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专科法律论文(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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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专科法律论文

电大专科法律论文 第1篇

题目:浅谈电大成人专科全日制教育校园文化建设

【摘 要】电大成人专科全日制教育是电大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对电大成人专科全日制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没有针对性地研究。本文以自己供职的学校为例,试图阐述全日制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现状及发展方向。

【关键词】电大全日制;校园文化;现状;发展

浙江嘉兴电大自办学以来,一直开展成人专科教育,目前有全日制脱产和业余两种形式。全日制教育参考普通高校教育模式,以面授教学为主,同时利用校园网、多媒体阅览室、数字图书馆、VOD点播系统和直播课堂等电大远程教育的资源和特色开展辅助教学。电大成人专科全日制教育校园文化建设从属于开放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既服从整个电大校园文化建设总体需要,又充分体现全日制教育所需校园文化的特点,和而不同。

一、对校园文化的认识

校园文化的本质就是文化,校园文化是社会文化的分支系统,相对于社会文化而言是一种亚文化。校园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具有自身的特点,是全体师生员工在学校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培育形成并共同遵循的最高目标、价值标准、基本信念和行为规范,它是一种管理文化、教育文化和组织文化。校园文化是在校园这个特定的环境中创造的,既与社会、时代密切相关,又有校园特色的人文氛围、校园精神和生存环境。校园文化的形成需要全体师生员工的认同和外界的认可,是一个历史积累的过程,是一个主动建设营造的过程。校园文化从形态上一般可分为校园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三类。

二、电大成人专科全日制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现状

(一)物质文化建设起点较低

电大虽然有几十年的办学基础,但校园建筑、文化设施、环境绿化美化等物质形态与其他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差距显著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一重要的物质基础给全日制校园文化建设带来了难题。很明显,风景优美、设备先进的广大校园和一个相对狭小逼仄的校园空间反映出的文化含义是不一样的。校园文化建设并不能脱离物质性载体,因此我电大全日制校园文化建设还是要强调校园物质环境的营造,逐步改善和优化办学条件。

(二)制度文化建设长期处于松散无序状态

长期以来,生存问题一直是困扰电大全日制办学的首要问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对校园文化建设一直以来认识模糊、目标不明确。正是由于缺乏长远规划、整体设计,综合管理、开拓创新不够,校园文化建设只是依循传统惯性运行,属于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或是照搬照用其他学校的举措,缺乏创造性、实效性,因此还没有形成自己鲜明的特色,从摸索尝试到成型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三、我校在全日制学生校园文化建设中已做的工作

面对现实,我们既不能好高骛远,也不能妄自菲薄。电大全日制办学近二十年的积累,一代代电大人立足现实,克服困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我们积累了非常多的校园文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是我们努力工作的方向。本人长期从事我校全日制学生的教学与管理工作,下面罗列一些我校开展全日制校园文化建设中已做的部分工作。

(一)以党团建设带动校园精神文化建设

以我校为例,我们一直以来深入落实学生党建工作的“五项制度”,学生党团建设有计划、有步骤稳步推进。校团委积极开展团员发展和五四评优工作,五四青年节期间对优秀团员进行隆重表彰。一批又一批的学生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学生党员、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学校学生工作的骨干力量,起到了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入党成为许多同学为之努力奋斗的目标,党团组织的凝聚力显著增强,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更加凸显。

(二)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带动校园精神文化建设

学校注重全日制学生综合素质的教育拓展,坚持从思想政治、文明守纪、学习态度、社会实践、文体特长、技能素质等方面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培养,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努力倡导勤奋好学的优良学风,积极引导、组织和帮助学生报名参加计算机、英语、会计职业资格等级证书考试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四、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一)尽可能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文化氛围

校园环境文化主要指以物质形态存在的“硬体环境”和以意识形态存在的“软体环境”所蕴涵的文化。“硬体环境”也就是校园物质文化环境,是全校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娱乐等活动的物质条件与设施,是学校教育的基础环境或基础条件,反映着学校的物质面貌。良好的校园物质文化环境对师生起着较为稳定与持续的影响和教育作用,对学生必然起到思想情操陶冶、综合素质提高的效果。虽然学校现实条件有限,但力所能及地完善还是做得到的,如今年竣工的田径场就使学校硬环境又得到明显改善。“软体环境”主要指校园内营造的学术氛围、舆论氛围、人际氛围等。

(二)逐步营造以人为本的校园制度文化氛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是搞好学生管理工作、维系学校正常秩序必不可少的保障机制。以人为本是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遵循以人为本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与完善德育工作制度、班级管理制度、学生日常规管理制度、治安管理制度等校园管理制度,使校园生活规范化、制度化,以人性化的规章制度约束学生显得尤为重要。

(三)全力营造积极的校园精神文化氛围

校园精神是校园文化建设的灵魂和核心,是学校师生职工精神面貌的总体现。校园精神文化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唤起广大学生的成才欲望,促使他们自觉地努力。通过课堂教学和校园文化活动,加强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激发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使命感和爱国主义精神;通过校史、校训等校园主体文化作品,增强学生“以校为荣,为校增光”的强烈向心力、凝聚力和爱校之情。通过塑立校园先进典型人物、优秀电大校友介绍等,使学生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校园精神文化使校园产生精神振奋、朝气蓬勃的良好风气,激发每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形成一种你追我赶的激励环境和激励机制,将学生的被动学习转化为自觉行为,化外力为内力,为把自己培养成社会需要的人才而刻苦学习、不断进取。

 

电大专科法律论文 第2篇

题目:加强考试管理 促进电大发展——福鼎电大考务管理探究

质量是电大的生命线,提高教学质量是电大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基层电大的考务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是确保电大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和紧迫任务。本文以福鼎电大为例,在分析基层电大考务工作历程的基础上,反思目前考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出具体的措施及做法,以求电大考务管理工作的新途径。

考试;管理;促进;发展

近年来各类高校的成人办学模式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以自己的办学特色来招徕更多的求学者,这无疑使高校成人教育之间形成了无比严峻的竞争局面。在这种形势下,有的人产生了只重视办学规模而轻视培养质量的错误想法,认为基层电大教育办学条件差,招生不容易,考试应放考生一马。由于这种思想作祟造成了在考试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此下去,势必会影响电大办学的质量。电大教育得于生存,就必须要办出自己的特色,以自己过硬的质量保证来取得比较好的优势,才能稳住生源,促进电大教育事业的发展。本文试就以福鼎电大基层办学点为例,谈谈如何加强考务管理工作。

1 基层电大考务工作的当前情况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组成部分,是检验教学和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是为社会输送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福鼎电大多年来认真组织、精心管理,采用如下方法,保证了各项考试工作的正常开展,完成了所承担的任务。

规范管理,加强了考试培训管理工作;突出重点,加强了对考场的管理和对违纪考生的查处力度加强了对考场的管理和对违纪考生的处罚力度;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了一支懂业务、会管理、乐于奉献、相对稳定的考试管理队伍;不断探索,改进管理为提高考试管理水平,减少、杜绝违纪、作弊现象,学院作了不懈的探索。

2 考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整体上看,基层电大考试工作还是作风端正,执纪比较严,信誉比较高的。但是,也不可否认,由于社会办学中各种不正之风的冲击和影响,加之本身管理上的一些原因,目前在考试管理、考风考纪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果不下大力气来扭转不良局面,势必会影响县级电大的办学质量,需要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并加以改进。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思想认识不到位当前,高等教育大发展,教育市场面临着激烈竞争,生源大战日趋激烈的问题。在对待电大教育质量与发展规模的关系上,有的领导片面地认为电大考试比起其它学校严格、考试难及格、文凭难拿,从而导致生源流向了其它学校,产生了对违纪作弊考生不认真查处,对已查实的违纪舞弊的考务人员和学生,在处理上避重就轻,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

(2)执行制度不严格在频繁组织考试的情况下,个别考务人员产生了麻痹思想,对中央电大的《考务工作手册》和省电大下发的有关考试的文件,不认真组织学习,只是凭感觉、随意安排工作。行之有效的考试制度也未能严格执行;对监考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考点既无任何考场标志,也未按要求张贴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无任何考试气氛;考场设置不规范,随意堆放书包、书籍;监考人员让未带证件的考生入场参加考试。

(3)管理措施不落实虽然管理措施定了一大本,但落实不力。如:不认真执行进场查验证件的规定,监考人员不按要求宣讲考生须知,不按要求处理发现的舞弊考生等等。由于许多措施都未认真落实,致使出现一些不该出现的违纪事件。个别监考人员对违纪作弊者特别是熟人,视而不见,甚至还有监外不监内的现象。

3 基层电大考务工作的对策及措施

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积极发展,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提高质量。要建立健全现代远程教育的质量标准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现在已经到了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的“十字路口”,“何去何从”需要认真研究,并要实行全国统考、建立网校质量评估体系、引入摘牌等制度。针对电大系统考试发生的试题泄密、考场舞弊等问题,中央电大多次下发有关考务工作的文件并召开了网上考试工作会议,中心都是如何抓好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如何狠抓考务管理工作,确保电大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这是必须做好的重点工作。

(1)加强领导,认真实施考试工作一把手工程实施考试工作一把手工程,强化领导责任制,把考风考纪作为全系统的一把手工程,书记、校长为考风考纪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全员抓考风考纪,逐级落实责任制,做到领导重视,机构落实,制度落实,责任落实。

(2)完善制度,加强对考试过程的管理要完善制度,加强考务管理,首先要制订措施和考试方案,其中包括组织机构、考室设置、日程安排、考试时间等有关事项。其次要创设良好的考试环境,全心全意为考生服务。要有考室分布平面导向图,使学生能清晰明白自己的考室及位置。第三、考生进场时,监考老师要严格按照考试制度逐一进行验证(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我们有时在考一些比较难的学科时,本科要求的程度比专科来得严,偶尔也会发现个别考生抱着侥幸心理,找人替考,这时考务人员就要特别留心注意。第四、考试中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监考制度,收缴考生随身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用品,杜绝抄袭行为的产生,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第五、考试结束前,监考人员要再次检查考生是否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是否有涂改现象,一经发现,要立即提醒考生。最后,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马上叫考生出场,及时收订好试卷,更不能让考生乘机抄袭,把好最后的关口。

(3)认真开好监考人员培训会电大考务工作要求高、责任重。考前一定要按规定的条件选聘好监考人员。要加强考试管理人员与监考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纪观念教育,切实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与监考人员的政治素质。福鼎电大每学期都通过市教育局专门抽借一批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中小学教师,然后集中加强培训,要求不经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得上岗。同时,签订“监考责任书”,对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或考试作弊的有关人员建立与岗位职责相关的处理或处罚措施,对认真发行监考职责并积极与舞弊行为作斗争的有关人员建立必要的奖励办法。几年的考务工作实践告诉我们由于这些监考人员工作的大力支持,考务工作才能取得较好的成效。

(4)要切实做好考生的诚信教育首先,基层电大开展本科教育便于一些求学者继续学习,但其中也不乏因为基础差或是没有时间学习,想通过作弊行为混个本科毕业文凭的考生。这无疑给考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考风落后面貌,维护考纪,必须从根本上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校园网、宣传栏等手段,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教育他们以诚信为本,老实做人,踏实做事;端正学习目的,以自身优良品德和成绩报效祖国、服务社会;加强考试纪律的专项教育。

另外,要想加强考务管理,更深层的工作就要从加强平时的教学管理工作做起,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让每一个考生都能胸有成竹,有备而来,独立完成试题。电大要求全体学员要充分利用考前的时间,抓好期末复习迎考工作,及时分发各科复习资料,组织系统进行面授辅导,加强师生之间的交互活动,解决复习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这对导学点的学风、考风建设大有益处。

(5)考点的布置上,考试的组织、管理、环境等“硬件”要规范,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考试环境,让考生感觉到考试的严肃性,加强对违纪、作弊考生的处罚和管理工作。打消部分学生存有的作弊侥幸心理。

(6)建立考试作弊处理的通报制度电大要建立考试作弊处理的通报制度,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纪现象,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通报一个。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重大违纪事件要及时向省电大及相关主管行政部门通报。多年来福鼎电大考试期间,特地设立“考风考纪暴光台”,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欢迎民主监督。

电大的考试工作,任务重,责任大,是各基层电大应常抓不懈的一件大事。只要领导重视,思路正确,遵循规律,科学管理,依法治考、排除干扰,把考务工作各环节的工作做规范、做细,把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就一定能把电大的考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电大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1]姜坫淮.电大开放教育考试管理研究[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4):18-21.

[2]史萌.电大开放教育考试管理改革实践与探索[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2):110-111.

[3]刘文颂,黄文伟.当前基层电大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27-29.

