授一些系统的、学术性的法律专业经验,依然保留了“学徒制”下注重从事法律实践的职业能力素养技能的传授。

(二)美国研究生教育的制度化对美国法学教育实践模式的支撑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国家,早在 1940 年美国大学生占适龄青年人口的比例达到 15%左右, 已步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①杨学新、刘卫萍: “美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经验述评” ,载《中国高教研究》2003 年第 3期,第 72 页。形成了多元化的教育体系,多层次的高等教育发展模式应运而生。随着美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政府加大了对研究生教育的投入,美国研究生教育迅速发展。1961 年美国成立了研究院委员会,它的建立标志着美国研究生教育进入到了一个成熟阶段。②庞青山、谢安邦: “德美两国研究生教育发展道路比较研究”载《比较教育研究》,2002年第 10 期,第 19 页。

美国研究生教育的成熟制度化推动美国法学教育的制度化发展。最初,“美国法学院颁发的学位曾经主要是法学学士(LL.B.) 学位。自 20 世纪 60 年代起,参照医学院把医学教育设置在本科之后并授予临床医学博士(M.D.)学位的做法,法学院开始以本科后的法律职业博士(J.D.)学位取代法学学士(LL.B.)学位, 法学教育被认为属于研究生教育阶段。”③徐胜萍: “西方五国的法学学位与法学教育” ,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 年第 11 期,第 68 页。美国的法学院设置了三种学位:法律博士(JD)、法学硕士(LLM)和法学博士(SJD)。法律博士,招收已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学制 3 年,法律博士学位教育是美国法学院的基础教育。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教育属于美国法学院的研究生教育。法学硕士作为一种学术学位,申请者必须已经取得法律博士学位,或者其他国家法律教育本科阶段的学士学位,其目的是培养从事法律教育、研究的工作人员。法学博士则是为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希望在某一专门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并成为法学院教师或研究会机构研究者的人员设置的。 但是,基于美国法学教育的特殊性,法学院以培养法律博士为主,课程设置主要面向法律博士,研究生多与“本科生”(法律博士)一起听课。但有些选修课的内容很专,选课者一般都是研究生。①许洪臣、张琨: “美国法学教育发展概况” ,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 4 期,第 94 页。

同时,为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适应社会发展对法律实践人才的需求,增强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早在 1929 年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就开设了法律援助诊所。②J.Bradway , Legal Aid Clinics as a Law School Course , 3S.Cal.L.Rev.p.320(1929-1930).1959 年在国家法律援助和辩护人协会赞助下,法律诊所委员会(CLC)成立,1965 年,该委员会被美国法学院协会接管, 并更名为职业责任委员会(COEPR), 1968 年,具有独立地位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LEPR)取而代之,在 CLEPR 的大力推动下,法律诊所项目的数量从 1970 年的 169 个迅速增长到 1976 年的 494 个。③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 世纪 50 年代到 20 世纪 80 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闫亚林、李新成、付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29 页。法律诊所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现实基础,是一种增强法学教育实践水平的有效途径。这种教学方式也奠定了美国法学教育注重职业能力培养的育人模式的基础。

(三)美国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对实践型培养模式的肯定

美国的法学教育无论在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为世界所瞩目,美利坚民族的创新特质促使美国法学教育在发展中不断完善。 1978 年美国律师协会克拉姆顿(Cramton)报告建议加速基本技能的培养,推广实践与学习过程有效结合的教学经验。④ABA, Legal Education. & Admissions to the Bar,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 of the Task Force on Lawyer Competency: The Role of Law Schools,1979(hereafter Cramton Report)1994 年的 Maccrate 报告认为法学院应该更加关注法律技能和法律价值,包括:解决问题、法律分析和调查、法律咨询、谈判、管理、适应性、正义、法律职业的提升,自我的提升。①Report of the Task Force on Law Schools and the Profession: Narrowing the Gap(1992)(frequently referred to as the Maccrate report after the Task Force chair)他们代表了美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之一: 注重职业化培训与培养。 之后, 2007 年卡内基研究中心发表的“培养法律人——为法律职业而准备”的报告,指出美国法学院在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形成法律思维方面虽然有所成就,但方法过于单一,学生缺乏必要的现实场景演练,从而使学生缺乏从律师的角度思考问题。②William M.Sullivan, Anne Colby, Judith Welch Wegner, Lloyd Bond & Lee S.Shulman,Educating Lawyers: Preparation for the Profession of Law (2007) (hereinafter Carnegie Report)