 

电大专科法律论文 第3篇

题目:浅析电大学前教育专科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学前教育专业是一门启蒙性、应用性、实践性、引导性、新颖性较强的专业,其实践教学是学前教育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培养合格学前教育师资的重要环节。本文结合电大远程开放教育自身的特点,分析了电大学前教育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策略,以期提高电大学前教育专科实践教学质量。

关键词:电大;学前教育;实践教学

幼儿教师素质是提高幼儿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的关键因素,现今各种层次的幼儿园对幼儿教师的要求也日益严格,宽泛的知识结构、精湛的专业素养、优秀的心理素质、美好的心灵美德、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操守越来越受到园区、幼儿、家长和社会的喜欢。为建设高素质幼儿园教师队伍,教育部2012年颁布了《幼儿园教师专标准(试行)》,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应强调实践意识,积极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和研究学前教育实践,立足真实的课堂教育情境,发展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学生只有经历了幼儿园的各种保教活动,才能掌握保教技能,并内化为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而培养学生发自内心由衷的对幼儿教育事业的热爱。电大学前教育专业一直以来是电大的优势专业之一,新形势下电大应紧跟时代步伐,对学前教育专业实践教学进行认真思考,找出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策略,进一步提高电大学前教育的教学质量。

一、电大学前教育专科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1.传统课程设置不合理

目前,电大学前教育专业专科目前要达到最低毕业学分為76学分,至少要修满22~24门课程。其中15~17门为中央统设课,而专业中的非统设必修课程,根据2019春新规则统计,共有4~5门左右(通识课只按选1门课程计算)。按照课程模块分为公共基础课(1门课程)、专业基础课(6门课程)、职业核心课(8门课程)、通识课(1门课程)、专业/职业延展课(3门课程)、综合实践课(2门课程)、公共英语课(1门课程)、思想政治课(3门课程)八个模块。其中综合实践课由教育实习和毕业作业(幼儿园教学活动设计与指导)构成,共8个学分,占全部课程的8%,开设学期均为第五学期,学生最后需要提交教育实习报告和毕业作业即可获得学分。由此可以看出,电大学前教育专科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实践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占比偏少,安排较为集中且时间较短,训练时间不足、缺少连续性,在具体的实践教学中易流于形式,有时实践成了“过把老师瘾”,“客串”一下幼儿老师,未能在实践中成为真正的实践“主角”,未能完全融入幼儿教学和幼儿生活中,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达不到实践教学的目标。

2.教师对学前教育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传统电大教育中实践教学环节受重视的程度不够,传统的教学观念还将实践教学当做理论教学的补充。同时,由于经费有限、专业建设资源有限等原因,电大师资较为紧张。因此在实践课指导教师的安排上,一名指导老师指导多名学生并非个别现象。同时,实践课程的安排上仅仅占总比重的0.8%,实践环节形式单一,教师没有很好的将学前教育有关的课程安排到实践教学中,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学生的教育实习和毕业作业设计仅仅作为两门课程,只要提交教育实习报告和作业即可通过,对于在教育实践的过程是否真正的学有所获、学有所用就不得而知。实践课时少、重视程度不够、资源有限,这不利于学生真正的解决在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达不到实践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3.学生专业基础偏低

电大开放教育的办学目的是搭建全民终身学习平台,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发挥重要作用。只要年满18岁,符合报名时的基础学历要求,就可以就读。学生进入电大之前的学历背景、知识体系、社会经验、工作经历等各不相同,如有的学生在中专或职高中学习过教育学和/或心理学相关学科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进入学校后学习比较快;而有的学生本就在职幼儿园教师,已经具有丰富的一线教学实践经验;但有的是学生可能纯粹就是基于兴趣或职业规划或增加“就业筹码”而选择的学前教育专业,以前有可能很少或者没有学习过教育学和/或心理学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几乎是零基础。所以即使是同一批次或同一个班的学生,在年龄、学习基础、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和工作背景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由于长期“课程式”的教育实践要求,在具体的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学生一直都是扮演一个“旁观者”的角色,没有积极主动地从“要我学”、“要我做”转变成“我要学”、“我要做”,难以真正融入到实践过程中,这些因素都相应的增加了电大学前教育专科实践教学的难度。

4.评价体系的不完善

由于基层电大办学的自身特点和条件的限制,针对学前教育专业学习所需要的琴房、舞蹈室、游戏与活动室并未完全配备,校内实践环境简单,校外实践基地也不多。实践教学组织不够完善,一直存在着形式主义、内容狭窄、评价单一的问题。学生实习过程中也没有全程跟踪,仅对教育实习这一集中性实践教学进行检查,忽视了对各门实践课程的规范管理,实践效果、实践中存在问题和经验教训也没有得到及时反馈和总结,这导致学校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评价没有具体的、科学的可参照标准,没有起到促进实习生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方法,以及激发实习生热情的作用,起不到真实指导作用的评价效果,必然降低学生实习的积极性,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二、提高电大学前教育专科实践教学水平的策略

1.完善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

电大开放教育,每年春秋2次招生,学习方式先进,学习资源丰富,充分加强学前教育专业建设和管理对教育实践有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校内外实践教学顺利开展,学校应健全课堂教学观摩管理、教育见习、毕业作业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定,使学生的每一次见习和实习活动都目的明确。同时要积极主动的加强与本地高职院校、学前教育机构合作,建立“伙伴合作关系”,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对学生在基地园的实习多方面进行全程管理,共同监督、促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2.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活动

虽然现阶段电大学前教育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实践课程学时较少,操作性不强。但该专业的很多理论课的实际应用性都很强,如学前儿童健康教育、学前儿童科学教育、学前儿童社会教育、学前儿童艺术教育(美术)、学前儿童艺术教育(音乐)、学前儿童语言教育、教师口语等。在这些专业课的教学中,教师应该积极主动、有意识、有目的、有目标、有方法地把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指导学生更好的将所学知识运用于一线教学,丰富课程教学,增强课程实践,弥补教学计划实践课程安排的不足。另外,教师可以定期带领学生到基地幼儿园实地教学观摩,现场指导学生教学,在真实的教育情境中培養学生的实践能力。

3.加强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

教师是开展实践教学的核心。为了有效电大学前教育实践教学的水平,需要对教师的能力以及素质进行了解、分析、考查、测试和评价,“知己知彼”,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要把聘请教学经验丰富的、专业的学前教育教师形成“常态”,对指导教师定期进行培训,深入教学一线,观察幼儿的学习特点、心理特点、行为特点,多学、多做、多思、多练、多悟,与时俱进的研究幼儿教育教学方法,更好的对学生进行指导。教师对学生正确有效的指导,才能真正实现实践教育的目标,理论和实践有机的高度结合,才可以从整体上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4.建立动态的评价反馈机制

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学校应建立实时的动态考评机制、监督管理、评价体系、反馈系统。学校应根据幼儿教师的能力与素质要求,提出具体的考核目标与内容、明确详细的考核方法与标准。应注重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不仅需要过程性评价和诊断性评价,也需要终结性评价,更要关注形成性评价,特别要注意评价的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实践性。

总之,随着电大课堂教学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提高电大学前教育专业实践教学质量效果,要求教学研究与实践有机结合,使理论教学与技能的培养成功的转化为学生自己的知识和实践技能,在教学中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素养。

参考文献

[1]孙丽娜.电大学前教育专业实践课程教学改革初探[J].高校实验室工作研究,2011,6.

[2]王晓丽.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开展学前教育的实践探究[J].天津电大学报,2013(9).

 

电大专科法律论文 第4篇

题目: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建议

摘要:我国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正处在一个寒冰期,而法学专科的学生就更为严峻,除外部环境的因素之外,法学专科学生的培养模式的缺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此,创新法学专科学生的培养模式是解决就业难的一个关键点。

关键词:法律;专科人才;培养模式

1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现状

1、1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现状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法学专科的规定,原来法学专科的专业均改为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民事执行等。现在各专科学校均以开设法律事务专业为多,但法律事务课程的设计,教学的手段和方式基本上还是按照原来法学本科专业进行。法学专科的培养目标和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基本相似,没有太大的区别。法律专科人才的培养没有自己成熟的目标,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缺失就是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的前途。

1、2法律专业人才就业难的原因

(1)法治环境不够理想。

自“依法治国”的问题首次由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到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逐渐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知悉。经过多年的社会各个方面的努力,法治观念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主流思想。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针对目前中国的法治发展水平和状况,中国已经启动并将继续推行的法治改革是全方位的,改革的触角已伸入立法、行政、司法等诸多法治环节。但中国几千年来崇尚“人治”排斥“法治”的传统不可能立即得到彻底根除。人治的影响还将存在,是完美法治环境的最大障碍。比如,决策的非民主化,行政权力过大,司法不能独立,法官徇私枉法现象较为严重等司法腐败问题还有待加强,法律普及方面还存在薄弱等。对人治的信赖,寄希望于某个人,纠纷解决机制和规则充斥着人治的色彩,导致法律的权威难以真正树立。法治环境的欠缺以及由此产生的法治需求的低迷,导致法科毕业生的就业范围相对狭窄。

(2)传统行业很难进入。

选择法律专业的同学,除了因为法律职业的神圣和自己的兴趣,也考虑到将来的发展前景。从就业单位性质上来看,党政机关依然是法律类毕业生的首选。其次是企事业单位,二者占了需求总数的近70%。同时选择到部队、海关、武警边防等单位的也在逐年增加。如:据不完全统计,2003届政法类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比例占到了40%左右,到一般企业单位的占25%左右,到部队、海关、武警边防的占到10%左右。时下毕业生青睐的传统就业行业,如政府机构、党政机关等,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正在大大减少人员需求。另外,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已全部进行公开招考,参加公务员考试仍是目前法律专业毕业生进政法部门就业的唯一渠道,能考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并非易事。由于职位的有限,常常出现几十个、几百个报考者竞争一个岗位,必然导致大多数毕业生遭到淘汰。

(3)社会资源不足。

社会资源主要指建立在信任和互助合作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网络,是个人发展所必要的资本之一。法律专业的学生长期呆在象牙塔里,对社会缺乏了解,更谈不上对社会资源的把握。一方面是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务找不到适当的对象,尤其的低端市场,另一方面是大量的法律人才没有事可做。对在校的法律专业学生,应当积极走出校门,获取到律师事务所或政法机关实习的机会,向法律界的前辈学习,将理论学习和实务学习相结合,积累相关工作经验。同时,在参与实践过程中,面对开放的信息源和多渠道的获取途径,较容易得到有利的资讯,可以节约求职成本,弥补信息的缺乏,提高就业的机会。跟相关单位的接触,让更多人了解、认识自己,在与对方合作和共事中建立的良好关系,为自己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2法律专科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2、1专业口径单一

(1)虽然1998年进行了法学课程设置改革,但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0年,我国的法学教育正面临着一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法学专业的学生是被按照学校的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需要来培养的。由于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等课程的学习都有最低学分的要求,因此,学生能够真正选择专业选修课的机会是很有限的。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郑成良首先提出了专业选修课在课程中所占比例问题:“根据我个人了解的数据,我国法学院本科教学中,专业选修课与专业必修课的比例为3:7,至于专业选修课在所有课程中的比重就更低了,只占17%左右。也就是说,在法学院四年2700课时左右的学习中,本科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未来选择职业的需要,自主决定学习的课程时间不到20%!”由于缺乏学习主动权,导致了专业结构简单,知识体系单一,人才的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本课学生尚且如此,专科学生更加严重,很多学校连选修课都没有,知识结构非常单一。

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简单的技术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综合性、复合型人才是现代社会人才需求的主流方向,用人单位也更青睐综合素质强的毕业生。中国加入WTO后,迅速增长的市场需求,对法律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复杂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必须掌握经济、国际贸易、企业管理和外语等综合知识,只懂的自己的本专业远远不够。因此,应当给予法律专业学生更多的自主学习空间,鼓励他们跨学科,跨专业,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2、2法学教育大众化与法律职业精英化的冲突

目前,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近620所,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约36万人。自1999年扩大招生规模以来,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普通高校法律专业的本科生人数增长了几倍。一些高校追求建设综合性大学,在师资、硬件设施尚不完善之际,先后设立了法律类专业并大规模招生。除了法律本科的大规模扩招外,法律专科,第二学士学位等全日制教育,成人法学教育,在招生数量上也有了飞速的发展。除正规法律院校(系)外,还有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干校”。此外,还有函授、电大、自考、夜大、业大、职大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由于法学一直以来被认为是热门专业,接受法学教育的机会在增加,在校生人数不断增长,法学教育出现了大众化的趋势。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上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法律传统之一,也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我国自2002年首次进行了全国的统一司法考试,欲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均须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并取得合格的成绩。统一司法考试虽然没有覆盖法律职业的全部,但是覆盖了法律职业的主要部分。自2002年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以来,2002年司法考试的全国通

过率是7%,2003年是10.18%,2004年是11.22%。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和法律职业的高门槛,决定了虽受过法律教育的高校学生。在毕业时却并不能轻易迈过这个门槛。从事法律职业。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并非招聘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也对法科毕业生提出了司法考试资格证的要求。

正是因为法律职业需要本科及以上文凭,所以法律专科的教育就处在一个相对尴尬的局面,大量的专科人才游离在法律职业之外。

3对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建议

3、1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

由于我国法律专科人才的培养模式长期以来都以抄袭本科培养模式为主,基本没有什么大的区别,所以这样的现状肯定影响到法律专科人才的培养,因此如何创新法律专科人才的培养模式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笔者认为我们既要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又要考虑到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还应该结合学习西方国家的一些先进的经验。探索一条适合我国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的成熟培养模式。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1)加大我国法律专科人才的实践操作能力,让学生走出校门就能独立处理简单的纠纷。(2)让学生在校期间就参加自学考试,力争在毕业时拿到本科文凭,以弥补学历上的不足。(3)除法律知识课程外辅修其他相关的知识,拓宽知识结构,增加就业机会,以弥补就业难的困境。(4)既要做好向法律职业精英阶层冲刺的准备,也要做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者的打算。

3、2法律专科人才培养课程的重新设计

我国法律专科课程的设计主要是根据本科教育来设计的,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区别。为了培养我国的法律专科人才,应根据新的培养模式来重新设计我国法律专科的教学课程,坚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因此,在课程设计上应减少理论课时,加大实践课时的学习。

3、3法律专科人才培养教学方法的改进

传统的教学方法仍然以老师灌输型的为主,这样的教学方法以传授法学理论为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较差,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因为没有学历上的优势而很难找到与法律相关的工作。为了能体现我国法律专科学生的优势,必须加大实务能力的培养。为此,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减少课堂的理论教学,二是增加学生的课内实践活动,三是增加学生的课外实践活动,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到司法机关中实习,接触法律实务的实际,增加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比如:安徽经济管理学院法律教研室在修订教学计划中就增加了实践课即在第4学期、第5学期的最后一个月让学生集中到司法机关实习,这应该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在当前正处于寒冰期。但是我们不能就此悲观下去,对法律专业,尤其是法律专科就失去信心。种种信息表明,中国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尚未开发,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服务还没有启动。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国家有关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律师15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例如:美国30人,英国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目前面临的种种挫折,只是暂时的。作为法律专科教育,我们不能坐以待毙,应当善于开拓,改革目前的培养模式,挖掘自己的潜力,培养出综合素质较高,有不同的目标定位。相信终会冰破泉涌,每个法律专科人都将有属于自己的空间。

参考文献

[1]马焕秋,高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4)

[2]谭建林,高职高专法学实战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5)

 

电大专科法律论文 第5篇

题目:电大法律专业实践式教学法的探索

[摘 要] 电大法律专业教学存在培养目标难以实现、教学方法不尽如人意、理论与实践脫节和教学条件影响教学质量等问题,鉴于其培养目标和学生素质的特殊性,探究法律实务情景模拟训练教学法和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法。

[关 键 词] 电大;法律专业;实践式教学法;探索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8)10-0178-01

一、电大法律专业教学现存的问题

(一)培养目标难于实现

电大法律专业采取学院式的教育模式,忽视了职业能力的培养,学生素质低且授课时间短,致使学生理论知识薄弱、实践能力不强,很难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

(二)教学方法不尽如人意

学生职业能力达不到工作需要的情况凸显后,电大虽几经教学方法革新,但在缺乏扎实理论的前提下强调实践能力,教学效果并不如意。

(三)理论与实践脱节

电大多为集中授课,重理论轻实践。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源于生活的法律存在开放性规定,与实践脱节的理论会使学生的工作陷于被动。

(四)教学条件影响教学质量

电大缺少法律教学场地,不足的师资多缺乏法律工作经历,教师对实践性法律教学不能给予实质性指导,无法满足实践性法律教学的要求。

二、电大法律专业教学的特殊性

(一)培养目标的特殊性

电大法律专业学生多为法律相关工作的在职人员。2005年,教育部将法律专业归结为法律实务类、法律执行类与司法技术类,强调法律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用性,职业定位属于基础性与应用性并重的复合型法律工作者。

(二)学生素质的特殊性

电大入学门槛低,学生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及专业素质良莠不齐,应通过实践教学提升其专业水平。实践性较强的教学对学生的表达能力、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的要求较为苛刻,需要教师因材施教。

三、电大法律专业实践式教学法

(一)法律实务情景模拟训练教学法

法律实务情景模拟训练是一种角色扮演式训练方法,学生在虚拟场景中扮演法律工作者与当事人,并根据饰演角色就案件中的某个问题参与谈判、辩论、调解或审理。教师安排学生在毕业前夕以角色模拟的方式进行知识与技能训练。在模拟教学中,学生能够发挥潜能按照扮演角色进行深刻思考,即从角色的准备、体验、与对手的博弈以及角色的反思中进行学习和提升。在角色模拟中,学生除了锻炼法律技能,还可以提高学习兴趣,继而提升法律自学能力。

在模拟教学中,学生能够经历法律工作者将面临的诸如接待、咨询、谈判、调解等情况。教师通过讲述案例或提供阅读材料,让学生从自身角色去剖析、理解案件,并与其他角色辩论,可激发学生的灵性和求知欲,促使学生创新思维,最后由教师进行综合评价与指导。教师可根据角色模拟中出现的实际情况随机进行法律程序的特定技巧练习,对学生进行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与考核。

情景模拟教学法给学生提供了系统、灵活的学习环境,学生反映有效而实用。但该法对学生素质和教师水平均有较高要求,教师需在课前做充分而深刻的准备工作。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法

诊所法律教育法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种法律教育方法,如同医学生需要进行临床实习,在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诊所法律教育法正是采用该教学模式,泛生出“法律诊所”这一法律领域教学方法。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以及相应的法律服务。该方法与医学生临床实习相似,学生从实践和经验中掌握法律执业技能。

诊所式法律教学法可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在学生素质提升上,该法教学生“如何行事”,指导学生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符合电大法律教学的培养目标。电大法律教育不同于普通高校法律教育,应高度重视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该法在传授学生职业技能的同时,还能够提升学生的执业基本准则和责任心。在社会价值体现上,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提升学生素质的同时,还可以为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为真实案例行使法律服务,在解决问题中提升对法律相关职业的理解。针对我国法律援助缺乏的现状,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援助的不足。诊所式法律教育法能够为法律专业教学改革提供推动力。

实践式法律专业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通过实践式法律教学课程,学生有机会参与实际办案的全过程,办案时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给学生提供自主思考的学习模式。由于学生处理的是真实案件,迫使学生严谨地处理问题,自学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学生还可能涉及有关单位调查取证、与相关部门或当事人沟通,锻炼自己的沟通能力,还要学会制订工作计划、积累资料、整理证据等实际工作。在教学中运用上述两种方法,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加接近真实的法律工作环境,使学生能够更加注重社会需求,真正将法学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为进入社会、成为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黄风华.高职法律实践教学法的探索[J].警官教育论坛,2006(2):93-97.

[2]吴春香.高校法学教学引入法律“诊所”模式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03(5):77-78.

 

电大专科法律论文 第6篇

题目:电大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探索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教学中的软肋。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模式已不能适应当今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此种教学方式,不仅影响了学习者的以后可持续发展,并且还限制了学习者的思维发散。电大法律专业教学存在培养目标难以实现、教学方法不尽如人意,长期下去,还出现了理论和实践部分脱节的问题[1]。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影响了电大法律专业的有效建设。从当前的视角看,电大法律专业教学,教学条件影响教学质量,无法满足实践性法律教学的要求。此时,需要根据自身的特殊性,培养目标的特殊性,提升学习者综合素养,达到因材施教的教学目标。

一、电大法律专业实践式教学法的探索

(一)案例教学

在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仅仅使用“填鸭式”的教学方式,那么就无法满足现实的发展需求。社会实践的教学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学习者的特点,根据特点,针对性地制定教学计划[2]。案例教学属于法律专业实践式教学法的重要形式之一,不仅需要具备较高的理论基础,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实践性能力。从另外一个视角看,教师不仅需要学习理论和法律知识,还需要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落实案例教学方式,保持内容的生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保持较高的文化素养,帮助学生深层的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在使用案例分析法的时候,首先,需要根据典型案例分析课堂教学内容,落实实践精神。一些法律中需要分析专业名词或者是术语、法规条例等,如果仅仅使用传输的教学方式,那么就很难满足现实的发展需求,甚至还会进入一个难以走出的死循环,不利于学生以后的发展。把典型案例落实到课堂教学当中,不仅可以让抽象的法律规定变得更加的具象化和形象化,还可以激发学生的理解和兴趣,真实地掌握这些法律知识,保持合理的发展路径。在课堂教学中,还需要合理地使用这些典型案例,将时间、精力、机会等有机地整合起来,塑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分析案件中存在的难点和重点部分[3]。电大法律专业的教材编制中,也需要加入一些实际的教学案例,并且需要根据《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合理地收集和分类典型案例,提高学生学习的方向性建设。其次,可以组织学生对疑难的案例实施探究,也就是说教师可以结合现实的需要,合理地使用这些案例,有效地思考,发表自己的看法,以辩证的思想进行内容的总结,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学生的积极性,克服“一言堂”的问题,使学生在思辨中学习到更多的知识,掌握更多的知识,提升内容的应用性与实践性价值。最后,需要增加对应的作业量,提高实践性的训练。在传统的视角下看,平时的作业虽然占据了一定的比例,但是名词解释、填空、问答题等题型比例较大,案例基本上就是寥寥无几,不利于学生的思考和发展。此时,教师就需要增加案例的题目量,并进行合理的落实和点评,为学生步入社会以后的发展提供基础准备[4]。

(二)庭审旁听

法学专业社会实践设计,还需要根据实际分析对应的法律知识背景,保证方案建设的灵活性。参加庭审旁听的方式,就可以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背景下,提高实践性的价值,理解法律的适用性和审判实践。在直观的基础上加深印象,让知识更加的扎实。例如: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看到受贿案公审的时候,不仅可以理解受贿罪的构成和量刑,还可以在深刻的理解中,明确开庭审理需要的准备,法庭中需要的调查,举证质证等方面的内容,法庭辩论部分的程序、评议和宣判的形式等。在经历了一次旁听实践以后,就可以一目了然地将所学习的文化知识和实践部分的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组织学生庭审旁听的时候,首先,需要密切结合当前法律专业的教学内容。如民法教学中可以按照其中不同案件的法律类型进行合理的组织规划,有的是关于经济方面的案件,有的是关于民事方面的案件,有的是关于婚姻方面的案件……这些都需要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合理地为学生选择实践现场[5]。其次,在选择案件的时候,需要保持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例如:某电大组织学生旁听“烟草大王”黄某康受贿案案件的时候,该案同时和房屋拆迁案存在着较大的关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组织旁听该案件不仅利用了热点和典型问题,还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最后,组织旁听前需要先和当地的法院获得联系,并且掌握其中的旁听价值,提高内容的深入启发性。在结束以后,教师需要以座谈会或者是讲座的方式,对这个案件实施分析,并且发表自己的建议,找到该案适用于教学中的价值,同时不可忽略审判的严肃性,让具体的案例教学更加深刻。对于教师来说,还需要找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以实践的视角布置题目,引发学生的思考,对学生的综合性表现进行评价[6]。

(三)情景模拟教学法

此种教学方式,需要选择的是一些真实、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生进行角色扮演,落实不同角色中的主要职责问题。有的学生可以扮演检察官的角色,有的是法官的角色,有的是当事人的角色,有的是律师的角色……不管是哪一个类型,都需要根据案件的类型,合理地提高实践性教学建设。使学生加深对于检察、审判、辩护、代理等内容的理解,熟悉他们实际的工作内容,并保持科学化的建设,为学生以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准备[7]。可采取法律实务情景模拟训练教学法,根据饰演角色就案件中的某个问题参与谈判、辩论、调解或审理。学生除了锻炼法律技能,还提升了法律自学能力。除此之外学生还需要经历接待、咨询、谈判、调解等情况,情景模拟教学法给学生提供了系统、灵活的学习环境。还可采取诊断式法律教学法,在传统教学方式的基础上,合理统筹发展和建设,组织学生相互进行法律咨询,使他们在“诊断”法律问题的同时,开出“处方”,掌握法律职业技能。也就是说,基本上就是在“如何行事”的基础上,提高责任心,落实行为准则,保持法律的严谨性。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还可以建立网上模拟法庭,采用现代技术,使所有学生都能自主安排时间远距离参加实践。网上模拟法庭是对传统模拟法庭的扩充,及时地对学生的实践进行指导和监控。并且还可以结合实践的内容,设置谈论体系,设立评价体系。例如:河南电大和安徽电大都推出了网上模拟法庭示范教学,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加了主动参与性。在使用此种教学方式的时候,需要做好以下的几点准备:首先,需要保证硬件的设备支持。横幅、国徽、参诉人员标牌、条桌、桌布等都需要落实到实际的模拟教学中,并且按照实际的需求,合理安排位置[8]。一些条件较好的学校,还可以连检察官服和法官服等都落实到实践中,保持教学内容的规范性,使学生参与模拟教学时更具庄重感。其次,在选择审判内容的时候,依然需要保持典型性和代表性,全部的学生都需要参与到实践当中,并且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准备不同的材料,准备出庭。之后,每一个学生都需要根据自己的角色,做好实践工作中需要落实的内容以及准备好相关的法律知识。最后,教师还需要找到一些有经验的律师承担实践教师,对学生的实践加以指导,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合理地制定出有效的优化措施。