对法学教育的继续关注来自 2007 年美国法律诊所教育联合会(CLEA)发布的“最好的法学教育实践——前景与路径”报告指出,法学院应该更加关注实践经验的教学,在实践的环境中讲授知识,以此为基础,报告顺理成章地建议逐步扩大诊所式教学。③Roy Stuckey et al.,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Ass’n, Best Practices for Legal Education: A Vision and a Roadmap,2007其目的都在于不断完善美国的法学教育,使其在更大的空间内发挥作用。

由此可见,无论是美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传统,还是现实社会美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注重实践是美国法学教育最本质特色。

二、美国法学教育的实践模式内容阐析

美国律师协会(ABA)发表的 2010—2011 年“美国律师协会法学院认证标准”特别强调法学院除了使学生接受基本的法律知识教学,接受其他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技能培训(如法律分析与推理、法学研究、问题解决、口头表达等),以及具备严格的法学写作经验和了解法律职业的历史、目的、结构、价值、规则与责任等相关知识之外,还要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当事人或其他真实生活的实践经验;使学生具有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基本的机会;通过研讨、指导下的科研、小班课或者合作学习等形式,使学生参与小组教学活动。①ABA, Standards for Approval of Law Schools, Chapter 3: Program of Legal Education,2010-2011 http://www.abanet.org/legaled/standards/standards.

(一)法律职业教育定位下的法律诊所教育

在美国,律师被认为是一种高尚的职业,美国法学教育基本定位是职业性教育。 法学教育的目标决定着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因此,美国法学教育一直延续着注重实践的教育与培养模式。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有效衔接理论与实践的教育模式是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模式。通过在法律诊所的实践,学生可以学会如何与当事人接触、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如何收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如何撰写基本的法律文书包括上诉请求,如何进行审前准备、处理审判事项,以及对裁决作出后一些事项的处理。除了这些基本技能,法律诊所教育还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与职业道德。

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主要有三种模式:校内律师事务所或准律师事务所实习、校外律师事务所实习和模拟律师实习。②[美]艾里尔.S.密尔斯顿: “美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 ,袁彬译,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3 年第 3-4 期,第 28 页。其中校内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各法学院相对成熟,但成本较高,如明尼苏达州米切尔(Mitchell)法学院不仅要为参加诊所项目的学生提供办公场所、设备;聘任的法官、律师以及校内经验丰富的教授指导学生;诊所还有行政助理、全职秘书和兼职秘书提供日常服务;现场诊所的师生比一般为 1:7。③许庆坤: “美国法学教育透视” ,载《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 年,第 254页。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学生都能参加到这项实践中,校外法律事务所的实习有效弥补了这一限制。学生可以在有经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指导下,参与真实的法律事务工作,并获得相应的学分。模拟律师实习,则是一种虚拟的法律教育模式,并不涉及真实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主要通过角色分工、分组讨论、情景模拟等方法来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可以有效地节约教育成本。

就内容而言,美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所涉及的内容也是十分丰富的,包括教育服务、街道法律服务、移民、艺术、商业和非营利性组织、儿童、家庭暴力、雇员民权、遗产计划、不动产、行政法、残疾人法、家庭法、卫生法、房屋法律诊所等等,基本涵盖了美国法律的方方面面, 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社会实践资源。

(二)注重社会公益的法律援助

如果说法律诊所教育仍然属于一种教育模式,那么参加各种具有公益性质的法律援助,就成为一种纯粹的外向型的社会实践活动。在美国,法学院鼓励每个学院创造性地为学生提供参与法律援助的机会,为贫困者或这些人群提供有意义的法律服务。虽然,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不必一定要求学生形成相关的法律技能,法学院法律援助项目也可能是没有学分的活动(但也不排除有学分的活动作为这些法律援助项目的一部分),但它也是美国各法学院实践性课程设置所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可以有效地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积累丰富的社会经验。