(四)法律咨询

法学家霍尔姆斯有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9]。想要实现把“平面教学”转变为“立体教学”,就需要根据电大教学的实际,合理地落实教学改革目标,满足现实的发展需求。法律咨询就是在有领导、有组织、有目的的基础上,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带着大家一起走向司法活动当中。对于学生来说,民众生活中涉及最多的就是家庭婚姻、遗产继承、借贷、房屋租赁、房屋拆迁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解答,给他们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这不仅可以帮助民众有效解决纠纷问题,还可以在学以致用的基础上,提高实践性,使所学习到的知识与解决实际中所存在的问题融会贯通。在使用此种方式进行教学的时候,需要注意的地方是参加的学生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本功。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学生需要根据具体的问题,进行精确的解答,积极帮助大家解决问题。此时,可以小组的方式进行落实,保持团结协作的精神。此外,学生在参加活动的时候,需要有教师带队,以便获得及时的指导,还需要安排学生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记录具体的实践活动内容。

(五)社会调查

社会实践的教学设计必须符合电大法律专业自主化的特点,落实一定数量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其中的社会调查部分,主要是结合当前的热点问题,分析事件的真相,并且根据这些真实的问题提高实践性。在落实的时候,首先,需要明确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也就是说,教师需要在合理的统筹规划下,将立法、知法、守法、执法等内容的相关知识合理地落实到实践当中,满足法治社会的发展需求[10]。其次,需要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满足法律的建设需要,解决实践上的问题,分析当前的热点现状,加大民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保证知识内容的实践性与深入性。最后,需要在合理的社会调查中,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内容的落实和报告的建设。这些基本的内容中,需要根据调查的特点,找到具体的解决方式,并且根据实际的调查,落实自己的建议和看法,并且提高参考性的价值。在提交了报告以后,教师需要按照其中的流程、学生的理解、学生的进步情况,合理地制定出评价结果,保持评价的全面性与科学性。

(六)专业实习

社会实践教学设计应贯彻实事求是原则,在动态化的基础上,建立固定的实习基地,解决供学矛盾问题。专业实习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巩固理论知识,还可以帮助学生获得更多的实践经验,最大限度增强学生的工作能力。首先,需要建立实习基地,如组织学生到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中去见习实习,并且根据实际情况与其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落实固定的司法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长期实习合作。例如:彬州电大就是在很早的时候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组织学生到当地法院实习,并与其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获得了较好的教学实践效果。其次,需要电大法律专业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在实践方面给予学生有效帮助,以其丰富的教学经验,科学地落实实习大纲,分析实习目的和内容。最后,需要保持纪律的严谨性,实习内容需要按照保密的方式落实。在实习报告中,需要根据实习鉴定进行合理的评价,为学生以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准备。平时作业、毕业作业都需要在合理安排下,完成社会调查实践部分的内容,落实实践形式,并且以书面报告的方式,最大限度发挥实践式教学的主要价值。

二、总结

随着社会的进步,实践式法律专业教育不仅是为了提升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需要将实际办案的全过程合理地落实到学习实践当中。使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更直观地进行案件内容思考,提高自主思考建设,提升学生对于问题处理的严谨性,增强其调查和取证能力,提升沟通能力,更好落实相应的学习实习计划。使学生在真实的实践环境中,更关注社会需求,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从电大法律教育的实践性、职业性特点出发,落实教学基础,为电大学生将来成为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打下良好的基础。

 

电大专科法律论文 第7篇

题目:关于电大法律专业实践课教学的思考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模式已不能适应当今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实践性法律教学的开展是遵循电大教育教学规律,满足电大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要求,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及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法律专业;实践课教学

根据社会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探索和建立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为目标的实践教学模式,是实现专业教育办学方针的必然要求。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及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由于文科教育与理工科教育的差异,法律专业的实践教学任务更为艰巨。

一、实践教学在法律专业教育中的意义

从现实的角度出发,由于电大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同于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工作内容是进行具体的操作、生产,而非进行设计和研究性工作。对于毕业的学生来讲,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前提下,具有较高的技术应用能力,较快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以尽快适应第一线工作岗位的需要,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及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电大毕业生顺利走上工作岗位,尽快进入工作角色的重要手段。

作为法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要认识到,实践教学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首先,法律专业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就要马上独立进行常规的法律事务工作。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主审法官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之间有一个独立思考判断与协作配合的学习过程。而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目标是法院、检察院、律师所等单位的辅助性岗位以及基层司法机关和企业的法律事务岗位。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更多的是辅助法官、检察官、律师开展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不存在岗前职业培训的学习过程。职业岗位所需技能完全可以在学校的实践教学——模拟与实习中获得。因此,电大法律专业有针对性地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显得更为重要。其次、由于对学生培养目标的不同,理工类专业的毕业生和本科生、研究生在就业方面基本不存在竞争,而法律专业教育和法学本科教育在学生就业方面替代性较强,存在着较大的竞争。由于实现就业的需要,属于电大法律专业学生就业的法律辅助岗位被法学本科生挤占,导致电大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的巨大压力。那么,如何设计适合法律电大教育的实践模式,并针对不同专业未来就业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强化技能训练,使学生能够从学校毕业到岗位就业实行无缝隙对接,克服大学本科生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以充分体现法律职业教育在专业技能与实务操作上的优势,就显得更为迫切。例如,书记官专业的学生,不仅应具有必备的速录技能,并且应熟悉书记官职位的工作流程,熟练掌握书记官职位所具备的组织、管理、分析、归纳、案卷装订与整理等各项技能,才可以在未来的就业中超越本科生,而在竞争中胜出。

二、明确电大法律实践教学的目标

任何教学模式都指向和完成一定的教学目标,在教学模式的结构中教学目标处于核心地位,并对构成教学模式的其他因素起着制约作用。相关文件指出:“要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带动专业调整与建设,引导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点是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实验、实训、实习是三个关键环节。”

电大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岗位群主要有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司法助理员、企事业法律文员、经理助理、档案管理、法院书记员等,岗位群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分析案件的性质和事实、制作法律文书、代理出庭诉讼、调处民间纠纷、社区矫正、法制宣传等,对应的岗位核心职业能力主要包括分析案情、提供法律咨询的能力、法律文书写作与分析能力、熟悉诉讼业务能力、审查经济合同能力、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良好的语言能力与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等。因此,电大法律专业教育的首要目标是通过引导学习者的法律实践,培养其关系协调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教学目标可分为专业教学目标与课程教学目标两大类型。有关法规规定电大院校在课程安排过程中实践课课时不得低于40%,而实际上这里的40%是正常的教学过程中的比例,再加上目前学生的实践实习,则实践课时的比例就应该是56.67%。但是,如果片面追求实践而忽視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则不利于学生对实践系统的理解,从而导致学生难以承受将来知识自主拓展的需要。所以在制定专业教学目标与课程教学目标时一定要注意把握好实践与理论的数量配比与有机聚合,合理构建学习者的知识结构。课程教学目标首先是以静态形式体现在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材、教案等具体教学设计中,其次是以动态形式体现在具体教学行为、教学过程中。教学目标决定着教学模式的操作程序和师生在教学活动中的组合关系,也是教学评价的标准和尺度。不同教学模式是为完成一定的教学目标服务的。

三、实践性法律教学是电大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要求

首先,实践性法律教学要求教育内容由法律职业的性质和功能来决定,提供给学生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点。尽管传统的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成为主流,但是脱离了职业法学教育的最主要目标。虽然经济类、哲学类等学生都可以学习法律,但是法律学生“应当学习如何作为法律职业者而不是作为学者参与这些活动”。其次,实践性法律教学要求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也就是要让学生具备独特的批判性法律思维。在信息时代和法制快速发展的条件下,在专业学习的短短几年不可能把法律的方方面面都向学生进行系统的传授。即便向学生进行了系统的传授,在学生毕业后,新法律也会层出不穷。电大教给学生的不应该仅是知识信息,而应该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为主要目的。这种法律思维是一种取之不尽的资源,能够使学生受益终生。再次,实践性法律教学要求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道德。合格的毕业生应当不仅了解法律条文,还应当具有分析复杂的事实材料的能力、与各种人员打交道的技能和写作法律文书的技能等。

在电大法律专业的教学中,有效的实践教学模式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从电大法律教育的实践性、职业性特点出发重新构建新的实践教学模式。

 

电大专科法律论文 第8篇

题目:开放大学法律专业教学模式探析

开放大学教育法律专业一直以来是备受大家推崇的热门专业,开放大学成立以来,面对我们地方电大也正处于向开放大学转型的关键时期,探索适合开放大学成人学生的学习方式,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主要任务。本文仅就地方开放大学法律专业教学模式进行探析,主要从互动讨论作为课堂教学的主要形式,模块、案例教学相结合,全面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微博微信教学展现成人教育优势等几方面进行阐述,希望能对地方电视大学向开放大学的转型尽一点微薄之力。

虚拟课堂 教学 交互 微博

随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地方电大也在向开放大学转型,30多年来地方电大为社会各界培养众多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办学特点也从传统传授知识的应试教育转变为注重个性发展及知识能力相结合的教育方式。教学过程中教师也从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课堂面授为主的封闭式教学模式,向学生自主学习、多种媒体支持的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模式,即向“以学生为中心,一切为了学生”的模式转变。目前我们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作为地方电视大学的教师,我们也在不断地学习,创新思维,为开放大学的转型做出我们的努力。在具体的法律专业教学实施过程中,通过对教学模式的逐步认识,我把自己的一些教学体会和大家分享,希望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1 把互动讨论作为课堂教学的主要形式

互动讨论主要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发言,教师在讲解或解决某方面问题之前,先让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在此基础上教师进行总结和提升。因为我校开放教育的学生都是成年人,而且是在职学习,他们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有些学生还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具有丰富得实践经验,只是理论知识有些匮乏,因此,让学生发言,可以发现学生在学习理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引领,同时可以促进学生主动思考,集中听课注意力,活跃课堂氛围。为了更好地采用此教学方法,每次课前我通过微博、微信群和课程讨论区或QQ群等方式提前布置问题,随堂调查,组织学生分组讨论。通过互动讨论教学,加强了师生间、生生间的互动,充分调动了学生的优势力量,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同时大大提高了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 积极采用案例教学和模块教学方法

案例肯模块教学可以将知识连成一体,并从案例分析中受到启发,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

在《民法学1》和《民法学2》课程教学过程中主要采用模块教学和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开学初,我就制定了《民法学1、2课程设计方案》,将每次课要讲的主要内容都设计好,将整个民法学三十二章内容分为五大模块,即“民法概述、主体、权利、行为、责任”,在目录中将各个章节划分开,打乱原来的章节顺序,按照这十二个字为主线,统领整个民法学的脉络,将这个脉络向学生讲授,学生们感到学习民法不再是那么挠头,对学习民法学产生了兴趣。然后根据每次辅导课的具体内容设计了《导学提纲》,在每次上课一周前将《导学提纲》挂到锦州电大的网站上,让学生作好预习,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引导学生如何自主学习,为学生扫除在具体学习过程中毫无头绪,条理不清的障碍,使学生能够更好地自主学习,作好他们的引路人。另外还围绕社会生活中的实际例子,与相关的理论知识进行有机的组合。依据教学需要收集、整理案例材料,用实例阐述道理,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事教育启发同学,使学生感受真切。教学典型案例的运用,使教育更加直观、具体,更深刻地引发了学生思想深处的思考。这种模式使学生增强了现实感、实践感,在案例的分析学习中加深了对抽象理论知识的理解,使学生从案例分析中受到启发,得到分析、判断能力培养,提高了课堂教学的效果。

3 全面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发挥媒体教学的优势,增强感染力

教师这一角色的“扮演”及“扮演”是否到位、作用是否发挥,是关乎开放教育教学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不断更新知识,扩充知识储备,跟踪现代教育思想的发展,不断加深对开放教育的理解,熟练掌握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更好地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向学生传授知识。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我利用锦州电大教学平台中的教学大纲、教学辅导、课程说明、平时作业、自检自测、期末复习、往届试题等栏目,另外我还自设了案例辅导、学术报告、法条解读等栏目,充实学生的学习资源,组织学生在锦州电大网站BBS课程讨论区进行实时在线答疑,学生还可以通过在论坛留言的非实时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或者给辅导老师发帖子,提出自己的问题,辅导教师及时地给予回复,更好地指导学生自主学习。另外,通过小组讨论、电话答疑、网上辅导、E-mail、QQ、微信群等方式为学生解疑答难,满足学生在具体学习过程中的要求,把更新、更好的知识提供给学生,充当学生学习的信息源,为学生扫除学习上的种种障碍,增强其学习的信心和动力。

4 顺应时代发展,充分展现微博和微信群教学优势

微博,即微博客(Micro 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电脑、手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微信是一款手机通信软件,支持通过手机网络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可以单聊及群聊,还能根据地理位置找到附近的人,带给朋友们全新的移动沟通体验。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快捷的即时通讯工具,具有零资费、跨平台沟通、显示实时输入状态等功能备受广大手机用户的亲睐,微信同传统的短信相比,具有更智能更灵活的特点,到2013年1月微信注册用户量已经突破3个亿。

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学生90%以上都在用微博和微信,因此我们根据这一特点,我们提出了微博和微信教学的设想。在面授课之前,将本次课要讲的内容、课件、视频案例、思考题等上传到微博和微信群中,方便学生做好预习和查阅。同时,学生可以参照教师发布的信息进行自主学习,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真正做自己学习的主人。同时,大部分学生都是社会在职人员,他们没有太多的时间来参加面授辅导课,将面授课的内容上传到微博和微信,方便学生碎片化学习和移动学习,动动手指,就能随时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也方便老师和同学进行沟通,这是一个新兴的平台,更快捷更方便大家。

总之,在法律专业教学中,通过运用多种灵活的教学方法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了学习的主动性,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更激发了我们教师认真教研,提高自生素质和能力的激情,不断加强学习,引导学生真正成为自主学习的主人。在未来的开放大学教育教学工作中,教师的任务已不仅仅是简单的面授教学,而是要具有多方面素质,能够适应开放大学的教学工作。作为一名年轻教师,我会一如既往地不断创新,认真学习现代教育教学理论和知识,运用多种媒体和手段,开拓创新,为开放大学的学生们全心全意地服务,为开放大学的发展做出贡献。

[1]张阳,黄峻磊.浅谈“微博”的兴起与网络营销价值[J].商场现代化,2009,(26).

[2]扬子.教学从此有了“微”力——微博对教学的作用[J]].教育策划与管理,2012,(1).

[3]刘晖.Twitter:微博客时代的到来[J].传媒,2009,(10).

电大专科法律论文 第9篇

题目:浅谈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

对于腐败现象,江泽民同志指出: “从本质上来说,腐败现象是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产物。”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 “坚决反对和制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既要充分认识反腐斗争的紧迫性,又要充分认识其长期性,坚定信心,扎实工作,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把反腐斗争进行下去。”而在党的报告上又指出了: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从十六大到,中国共产党都将反腐斗争作为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大力来抓。自上台以来,更是加大了反腐斗争的力度,提出了“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老虎苍蝇一起打”。随着一批批贪腐高官的下马,让我们感到了党和国家对腐败的“零容忍”和打击的决心,也赢得了民心,让民众看到了廉政建设和法治社会的希望。

一、腐败产生的根源

(一) 历史根源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特别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在世界上经历的时间最长,发展最为成熟和完备。中国的封建制度在留给我们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也遗留下了它所包纳的许多陈腐、消极因子。这种封建、落后的历史沉渣的大量残存必然会侵蚀到我们党的肌体,使党员干部的思想行为发生蜕化,比如封建专制的家长制、宗族血缘关系导致的任人唯亲、封建特权阶级的思想等,这些封建制度的糟粕成为了国家权力腐败的重要源泉。

(二) 思想根源

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学说和哲学原理告诉我们,权力的腐败归根结底是世界观的问题。世界观一旦形成往往会支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权力腐败的世界观问题主要分为以下情况: 功利主义伦理,极力追逐特权名利,私欲膨胀,滥用权力; 实用主义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必然把人们推向唯利是图、拜金主义的死胡同; 市场经济带来的思想冲击,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是天然契合的,而与共产党的多数原则则是对立的,在这种冲击下,我们的党员干部往往会迷失自我,立足于自己的私利,动摇理想信念,模糊自己的政治立场。

(三) 政治根源

在我们国家,虽然已经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但这种建筑始终是不完善的,其弊端会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出来: 权力过分集中,助长了家长制作风; 党政职责不分,某些党组织及其领导人在一些问题上强行干预,盲目决策; 机构冗杂臃肿,助长官僚主义作风; 干部制度存在缺陷,缺乏考察干部的公开性,缺乏人才合理流动机制等;监督制约失效,助长滥用职权之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 执法不严,削弱了法律的惩戒作用。

(四) 经济根源

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体现人与人互相平等和互相合作,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关系,但是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某些旧的经济关系仍然存在,社会生产关系在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中还存在各种矛盾,在经济制度、经济结构、经济管理等方面还有缺陷,比如商品经济带来的拜金主义、经济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漏洞带来的不轨经济行为等,这些就很容易出现经济利益的变形和倾斜,尤其是当某种特权和经济利益结合时就会导致权钱交易的权力经济。

(五) 国际根源

我们所说的国际根源,既包括不同阶级政党之间的影响,又包括无产阶级政党之间的相互影响。共产国际的集权领导和苏联集权体制对我党的建设产生过负面影响,而上世纪 90 年代的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对我党的理念信仰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同时西方资本主义的政治渗透和价值观念对我们党的思想建设造成很大冲击。

二、反腐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反腐问题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各国政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

我们应该认识到反腐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反腐斗争。

反腐斗争和廉政建设不是一般性的策略问题,更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而是关系全局的战略问题,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反腐败斗争。反腐败斗争的本质是严重的政治斗争,关系到无产阶级政党和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败。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要想健康的发展,必须要有反腐败斗争的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反腐败斗争是反对西方资本主义对我国实行的“和平演变”的重要战线。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进行的。我国现阶段出现的腐败分子是一批新生的剥削分子,他们的产生既是国内剥削阶级残余影响的产物,同时又是西方资本主义对我国实行思想渗透、和平演变的产物。我们必须把反腐斗争看作是反对和平演变的重要战线,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将党内的腐败分子清除掉,让敌对势力的别有用心彻底落空。

因此,我们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旗帜鲜明、态度坚定的把反腐败斗争贯穿于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全过程。

三、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

法制的不完善是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本性原因之一。把行政管理运行过程法制化,是防范腐败的基本途径,也是提高政府效能重要前提。我们不能静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而坐视各种腐败行为的蔓延,我们只有不断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才能不断打击腐败分子对于廉政法律体系建立进行干扰和破坏的企图,而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腐败现象的干扰力度将逐渐被遏止。因此,法制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同步进行,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首先,应深化改革,创新体制,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我国现阶段的政府行政机构过于冗杂,行政过程较为繁琐,过多的行政审批环节为腐败分子从中牟利提供了条件。所以必须加快政府职能的简化和转型,不断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更大程度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这样就消除了“吃拿卡要”现象存在的前提条件。

其次,健全法制,依法反腐,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第一,实现权力的法治化,包括权力赋予的法治化、权力行使的法治化、权力监督的法治化; 第二,实现社会法治化,主要指社会实现法治的过程,以及社会实现法治后呈现出来的整体状态。这有利于掌权者慎用权力,监督者公正监督,公民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反腐倡廉和廉政建设,确保政治清明与廉洁为政; 第三,对待腐败问题必须依法处理,对待腐败分子必须依法惩治,实现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相互独立,不受干涉。保证执纪执法队伍依法独立办案,提高依法治理腐败的能力,言必讲法,行必依法,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运用法律武器同腐败现象做坚持不懈的斗争。

再次,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治思想教育,深入宣传,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要宣传党反腐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和工作思路,宣传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引导党员干部学习党和国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基础性法律和党内法规,认识到党和国家在反腐工作上的力度和决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责任感,使得反腐的法制观念深入党员干部心中,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信念。

最后,加大惩处力度,严格追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加强对反腐工作的立法司法建设,通过立法的明文规定,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使得反腐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体现党和国家对于腐败行为的“零容忍”和打击决心。保证司法独立,使得执纪执法队伍在办案过程中保持独立性,不受外在因素的干涉,使腐败分子失去“保护伞”而难逃法律的制裁。从而做到“有腐必惩,惩腐必严”。

综上所述,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乃至民族大业的长期性系统工程,只有将反腐倡廉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才能形成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铲除腐败行为生存的空间和土壤。随着党和国家对反腐工作的逐步重视,必将会为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保障和社会环境。我们应在“三个代表”伟大思想的指引下,大力开展科学立法、独立司法、法制监督、普法宣传等法制建设工作,沿着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不断前进,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相信,党和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的不断努力,最终取得反腐倡廉工作的胜利。

参考文献

[1]蒋周明。 腐败探源与反腐败研究[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2]罗忠敏。 腐败成因与防治对策[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电大专科法律论文 第10篇

题目:电大本科法学论文

法学是具有实践性和应用性的社会科学,因此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但由于我国固有的教学方式和偏向理论的教学方法使得实践教学完善的进程步履艰难。

法学论文范文一:道德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结合思考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在经济发展如此迅速的情况下,有些道德所提倡的行为已经开始为法律要求。

道德法律化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而法律道德化也将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道德法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都将转化为更高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

二者的合理发展为我国建立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

关键词:道德法律

和谐社会但无论是哪种学派都无法否认道德与法律两者之间存在很深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礼法合一”与“明德慎罚”都表明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各方学派中都认为道德与法律存在其必然联系。

马克思主义中的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两者之间不仅相互联系而且相互区别,彼此之间还能够渗透相互转化。

在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

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出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

而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总的来说就是:“公平与正义、诚信与友爱、安定且有序、并且充满活力、民主法治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这充分说明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就是民主与法治的实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

法治化的顺利进行是和谐社会正确运行的基本保障。

和谐社会在本质上也是道德社会和谐社会是在所有人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的一种环境。

而这样的环境构成的基础是诚信与友爱。

所以在和谐社会的构成中,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必须赋予和谐社会其特定的内涵还需要法律与道德的支持。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研究道德与法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必然的

1.道德法律的起源。

从我国古代开始道德与法律就已经是分不开的了。

从汉朝实行对于儒家制度的推崇以来,开始实行由法制体系向道德体系转变;唐朝则实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把道德与法律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实现法律的道德化。

古语中我们可以知道礼节在法律之前形成,法律是礼节的条文形式这也就是礼则入刑的原理。

在那时道德与法律就已经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渊源。

道德与法律的起源可以归纳为:法律是由道德转化而来,法律历经了道德法、独立法与混沌法几个阶段。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法律终将归于道德。

并且法律也源于道德,两者之间是不可分割的。

2.道德对于法律的补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的追求是和谐。

但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用法律作为它的保障。

但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

所以在和谐社会的建立中不仅使用法律还要使用道德与宗教来弥补法律的不足。

与法律相比道德与宗教都是注重培养人的内心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信仰宗教并且不同宗教也有不同要求但并非每个要求所发挥的作用都是积极的,而道德则克服了这些缺陷。

因为即使是不讲道德的人也无法否认道德的正确性。

而且到的对于人的内心调整并没有消极性。

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对法律进行道德补充,用道德补充法律漏洞。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律要争取法治地位到的争取德治地位。

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二、道德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结合方式

1.和谐社会的实现需要道德法律一同发挥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体系的发展人们的交际范围日益扩大,社会不能仅仅只靠道德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

只有依靠法律进行有效地监督才可以保证人们能够遵守道德规范。

目前社会所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法律的强制力。

在强制力的方面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制动力更强。

但与此同时不能忽视道德的自律。

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调节与规范作用,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道德的法律化是和谐社会产生的条件。

道德与法律互为辅助,此消彼长,并且可以相互转化,也就是道德的法律化。

与法律的道德化。

道德与法律的相互转化可以成为控制社会关系的有力杠杆,现在社会中大量的出现了道德的法律化。

大多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中,但要使其实施还需要将人们的他律转化为自律。

这就是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转化,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道德的法律化是侧重于从立法的角度来说,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将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意识,使国家进行强有力的实施。

其目的就是借助法律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所以不论是道德的法律化还是法律的道德化,都是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因此道德与法律是不可分离的。