美国著名的哈佛法学院要求所有法学博士在毕业之前至少从事 40 小时的法律工作,①The academics of Harvard Law School’s curriculum http://www.law.harvard.edu/academics/curriculum/index.html其中就包括内容丰富的法律援助。哈佛大学法学院本身就有三个完全由学生运作的法律援助组织,分别是法律援助局(Legal Aid Bureau)、哈佛辩护者组织(Harvard Defenders)与监狱法律援助项目组织(Prison Legal Assistance Project),②蒋鹏飞: “哈佛大学法学院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若干经验研究” ,载《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7 年第 9 期,第 38 页。这些都是实践操作型的组织,为那些低收入的人群,包括刑事被告以及服刑人员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与辩护。在这些法律援助活动中,虽然有指导教师,或者有配对律师的指导,但具体的工作都由学生自己完成, 实习时间相对诊所教育比较充裕,学生不再是配角,可以完全独立地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介入整个案件的过程,了解这些非营利性组织运作的机制,获得宝贵的实践经验。当然美国的法律也是容许“学生律师”具备这样的资质独立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三)教师指导与团队协作下的司法实务体验

学生到实务部门参加实务工作也许是最直接的实践。美国法学院向学生提供到各法律实务部门实习的机会,并在外部条件上予以保证。法学院与地方法院、检察院与律师事务所合作,让一定数量的学生担任相应的职务,通过实地学习增加学生的司法实务知识与经验。 学生在进入实务部门之前往往都被分成若干小组,每个小组都有一名或者多名指导教师,他们可以是学院的教师、知名律师甚至是法官或者检察官。2003 年至 2006 年,德雷克(Drake)大学法学院在一年级学生中推行完整的审判实习制度,整个审判实习课程从周一到周四,周五学生返回学院上课。在这之前,整个法学院实习团队被分成 10 到 15 人的小组,每个小组都有一个或多个组织领导者,这些人包括教师、律师与法官,他们自愿与学生一起关注案件的发展并指导学生的实践。团队所完成的作业将被公布在学院 TWEN 的网站上。同时,学院还负责在法庭增加临时座椅以扩充其座位,任何时候学院都将在每个法庭提供 110 个左右的座位。有趣的是该学院还推行学生与主审法官在一起共享午餐的做法, 学校为 25个左右团队中的学生提供与法官在法律诊所图书馆共进午餐的食物。①AALS, Russell Lovell, First-Year Trial Practicum. Drake University Law School,2007学生通过申请、选拔或获得与法官共进午餐的机会。而这恰恰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机会,所以竞争十分激烈。

此外,学生还被安排到一些学院设置的实习中心实践,如上诉法院实习中心、民事法律实习中心、刑法实习中心、家庭法中心、商法中心、残疾人法律中心等等,②邹淑环: “当代美国法学教育八大特征及对我们的启示” ,载《太原大学学报》2005 年第1 期,第 57 页。学生们在教授或职业律师的直接监督与指导下,接受案件及代表委托人出庭,当然这是州法律所允许的。

(四)研讨指导下的小班课程与模拟训练

美国法学院一直采取的是小班授课制,最大的班不过 40—50 人,最小的班才 10 人左右。①郑仁荣: “美国 NAU 大学法学教学有感” ,载《新西部(下半月)》2008 年第 12 期,第158 页。学期初,老师就把授课大纲发给学生,学生需要预习的内容较多,有时候一次课需要预习的内容多达上百页。而授课方法则仍然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当然案例讨论方法已经从最初教授法律规则和原则,发展到今天包括教授分析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表达的技能在内的综合教学方法。法学院同时还聘请法院和律师界人员参与学生的授课, 以增强其实践性。这种研讨指导下的小班授课可以更好地实现师生互动,氛围较为轻松,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在授课的过程中对学生的疑问进行及时解答,保证其法学教育注重实践性的本质要求。

同时, 模拟审判训练也是美国法学教育实施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模拟审判训练,学生能够真正理解审判与上诉的不同。学生的审判技能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训练。纽约(New York)大学法学院的刑事诉讼课程,就采取了模拟法庭教学的方法,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一系列的模拟训练,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的程序以及根据,学生在其中扮演起诉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角色,在反驳听证会和法庭上对目击证人进行模拟讯问。在认真考虑战术风险与收益后,围绕法律和证据观点进行辩论与讨论。这种模拟训练形成了良好的研讨气氛, 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增强。同时,学生需要撰写简短的每周备忘录来分析案情,撰写真实的战术策略与反驳对方观点所需的冗长的备忘录,使用听证笔录和联邦与州法律去证明各种各样的反驳观点。学生的法律写作能力得到了有效的锻炼。②AALS, The New York University Lawyering Program: Learning By Using The Law.New York University