3.法律道德化是将法律变为更高的道德权利与义务。

在法治社会当中为保证公民权利我们不仅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还要依靠道德,依靠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来提高领导干部自我修养。

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最大程度的趋向于公正。

对于国家来说法治与德治缺一不可。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的法治化,依法治国。

同时还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中的道德建设,这样才能够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制与德治相结合,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的向前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下从前的道德提倡也有可能转化为法律要求。

而且作为法律条例的某种行为也可能会转化成一种道德责任。

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这两种趋势在社会规范中起重要作用。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两者共同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衡爱珠.论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J].法制与社会,

[2]徐桂兰.道德法律化的新思考[J].道德与文明,

[3]程明.试论道德的法律化及其限度[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高建新.和谐社会下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

 

电大专科法律论文 第11篇

题目: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建议

1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现状

1、1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现状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法学专科的规定,原来法学专科的专业均改为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民事执行等。现在各专科学校均以开设法律事务专业为多,但法律事务课程的设计,教学的手段和方式基本上还是按照原来法学本科专业进行。法学专科的培养目标和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基本相似,没有太大的区别。法律专科人才的培养没有自己成熟的目标,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缺失就是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的前途。

1、2法律专业人才就业难的原因

(1)法治环境不够理想。

自“依法治国”的问题首次由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到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逐渐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知悉。经过多年的社会各个方面的努力,法治观念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主流思想。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针对目前中国的法治发展水平和状况,中国已经启动并将继续推行的法治改革是全方位的,改革的触角已伸入立法、行政、司法等诸多法治环节。但中国几千年来崇尚“人治”排斥“法治”的传统不可能立即得到彻底根除。人治的影响还将存在,是完美法治环境的最大障碍。比如,决策的非民主化,行政权力过大,司法不能独立,法官徇私枉法现象较为严重等司法腐败问题还有待加强,法律普及方面还存在薄弱等。对人治的信赖,寄希望于某个人,纠纷解决机制和规则充斥着人治的色彩,导致法律的权威难以真正树立。法治环境的欠缺以及由此产生的法治需求的低迷,导致法科毕业生的就业范围相对狭窄。

(2)传统行业很难进入。

选择法律专业的同学,除了因为法律职业的神圣和自己的兴趣,也考虑到将来的发展前景。从就业单位性质上来看,党政机关依然是法律类毕业生的首选。其次是企事业单位,二者占了需求总数的近70%。同时选择到部队、海关、武警边防等单位的也在逐年增加。如:据不完全统计,2003届政法类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比例占到了40%左右,到一般企业单位的占25%左右,到部队、海关、武警边防的占到10%左右。时下毕业生青睐的传统就业行业,如政府机构、党政机关等,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正在大大减少人员需求。另外,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已全部进行公开招考,参加公务员考试仍是目前法律专业毕业生进政法部门就业的唯一渠道,能考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并非易事。由于职位的有限,常常出现几十个、几百个报考者竞争一个岗位,必然导致大多数毕业生遭到淘汰。

(3)社会资源不足。

社会资源主要指建立在信任和互助合作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网络,是个人发展所必要的资本之一。法律专业的学生长期呆在象牙塔里,对社会缺乏了解,更谈不上对社会资源的把握。一方面是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务找不到适当的对象,尤其的低端市场,另一方面是大量的法律人才没有事可做。对在校的法律专业学生,应当积极走出校门,获取到律师事务所或政法机关实习的机会,向法律界的前辈学习,将理论学习和实务学习相结合,积累相关工作经验。同时,在参与实践过程中,面对开放的信息源和多渠道的获取途径,较容易得到有利的资讯,可以节约求职成本,弥补信息的缺乏,提高就业的机会。跟相关单位的接触,让更多人了解、认识自己,在与对方合作和共事中建立的良好关系,为自己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2法律专科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2、1专业口径单一

(1)虽然1998年进行了法学课程设置改革,但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0年,我国的法学教育正面临着一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法学专业的学生是被按照学校的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需要来培养的。由于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等课程的学习都有最低学分的要求,因此,学生能够真正选择专业选修课的机会是很有限的。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郑成良首先提出了专业选修课在课程中所占比例问题:“根据我个人了解的数据,我国法学院本科教学中,专业选修课与专业必修课的比例为3:7,至于专业选修课在所有课程中的比重就更低了,只占17%左右。也就是说,在法学院四年2700课时左右的学习中,本科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未来选择职业的需要,自主决定学习的课程时间不到20%!”由于缺乏学习主动权,导致了专业结构简单,知识体系单一,人才的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本课学生尚且如此,专科学生更加严重,很多学校连选修课都没有,知识结构非常单一。

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简单的技术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综合性、复合型人才是现代社会人才需求的主流方向,用人单位也更青睐综合素质强的毕业生。中国加入WTO后,迅速增长的市场需求,对法律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复杂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必须掌握经济、国际贸易、企业管理和外语等综合知识,只懂的自己的本专业远远不够。因此,应当给予法律专业学生更多的自主学习空间,鼓励他们跨学科,跨专业,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2、2法学教育大众化与法律职业精英化的冲突

目前,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近620所,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约36万人。自1999年扩大招生规模以来,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普通高校法律专业的本科生人数增长了几倍。一些高校追求建设综合性大学,在师资、硬件设施尚不完善之际,先后设立了法律类专业并大规模招生。除了法律本科的大规模扩招外,法律专科,第二学士学位等全日制教育,成人法学教育,在招生数量上也有了飞速的发展。除正规法律院校(系)外,还有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干校”。此外,还有函授、电大、自考、夜大、业大、职大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由于法学一直以来被认为是热门专业,接受法学教育的机会在增加,在校生人数不断增长,法学教育出现了大众化的趋势。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上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法律传统之一,也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我国自2002年首次进行了全国的统一司法考试,欲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均须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并取得合格的成绩。统一司法考试虽然没有覆盖法律职业的全部,但是覆盖了法律职业的主要部分。自2002年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以来,2002年司法考试的全国通

过率是7%,2003年是10.18%,2004年是11.22%。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和法律职业的高门槛,决定了虽受过法律教育的高校学生。在毕业时却并不能轻易迈过这个门槛。从事法律职业。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并非招聘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也对法科毕业生提出了司法考试资格证的要求。

正是因为法律职业需要本科及以上文凭,所以法律专科的教育就处在一个相对尴尬的局面,大量的专科人才游离在法律职业之外。

3对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建议

3、1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

由于我国法律专科人才的培养模式长期以来都以抄袭本科培养模式为主,基本没有什么大的区别,所以这样的现状肯定影响到法律专科人才的培养,因此如何创新法律专科人才的培养模式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笔者认为我们既要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又要考虑到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还应该结合学习西方国家的一些先进的经验。探索一条适合我国法律专科人才培养的成熟培养模式。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1)加大我国法律专科人才的实践操作能力,让学生走出校门就能独立处理简单的纠纷。(2)让学生在校期间就参加自学考试,力争在毕业时拿到本科文凭,以弥补学历上的不足。(3)除法律知识课程外辅修其他相关的知识,拓宽知识结构,增加就业机会,以弥补就业难的困境。(4)既要做好向法律职业精英阶层冲刺的准备,也要做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者的打算。

3、2法律专科人才培养课程的重新设计

我国法律专科课程的设计主要是根据本科教育来设计的,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区别。为了培养我国的法律专科人才,应根据新的培养模式来重新设计我国法律专科的教学课程,坚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因此,在课程设计上应减少理论课时,加大实践课时的学习。

3、3法律专科人才培养教学方法的改进

传统的教学方法仍然以老师灌输型的为主,这样的教学方法以传授法学理论为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较差,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因为没有学历上的优势而很难找到与法律相关的工作。为了能体现我国法律专科学生的优势,必须加大实务能力的培养。为此,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减少课堂的理论教学,二是增加学生的课内实践活动,三是增加学生的课外实践活动,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到司法机关中实习,接触法律实务的实际,增加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比如:安徽经济管理学院法律教研室在修订教学计划中就增加了实践课即在第4学期、第5学期的最后一个月让学生集中到司法机关实习,这应该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在当前正处于寒冰期。但是我们不能就此悲观下去,对法律专业,尤其是法律专科就失去信心。种种信息表明,中国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尚未开发,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服务还没有启动。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国家有关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律师15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例如:美国30人,英国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目前面临的种种挫折,只是暂时的。作为法律专科教育,我们不能坐以待毙,应当善于开拓,改革目前的培养模式,挖掘自己的潜力,培养出综合素质较高,有不同的目标定位。相信终会冰破泉涌,每个法律专科人都将有属于自己的空间。

参考文献

[1]马焕秋,高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4)

[2]谭建林,高职高专法学实战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5)

 

电大专科法律论文 第12篇

题目: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形下自行判断和选择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有其重要意义,但是如果不加控制,权力被滥用就会对法治社会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法律漏洞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概述

(1)行政自由裁量权定义。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行政案件中,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于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行政目的,依据自身的理性判断,自行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也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政主体有自行判断和选择的空间。

(2)行政自由裁量权特征。从行政诉讼法角度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对应的“疑难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能够适用当前发生的违法行为,从逻辑上说也即为了处理该违法行为需要从若干可能的规范中做出选择,基本存在两种情形,其一是法条之间的竞合,也即存在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规范都可以适用该种情形,需要做出选择;其二,存在法律漏洞,也即没有法律法规适用该种情形,但是依法又必须做出处理。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也即具有法定性。例如:2015年颁布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罚款:(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这里就赋予执法者在行人发生规定违法行为时可以选择警告或者五元罚款的自由裁量权。

乐屋酒庄的酿酒师Ion Luca先生向大家重点推荐乐屋Bad Boys2016,该款酒在2018年连续获得柏林葡萄酒大赛、亚洲葡萄酒大赛、德国Mundas Vini葡萄酒大赛三座金奖,又刚刚获得IGC最有价值四星大奖,是今年摩尔多瓦出品酒款中当之无愧的“高光表现奖”。Carpe Diem是拉丁语“把握当下”的意思,酿酒理念是开放简约,包容创新,最大限度彰显本土品种的特色。Bad Boys2016采用本土品种黑姑娘和高加索品种晚红蜜的混酿,将两个古老的葡萄品种完美的融合并焕发出新的生机。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自由性,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自身判断做出决定。比如面对行人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情形是给予行人警告处罚还是五元罚款的处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可以恣意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行政主体对决定做出适当的说明,以证明其做出的决定是合理正当的。

(2)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法的价值角度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法治首先就要求是良法之治,也就法本身就应该是正当合理,但是作为文字固定下来的法律毕竟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不可能十全十美,而法的制定修改都是需要经过严格程序的。而赋予行政主体必要的自由裁量权,让行政主体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赋予法律法规更多的灵活性,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进步,各项改革正逐步迈向深水区。同时,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也很明显,因此,国家在立法过程中为了普适性和相对稳定性不得不使用比较原则和模糊的语言。在此背景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特殊意义,现代社会需要能动的行政,而能动的行政离不开自由裁量权。

(1)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弥补立法方面的不足。大致有三种情况:①法律法规的很多条文过于原则和模糊,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性,法律条文存在多个可选择的构成要件或存在多个法律后果时,需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并予以适用做出相应的决定。②对于同一违法情况有多个法律法规同时适用,也即法律竞合,这时需要行政主体选择合适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③某一违法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可以适用,也即存在法律漏洞,这就需要行政主体根据立法精神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

对于成人教育培训,尤其短期进修培训类教育,很难有质的飞跃。慢性肾脏病发病率逐年升高[1],并最终发展为尿毒症,而目前主要的治疗手段是血液透析[2],因此对于血液透析技术及护理需求也逐年增加。因此血液净化专科护士培训需要有一种合适的教育模式和方法,在短期内将学员培养为具有良好的科研思维和良好的血液净化护理能力。2008年经江苏省卫生厅审批,我院成为江苏省首批血液净化专科护士培训基地之一,结合近10年的专科护士培训的实践教学,将高效成人短期培训经验及成果介绍如下。

量子力学的基本原理就是微观粒子可能处在迭加态,这种状态是不确定的。例如电子可以同时处于两个不同地点,电子有可能在A点存在,也可能在B点存在,电子的状态是在A点又不在A点的迭加。这个话大家就不太理解了。聪明的人会说,你说电子既在A点又不在A点,就像说你的女儿既在客厅又不在客厅,女儿在不在客厅,你一看不就明白了吗?这还用辩论什么?但是恰好量子力学就认为,你要去看这个女儿在不在,你就实施了观察的动作。你一观察,这个女儿的存在状态就坍缩了,她就从原来的在客厅又不在客厅的迭加状态,一下子变成在客厅或者不在客厅的唯一的状态了。[10]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尽管赋予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有着重要意义,但是所谓的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自由,而是在法律法规之下的自由。如果不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控制,那么权力寻租,权力滥用的现象必然屡见不鲜,没有控制的自由裁量权如同脱缰的野马。具体来说应该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控制,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正确有效的行使。

(1)立法方面的控制。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也即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有必要从立法方面进行控制。要不断提升立法技术,提高立法水平,实现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源头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首先,行政行为要进一步规范化。应该不断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减少法律漏洞。立法机关不仅要加强立法,也要对立法解释予以重视,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适用过程遇到的问题进行规范,让有疑义的法律法规变得可以理解并具备适用性。其次,行政行为要实现程序化。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对避免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重要手段。最后,行政救济实现司法化。司法救济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最为有效的救济方式。司法救济是现有的救济手段中最为公正有效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适当增加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2)执法方面的控制。执法是让法律从文本转化人们行为的重要方式,因此在执法方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有着重要意义。为了促进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行使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加强。1.建立完善监督机制。监督主体不仅包括上级行政机关,还应包括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等等。对积极监督的相关人员单位进行必要的奖励,对有监督义务但是不积极履行要进行必要的惩戒。同时要加强监督的可执行性,保证监督到位,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2.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主体一般都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裁量结果合理与否,因此,要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尽可能保证裁量结果的合法合理。

(3)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对自由裁量进行司法审查是民主与法治的体现,在《行政诉讼法》中得以确立,但是审查的范围仍然有限,只有滥用职权和显示公平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被审查,其他的都被排除审查之外。有必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同时要细化法律责任,比如,对于滥用职权要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以保证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法律精神做出决定,防止滥用职权的出现。

[1]朱刚.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J].法制博览,2015(10).