(五)学生自主创办法律期刊

目前,美国法学院联合会(AALS)有 171 个法学院,①AALS, The history of AALS. http://www.aals.org/about.php各法学院大都有自己的法律评论,他们由学生自己创办,担任编辑,进行管理,学生工作也是无偿的。“著名的《哈佛法学评论》即是 1887 年哈佛大学法学院一名三年级的学生发起的美国第一家由学生编辑和管理的法学刊物。至今,美国已有 1000家左右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②邹淑环: “当代美国法学教育八大特征及对我们的启示” ,载《太原大学学报》2005 年第1 期,第 57 页。由于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具有较高的水平,代表了美国法学研究的水平,因此,担任过编辑的学生,往往能受到重任。学生参与法律评论在美国被认为是一种荣誉,这也成为美国法学院学生趋之若鹜的原因之一。但并非所有的学生都能担当这一职务,需要经过严格的考核与选拔,学生才能正式成为其中一员。在爱默雷(Emory)法学院,第一学年成绩排名前 14 位的学生自动获得候选人资格, 另外最多 14名候选人基于第一学年结束后的写作竞赛和学习成绩确定,还有个别候选人由主编与评注和评论执行主编不考虑学习成绩而只根据写作水平灵活确定。候选人在第二学年要严格遵守《爱默雷法学院职业规范》和期刊章程,完成指定的引证核对和校对工作,并写出一篇达到发表要求的评论,才可能在第三年进入编委会。候选人和编辑均可在学年的春季学期获得两个学分。③许庆坤: “美国法学教育透视” ,载《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 年,第 255页。通过严格的编审工作的实践训练,学生不但掌握了相应编辑技能,也为日后的研究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同时还能拓展自己的知识面,有利于养成敬业与奉献的职业道德。

三、美国法学教育实践模式带给我们的启示

基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及思想观念、文化传统、发展历史与国情等的不同,我国法学教育与美国法学教育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就同一层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存在着差异。但就教育目标本身而言,其本质应该是相通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与思考。

(一)定位思考中的模式选择

与美国相比,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起步较晚。1978 年恢复研究生教育以来,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迈入正轨。为弥补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不足,促进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1996 年正式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随着“依法治国”指导思想的推进,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 我国法学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规模扩张相反的是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所培养的学生,其实践能力较弱,并不具备处理法律事务的实际能力。

而美国法学教育主要以法律教育为主, 其教育目标定位为 “培养为法律职业而准备的法律人”,因此,美国法学教育特别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多种多样的实践模式来提升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从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层次来看,法学硕士研究生与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定位没有明显区分,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总是摇摆于“学术型”与“应用型”之间,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存在着庸俗化与非学术化的怪相,法律硕士的培养层次定位又过于偏低,更多是一种职业教育。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教育大国而非强国,培养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实务型人才,是国情所需,也是教育发展的社会属性的体现。因此,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注重其执业技能的养成,在规模式培养的基础上将其定位于“法律职业人”的培养。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需要在“小众”发展的前提下保证其严谨的学术性。法律硕士的培养则需要走内涵式的发展路线,使理论与实践达到有机的结合,利用优势,提升学术水平,应用理论知识有效指导实际工作。

(二)“本土化”借鉴中的超越与扬弃

美国法学教育的辉煌成绩令人羡慕,但并非所有的模式都适合我国法学研究生的培养。 美国法学院的学生身份为 “学生律师” 。而我国法学研究生在没有取得相关的律师执业资格证之前,不能独立代理法律案件。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实践,学生角色定位依然是受教育者。因此,只有采取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在继承与借鉴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的超越与扬弃, 才能真正培养我国发展所需要的法律高级人才。

法律诊所教育自 2000年 9 月进入我国, 目前已经有几十所高校的法学院采纳了这种教育模式。但是其高昂成本与师生比对于我们来说是望尘莫及的。法律诊所的性质也没有定论,介于法律事务所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组织与司法实务部门的实践活动时,只能协助代理律师、法官与检察官完成相应的工作,责任感不强。相反,研讨指导下的案例教学法与模拟法庭审判,作为一种便于操作的辅助教学模式,在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与推广。因此,我们不可能完全照搬美国的模式,而是需要进行整合与分流,借鉴其有效的机制,注入中国元素,使其作为一种实用型的教育实践模式,在中国的法学院茁壮成长。