[2]冯海燕.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J].法制与社会,2015(11).

[3]肖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规制[J].法制博览,2016(19).

 

电大专科法律论文 第13篇

题目:“翻转课堂”在大学法律教学中的应用

[摘 要]“翻转课堂”在大学课堂,特别是在大学法律课堂的应用一直以来受“网络教学”或者“视频教学”模式的限制,并未起到“翻转课堂”希望达到的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目的。文章分析了大学法律课堂对“翻转课堂”的需求和可行性,总结了在教学实践中以传统面对面课堂为依托,采取“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能力,引导学生进行课前有序学习。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翻转课堂”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阻力,进而站在一线教师的角度对“翻转课堂”在大学的推进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希望。

[关键词]翻转课堂;大学法律教学;课堂教学;网络教学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21)06-0151-03

“翻转课堂”译自“Flipped Classroom”或“Inverted Classroom”,也可译为“颠倒课堂”,是指重新调整课堂内外的时间应用,体现学生在学习中的主动性,将课堂内教学与课堂外教学有效结合,提高课堂内教学的质量。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利用好课堂内的宝贵时间,学生能够更专注于基于项目的主动学习,共同研究解决本地化或全球化的挑战以及其他现实世界面临的问题,从而获得对知识更深层次的理解。美国迈阿密大学商学院执教的莫里·拉吉(Maureen J.Lage)和格兰·波兰特(GlennJ. Platt)在1996年提出了“翻转课堂”的设想并在大学实验[1-2] 。2000年韦斯利·贝克教授在第十一届大学教学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翻转课堂”的概念。“翻转课堂”实践始于美国科罗拉多州落基山的“林地公园高中”的两位化学教师乔纳森·伯尔曼(Jon Bergmann)和亚伦·萨姆斯(Aaron Sams),2007 年前后,为了帮助缺课的学生补课,他们尝试使用屏幕捕捉软件录制PPT,并把讲解和演示的视频上传至因特网,进而发展为“翻转课堂”教学模式[3]。

一、“翻转课堂”在我国大学法学课堂的应用

我国中小学教师对“翻转课堂”的研究更广泛一些,经过了近十年的探索,也有了一些比较成型的模式:课前视频教学—课中对应的测试—重点讲解—互动分析—讲评总结[4] 。这种以科技手段为依托,以视频教学为核心的模式在中小学课堂教学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大学课堂内容中理论教学比重比较大,课堂人数较多,受中国大学生自主学习意识有待加强等因素的限制,这种模式在实践并不是很多。

在国内的大学法律课程教学中也出现了对“翻转课堂”的尝试: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四川大学等在一些法学课堂上都进行了“翻转课堂”的教学[5] 。这些课堂教学的共同特点都是依托一个学习平台,教师上传相关的视频教学,指导学生进行网络学习,同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交流或者答疑。

笔者认为,这些“翻转课堂”并没有完全体现其实质需求,“翻转课堂”不仅仅是方便学生学习,消除学习者对学习的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这些都是表现形式层面的变化,“翻转课堂”的实质在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自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固有的“课前视频学习”的模式可能是“翻转课堂”比较容易实现的方式,但这不应该成为考量“翻转课堂”是否实现目的的标准,至少这不应该是单一的标准。它还需要和真正的课堂教学进行有益的配合,需要任课教师采取更多的手段来实现它的本来目的,而不仅仅是对形式的复制。

二、在法律课程上进行“翻转课堂”探索的优势和需求

(一)“翻转课堂”在大学法律教学中应用的必要性

法律本身是一门理论和实践充分结合的学科,在教学要求上,其一方面需要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另一方面,法律课程本身对于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就比较高,正符合“翻转课堂”的实质要求。在法律课程的教学中,学生如何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正确运用法律的思维去寻求问题的答案,从哪个角度分析、构建一个合理的法律解決方案,这些不仅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对于学生的分析、判断和观点的归纳整理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而这些要求又恰恰和“翻转课堂”的要求具有一致性。因此,在大学法律课程中实现“翻转课堂”是课程目标实现的要求。

(二)“翻转课堂”在法律教学中应用的可行性

法律课堂教学一向都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课堂教学中必须与相关的案例相结合,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需要辅助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这也是对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训练。案例的讨论本身就是一种解放学生思想的教学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教师的主导作用,这与“翻转课堂”的理念一致。而法律学科单纯的书本知识又远远不够,需要学生能够密切关注国内甚至国际的当前形势,了解政策导向,并且对于相关的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这样在教学中不可避免地要延伸到时政内容,教师与学生共同分享、分析,这又与“翻转课堂”的要求产生了共鸣。因此,法律课堂教学的特点,也为“翻转课堂”的实现提供了可行性。

三、“翻转课堂”教学改革实践中采用的方法

秉承“翻转课堂”的理念,近两年笔者与教学团队在法律课堂教学中做出了一些尝试,这些尝试依托于传统的课堂教学,却改变了传统授课的方式,对学生也提出了课前、课中和课后的各种要求,与法律教学的特点相适应,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我们认为这是对“翻转课堂”和混合授课方式的探索。

(一)课前安排讨论环节

1.实施方式

在每堂课开始前5~10分钟设置学生主持的讨论环节,教师帮助主持讨论的学生,选取与课程相关且热门的话题,并提前布置给全体学生,供其课前思考和查阅资料。由主持学生负责组织5~10分钟的讨论,设置讨论提纲和中间环节问题。

每次课设置一个与专业相关的问题,一个学期20多个话题有利于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学生关注热点问题的热情。很多学生在积极寻找热点问题的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的资料,了解了相关话题的知识,收获很多。其他学生在参与讨论的过程中也学习到了书本外的知识,打开了视野,同时也交流了思想,虽然有时会出现碰撞,但是这些有益的争论反而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

每堂課的讨论结束后,会安排一个点评环节,从内容选择到组织表现上由学生首先进行点评,然后教师对讨论的过程进行一个全面的总结。总结包括话题的合适性、问题设计的合理性如何,语言表述是否清晰,是否能够恰当调动气氛等。同时,教师也会根据讨论的内容,发表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

2. 尝试效果

通过实践,我们发现课前讨论环节比较受学生的欢迎,大家的积极性也比较高。通过多次实践,我们也发现教师和学生在话题关注度上存在差距,存在年龄和角度的差异,这也是为什么有时候教师组织的讨论反而没有学生自己组织的参与度高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学生的选择,另一方面也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把关,保证话题选择的正确性和专业相关度。

我们认为“课前讨论”是“翻转课堂”的一个很好的选择,组织的学生必然从选题开始就要进行精心准备和课前的自学,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题目的选定。而提前公布讨论题目也能够让学生有了解相关知识的时间和机会,特别是一些大家兴趣度高的题目会促使学生自主查找相关的知识,以形成自己的观点。

(二)安排“模拟法庭”

1.实施过程

首先通过课堂教学,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详细介绍,任课教师都具备司法实践中的开庭经验,因此在这个环节的讲授是比较生动和贴合实际的。受一些电影和电视剧艺术化的影响,很多学生对开庭的过程存在一些误解,教师对法律规定的介绍,可结合现实法庭的真实情景,让学生从理论上首先明白基本的开庭程序。

对知识的学习,情景再现是最生动,也最容易让人记住的方式,因此在这个环节安排模拟法庭是非常合适的。

2.取得的效果

“模拟法庭”每次都很受学生的欢迎,获得了较好的效果,学生的参与热情很高,“模拟法庭”的主观能动性也得到了比较大的发挥,这充分体现了“翻转课堂”的理念要求。学生通过课下找寻相关的法庭知识,通过网络开庭视频体验真实法庭的开庭程序,同时按照自己的角色参与法庭活动,应用法律知识诠释法律解决问题的过程。这对于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锻炼。课堂的庭审过程也很精彩,对于其他没有参加“模拟法庭”而作为法庭旁听人员的学生,也可以从情节再现中更加深刻地理解民事法庭的审理程序。

(三)安排课堂辩论赛

1.实施过程

每学期安排一次辩论赛,选取当下热点问题,让学生进行辩论,采用国际大专辩论赛的规则和程序,包括开篇立论、一对一公辩、自由辩论和总结陈词环节。辩题必须由授课教师精心选取,既要与课程内容相关,又要有一定的吸引力,同时还要能够产生争论的火花。

在正式辩论结束后,安排现场观众提问的环节,脱离了辩论规则的限制,学生的互动和碰撞更加直接和真实。这种方式能够启发学生思考问题,能够让学生有解决问题的动力。

2. 取得的效果

辩论赛在教学中得到了大家的喜爱,收到了不错的效果。辩论赛对于参加的学生来说不论从知识准备还是辩论呈现过程上都是一次很好的锻炼,在准备辩论的过程中他们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形成清晰的论点,在现场辩论中也锻炼了表达和应变能力,同时还能锻炼辩论的技巧以及和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能力。而其他观众,也能从辩论中学到相关的知识。这也正是“翻转课堂”实施的目的所在。

(四)部分课程内容采用问题导入教学方式

1.实施过程

对一些相对简单的课程内容,特别是其他课程学习中已经接触过的相关内容,我们尝试采取课前问题式的教学方法。在课前需要教师设计合适的问题提纲,通过雨课堂等教学平台提前传递给学生,这些问题既能够体现课程的重点,也能够起到一定的启发作用,问题难度要适中,适合课前自学而用。布置学生按照问题提纲对即将学习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准备。而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以问题为导向,主要以问题讨论和问题解答的方式完成教学。教学时,教师需要转换角色,在课堂上起到一个构建结构的作用,而主要的内容需要在学生对问题进行解答和讨论过程中展现出来,最后由教师给予总结和重点提示。

2.取得的效果

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尝试过多次问题导向的教学,教学内容含量增大,节省了大量时间。通过问题导向,给学生课前准备提供了方向,让学生根据教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课前的自我学习,充分发挥了学生在课前的能动性。而在课堂问题讨论过程中,学生的专注度有了很大提高,由于有了课前的准备,课堂进度可以更快,同时教师能够发现哪些问题是学生存在疑虑的地方,然后重点讲解。

这种课前的问题导入实际上是“课前视频”的一种替代,只不过课前的视频是将讲解过程提前到课前,而课前问题提纲的方式,可以将视频学习发展为自我学习。这种方式对于有学习能力和主动性的学生来说更有效果。但是不可否认,这种方式对于学习能力比较差、学习积极性不足的学生就无法取得很好的效果。

四、“翻转课堂”在大学法律教学中应用的改进建议

(一)充分调动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创新尝试的积极性

都说教师的教学是一个良心活,教学效果的提升往往不能和教师的收入、晋升挂钩。而“翻转课堂”的设置却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还要承担可能出现的教学“失败”的风险。特别是在学校对“教学秩序”严加管理的背景下,无功无过的思想会有所抬头,那么是什么可以促使教师主动去积极尝试各种教学改革?一方面依靠教师的情怀,对教师岗位的热爱,但是这远远不够,还需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有政策上的导向支持,这样才能使更多的教师加入教学改革的创新中。

(二)增加教师对课堂的自主控制权利

学校对于“教学秩序”的考核是必要的,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考核机制。但是也应该给教师一定的自由空间,让他们可以自由设计各种教学环节,对于教师的一些尝试在一定程度上要给予一定的宽容。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反应和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非预期情况调整教学内容的设计。因此,可能会出现“违背”教学日历规划的情况,这种情况应得到一定的“宽容”。如在教学实践中,有些环节不得不束缚着手脚,迎合学校硬性的要求,满足督学检查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以牺牲教学效果为代价。

對于教学效果的评判,在不同的层面上可能有不同的标准,“翻转课堂”可能更多地体现着对学生自主性的支持,对学生探索问题能力的培养,但是可能与学校的教学效果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在这样的要求下,任课教师处于两难境地。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教师课堂安排的自主权更能发挥教师尝试教学改革的积极性。

(三)教师对学生加深理解,学生的信任才是成功的保障

“翻转课堂”是一个师生互动、互相配合的过程。学生只有从心里面认可教师的教学方法,才能够更有积极性地参与其中。

学生在参与过程中也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作为教师不能首先进行责难,而是要分析学生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学生一起解决问题。在各个环节中也有可能出现一些“意外”,如有的学生不够严谨或者不够主动,作为教师应该主动承担一切责任,并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去建设性地看待这些“意外”。

学生的积极性是“翻转课堂”得以成功的重要因素,而教师与学生的理解和互相信任是学生积极性的源泉。因此教师要转变思想,转换角色。

“翻转课堂”应该被赋予更多的含义,而不仅仅是用简单的视频教学取代课堂教学。笔者始终认为,回归到课堂,在课堂之上体现“翻转”的价值是更值得专业教师去不断在教学实践中探索的动力。

[ 参 考 文 献 ]

[1] J.W.Baker. The Classroom Flip: Using Web Course Management Tools to Become the Guide by the Side[A].J.A.Chambers. Selected papers from the 11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ollege Teaching and Learning[C].Florida US: Florida Community College at Jacksonville,2000:9-17.