(三)质量保障中的严格指导与团队协作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并非完全不注重实践能力的养成,问题的症结在于,通过目前的培养模式,学生的实践能力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学生依旧不会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法学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与培养目标仍然有一定的距离。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兴趣似乎不是很高,缺乏必要监管与指导的学生实践,大都流于形式,最终的结果全部凝结在一本“实习日志”中,所谓的考核也都大多依据鉴定表中的评语。对于整个实习过程的监管相对缺失。

美国的法律实践活动,基本上都有指导老师,既有学校的教师,也有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但这些指导教师绝非名义上的,而是具体的实践指导教师,负责具体的学生指导工作,经常与学生共同参与某一案件的审理与辩护工作,指导学生进行法律文书的写作。我国法学研究生的实践过程除有部分指导教师外,大都没有指导教师的辅导,主要依靠实习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学徒式”的模式进行辅导,有点类似 18 世纪以前美国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名义上的辅导老师,或是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简单的询问,或是以抽查的方式蜻蜓点水似地对学生的实习工作进行督导。

此外,当今社会越来越需要团队的协作精神,法学研究生的实践也需要在团队协作中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与技巧,养成良好的团队协作意识。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基本上是在一个一个团队的精诚合作下完成每个实习项目的, 不同的成员担当不同的角色,体验不同的实践岗位。团队的荣誉高于一切,学校对其考核也是基于对整个团队的考核。因此,将学生进行不同分组,组成相应的团队,并指派相应的指导老师,围绕具体的法律事务、人际关系处理、法律写作能力与口头辩论的技巧等进行实务性的指导,既可以节约资源,也能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当然,这些指导教师可以是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且必须落实到某个具体的人,而非名义上的。

(四)人文关怀中的公益性体现

美国法学教育中,学生的许多实践都具有公益性,是无偿的援助,涵盖的领域也比较宽泛,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特点。美国著名的街道法律诊所,就是通过深入社区传授法律知识,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而我们国家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实践活动,往往对这一领域并不是十分重视,所谓的实践基地建设,主要集中在律师事务所、法院与检察院。但这些部门出于种种原因,接受实习生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学生的实习表现与其日后是否在这些工作部门任职,没有任何的实质性的联系,所以,实习部门与学生之间并没有有效的纽带衔接。

就我国的国情而言,恰恰有大量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生活在社会的基层,需要社会的关注,为他们在这样一个法制社会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对于经过四年系统学习的法学研究生来说,这样的法律援助应该是能胜任的。他们完全可以为社区法律普及、农民工维权、服刑人员犯罪矫正等等一系列社会公益性活动提供法律帮助,体现人文关怀的价值。

实际上,从事这种公益性质的法律实践活动,能够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观与良好的职业操守。在这些细小入微的工作中,学生能够掌握现实的工作方法与技巧,学会与人交往,了解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完整的社会人。通过对他人的帮助,学生自我价值得以提升,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这些社会实践活动往往成为学生“难以忘怀”的经历。

(五)职业规划中的自主意识与自我价值提升

在美国,“最好的工作,给最好的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与实际操作能力的学生,往往会得到最好的职位。因此,美国学生自主创办的法律援助组织与“法律评论”期刊,都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学生参加实践的自主意识较强。而我们国家,法学研究生参加实践活动,虽然有修满“学分”的制度保障,但学生往往是被动的,是被学校强制的。特别是面对激烈的就业压力,一些学生认为司法考试重于一切,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复习考试,对于实习则存在应付心里。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也会在第三学年的春季花费大量的时间准备律师资格考试,但应聘工作时,用人单位看重的不仅仅是资格证书,而是学生的职业能力与他们所参加过的具体的法律实践培训。这与我国“严进宽出”的教育体制,以及国家机关部门没有淘汰机制“终身聘用”模式等不无关系,可能需要整个教育与社会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

但作为一种未来的职业规划,只有具备这样的执业能力才能在社会发展中谋得一席之地。因此,我们需要帮助学生树立基于未来职业规划的理念,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与职业规划教育,增强参加实践的自主意识,使学生明白这样一种实践经验作为人生的宝贵财富是服务于未来的,具有超前意识,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必将成为我国高校学生未来职业的应然选择。

作为一种更为现实的操作,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法学院的一些经验,实行弹性化的实践制度,如德雷克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实践是学生入学的第一年。如果我们将我国法学研究生的实习学年相应地也移至第一学年,学生就有时间备战日后的司法考试,对于实习的积极性也就能相对提高。同时,应积极鼓励学生的自发活动,鼓励他们创办学生自己的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组织或者法律期刊等等,将这种实践形成学院传统,并在每一学年得以延续。通过自主性的实践活动,使学生的自我价值得以提升。

(六)多样化走向中的虚拟化与国际化

即使在美国,其法学教育的实践模式也跟随着社会发展的脚步呈现多面的发展,一些新兴的辅助教学方法被广泛应用。尤其是在美国大学(American University)和巴尔的摩市的马里兰大学 (University of Maryland)法学院等一些新兴大学,适应数字化的发展,以及出于节约运营成本的考虑,网络模拟教学越来越受到追捧。学生可以通过虚拟法学院的学习,在完成必要的课程学习的同时,通过重复模拟训练,巩固相应的技能与技巧。

此外,通过国际化的合作培养,发展国际的或者跨国的实践机会、创造涉及国际法律组织或者非政府组织的实践环境、开设使学生有机会参与国外实践的校外实习和项目、建立与国外正在出现的项目的合作和交换关系等方式,①许洪臣、张琨: “美国法学教育发展概况” ,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 4 期,第 97 页。培养国际法律人才, 已经成为美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方向之一。

这些新兴的实践模式,对于我们这些后发国家来说,更具有现实基础,便于操作。利用相关的网络技术与软件,我们可以运用有限的资源,通过信息化的手段,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开发虚拟化的模拟训练软件,借助网络技术,在人机互动模式下,帮助学生开展多样化的模拟训练,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作用。

作为一种趋势,国际化的走向日益成为各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方向之一。 我国法学教育在博士研究生层次正在实践着这一模式,但主要集中在学术层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特别是实践的合作培养较少,仍然需要继续沿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积极创造有利于国际合作培养的机会,培养国际高级法律人才。

展望未来,适合我国国情、多样化的研究生实践模式,必将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应然选择。

 

教育法学论文选题方向怎么选?

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热点问题:关注当前教育领域的热点话题,如教育公平、教育质量提升等。

法律法规:研究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

权益保障:探讨学生、教师的权益保护问题。

教育管理:分析教育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和对策。

司法实践:结合具体案例,研究教育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比较研究:对比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教育法学。

政策解读:深入解读教育政策中的法律内涵。

在线教育:探讨在线教育的法律规制。

特殊群体教育:关注残疾学生、贫困学生等特殊群体的教育法学问题。

教育侵权:研究教育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教育法学论文题目50例

1. 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研究

2.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探讨

3. 我国教育法学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4. 教育公平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5. 教育法学在教育改革中的应用

6. 学校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7. 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

8. 学生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制

9. 教育行政执法问题及改进策略

10. 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11. 民办教育的法律规制与发展

12. 学前教育法律问题研究

13. 基础教育阶段的法律保障

14. 高等教育法治建设研究

15. 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完善

16. 继续教育的法律支持与规范

17. 特殊教育法律保障体系构建

18. 教育投入与法律保障的关系

19. 教育法学的国际比较研究

20. 教育法律纠纷的解决机制

21. 校园安全的法律保障研究

22. 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23. 教育评估中的法律问题

24. 教育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25. 法律视角下的教育质量保障

26. 教育法学的学科建设与发展

27. 农村教育的法律支持与政策导向

28. 教育产权的法律界定与保护

29. 教育捐赠的法律规制与激励机制

30. 在线教育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31.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

32. 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约束

33. 学生心理健康与法律保护

34. 教育惩戒的法律边界与尺度

35. 教育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36.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37.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与研究方法

38. 学校章程的法律地位与制定

39. 教育立法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40. 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41. 中外教育法学比较研究

42. 教育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43. 教育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44. 教育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45. 教育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

46. 教育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47. 教育法学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48. 教育行政许可的法律问题

49. 教育法律服务的需求与供给

50. 新时代教育法学的发展方向

 

教育法学论文参考文献5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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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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