[2] 容梅,彭雪红.翻转课堂的历史、现状及实践策略探析[J].中国电化教育,2015(7):108-115.

[3] Katie Ash. Educators Evaluate ‘Flipped Classrooms Benefits and drawbacks seen in replacing lectures with on-demand video [J].Education Week, 2012(10):6-8.

[4] 郭建鹏. 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变式与统一[J].中国高教研究,2019(6):8-14.

[5] 朱奎彬,张耀. 法学本科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优化路径[J]. 四川大学法学评论,2017(1):229-246.

 

电大专科法律论文 第14篇

题目:朝阳大学法律实务教育特色的当代启示

从1912年创立到1949年被接管,朝阳大学只经历了短短近四十年的时间,却在法学教育史上创下了辉煌的业绩,留下“无朝不成院”的佳话。曾在朝阳大学任教的陶希圣先生在《朝阳大学二三事》一文中说:“中国法学和司法界,朝阳大学出身的人才是第一流,亦可以说是主流,法学教育史上,朝阳大学应居第一位。”①转引自孙政华:《百年朝阳:一所法律名校的繁盛与荒芜》,载《法治周末》2012年4月18日。朝阳大学之所以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创造如此法律人才培养佳绩,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将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教学科研的中心目标,当属关键性因素。这种法学教育的理念与定位对今天的法律人才培养仍然不失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朝阳大学从创建之日起,就将“创设专门法科大学,养成法律专门人才”作为办学的基本宗旨和培养目标,先后开设法律、经济、政治等系,其中以法科教育最负盛名,就读学生人数也最多。朝阳大学的学生特别是法律科系毕业生,除了少数从事法学研究和其他事务之外,绝大多数都活跃于司法界和政界。尤其是抗战前后,全国各级司法机构中的推事、承审员、书记官等,大多都是朝大毕业生,“无朝不成院”、“无朝不开庭”即由此而来。①邱志红:《朝阳大学法律教育初探——兼论民国时期北京律师的养成》,载《史林》2008年第2期。朝阳大学因办学认真、成绩卓著受到国民政府教育部、司法部的明令褒奖,前后共计10余次,其中因朝大毕业生在参加历届司法官考试中质量均优而受到嘉奖达8次之多。在历次法官考试中,朝大学生被录取的占全国参加考试总数的1/3,且多名列前茅。1927年世界法学会特邀朝大为会员,在海牙会议上肯定朝大为“中国最优秀之法律学校”。②熊先觉:《朝阳大学——中国法学教育之一脉》,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

朝阳大学在法学教育界的异军突起,是其立足于法律实务人才培养、注重融会实务教学这一合理办学理念的结果。

第一,在师资遴选上,朝阳大学注意选拔具有实践背景的优秀师资。一流师资是一流教育的前提,高等法学教育更是如此。朝阳大学创办之初就汇集国内外最优秀的师资,成为“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基础保证。据不完全统计,1912—1933年间,朝阳大学先后聘请专、兼任教授和讲师327人,其中曾留学英、美、日、德等国,取得法学硕士、博士等学位的教师就有150人,占了全体教师的46.9%。③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增订版),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1页。更为突出的是,朝阳大学无论是在北平还是抗战中转入四川,都坚持聘请司法实务界的优秀人才担任兼职教授。无论社会稳定抑或时局动荡,这条择师原则贯彻始终。其中有人曾参与清末、民国的立法,有人身居民国政界高职,更有人担任推事(法官)、检事(检察官),从事律师工作,很多教师都有在法院、大理院等司法机构工作的经历。朝阳大学的经验证明,吸纳具有实际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承担法学教学任务,对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与素养极为重要。就此而言,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所注重的职业能力与实务路径,是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主要方向。

反观我们现代的法学教育,教师绝大多数都是从法学院校培养出来的“经院派”法学家,在实践经验方面严重不足。“法是一种实践智慧”④郑永流先生的著作《法是一种实践智慧》(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对法律方法多有论述。本文对此书名的论断,颇为赞赏。,现在绝大多数法学院毕业生实践动手能力普遍偏弱,不能说与师资缺少实践、教学远离实践没有关系。现在很多法学院校在选拔师资时,过度强调理论水平与科研成果,看重的是“科班出身”的学历教育与科研能力,而对实践经验与司法实务方面的能力则没有要求,这势必加深法学教育忽视司法实务的倾向,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这一点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

第二,注重法律职业需求。朝阳大学十分注重面对司法职业的实际需求,培养学生扎实的司法实践应用基本功。例如,朝阳大学的很多兼职教授同时是政法界的英才,有的直接参与国家立法,谙熟立法动态,洞悉司法实践,学校经常将各级法院的案例发给学生研习,学生可以直接获悉最新的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对于学生关注实践、投身实务既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也有立竿见影的指引。再如,朝阳大学根据法律职业界使用文言文的实际需要,严把学生入学资格关,在招生方面的独特之处就是重视国文(当时是指文言文)。招考新生出的作文题,几乎全是从古书上摘取下来的警句。即便通过招生考试,入学后也要提高使用文言文的水平。朝阳大学分预科和本科,预科时就设有国文——说文解字。朝阳大学重视国文,也是办学特色之一,此举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写作水平、逻辑思维、思辨能力和对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使得学生很快就能适应司法实践之需,并为进一步从事立法、司法和法律事务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反观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实践环节的缺失已经成为各家法学院校的通弊。实践环节不仅仅是学生到实务部门参加实习,而且应当包括实务训练。现在法学院校的实务训练多限于模拟法庭、辩论比赛、司法文书等内容,而不重视法律职业对学生基本素养的需求。很多用人单位认为,现在法科学生普遍“笔杆子不硬”,书面表达能力偏弱、逻辑分析能力偏弱、汉语运用能力偏弱。很多学生在大学时期把大量精力放在外语学习上,而忽视了对母语的研习。外语学习固然不可或缺,特别是对法学研究而言,外语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工具。然而就实际需求来看,法律实务部门对汉语的需求是第一位的。如何提高法科学生的国文修养,提高法科学生的写作水平和逻辑分析能力,是摆在每一个法学教育者面前急迫的任务。

第三,课程设置以司法实务为主导。朝阳大学教学的鲜明特色是以大陆法为主,与另一所同为著名私立法科大学的东吴大学形成鲜明对照(东吴大学以讲授英美法著称)。据考证,朝阳大学法律本科的课程体系是以法典体系为基础而组织起来的,包括民法总则、债权编(总论和各论)、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实务、商法(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刑法(总论和各论)、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实务、罗马法、比较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等。①王石磊:《民国时期法律教育课程设置研究》,首都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6—47页。同时,由朝阳大学众多名教授讲授编写的,以其便于学习和应考文官与司法官而著称的《朝阳大学法律讲义》,一时洛阳纸贵,在社会上广受赞誉,外校师生和法律实务界均竞相传阅,传为佳话。由于朝阳大学教学偏向于司法实务,有学者认为是朝阳大学办学的不足:“(朝阳大学)其所开科目中,缺少像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等这样的理论法学。对于偏重于大陆法系的中国法教学来说,显然不利于学生对其他法律课程的理解。”②邱少晖:《近代民族私立大学法律教育的发展及运行考察》,载《理论界》2010年第3期。重视实务是优点还是缺点,本文不去争论,而从批评的声音来看,也可以窥见重视实务课程确实是朝阳大学法律教育的鲜明特色。不仅如此,朝阳大学对于法律系、司法组的学生,要求其在一年级入学时人手一册《六法全书》,随身携带,随时阅读,不仅要准确理解条文内涵,而且鼓励学生牢记和熟背法律条文,也确实有不少学生能熟背《六法全书》的一部甚至全部。

朝阳大学重视司法实务的效果也十分明显。作为私立大学,朝大以培养法官著称,“朝阳大学(后改名为朝阳学院)的毕业生中,除少数从事教学和研究之外,几乎所有均供职于司法界,形成‘无朝不成院’(没有朝阳法学院,司法机关便难以有足够的法官)之势”。③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

反观现在的法学教育,在理论教学与实务教学方面,确实存在着过度理论化的倾向。一方面,课程设置体系中实践环节的课程太少,针对司法实务所需的基本技能训练也太少。特别是,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多方面的现实压力,使学生无法安心实习,学校也基于就业压力而不能不迁就这种诉求,使实务教育在很多学校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形式也没有,对学生没有进行任何实务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另一方面,在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中,存在着“泛哲学化”倾向,很多法学教师的教学和科研不是面向司法实务和社会现实,而是一味寻找哲学依据,“不管什么东西,最终要找到外国的哲学家那去,堆砌一大堆哲学的东西。有不少文章,不拿外国的法学家的观点作为论证的参考,而拿外国哲学家的”④摘自张广兴2012年5月26日在西南政法大学的演讲(整理稿)。。法学教育,存在着司法实务重视不够、实践教学办法不多、实践能力训练不足的缺陷,这也是近年来法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不好的原因之一,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反思。

当然,强调朝阳大学的法学教育重视司法实务,这是其办学特色。不能忽视的是,朝阳大学同时也很重视学术研究。据考证,朝阳大学的学术研究风气浓郁,该校同学会于1923年创办的《法律评论》,是北洋时期法学研究的权威刊物。很多教授的私人著作,也由朝大以朝阳大学丛书的方式出版。①李贵连:《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

第四,朝阳大学的培养目标是造就法律实务人才。“无朝不成院”,就是对朝大教学成果的最好评价。在培养目标方面,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学校类型,培养目标可以有所差异,不必千篇一律。如清末创办法政学堂要培养的是通晓法政的应用人才:“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以应用。”而在教会创办的私立的法政大学中,是要培养新式的知识分子,灌输西方的法学观念,以影响中国的法制发展事业。北洋政府时期,政府强调法科大学应当是“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才,应国家需要为宗旨”,而法政专门学校则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法政专门人才”为主。②何勤华:《中国近代法律教育与中国近代法学》,载《法学》2003年第3期。

值得玩味的是,民国时期两所名望最高、成绩最优的法学院校,时称“北朝阳、南东吴”,其教学重点和人才培养模式各不相同。东吴大学课程设置以英美法为特色,以培养律师著称;朝阳大学重视大陆法教学。尽管如此,两校都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学子遍布理论和实务各界,尤以实务人才居多。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过于强调课程的统一性,全国的法学教育都是一个模板,这种人才培养模式的利弊如何,值得思考。发展富有个性和特色的法学教育,不强求全国一律、千人一面,应当是中国法学教育不可忽视的教育方式和必须经历的发展途径。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是朝阳大学重视司法实务与法律实践的教育特色,并未涉及更未否定朝阳大学办学的其他优秀特质。其实,办好一所大学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断非一技之长就可以万事俱备。回顾朝阳大学的法学教育,其意并非凭吊怀古,而在促使我们反省当代法学教育,观照我们身处的环境和肩负的责任,进而为促进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尽一己之力。

 

电大专科法律论文 第15篇

题目:高校大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对策研究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开展普法教育,促进师生员工提高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的要求。目前我国高校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制意识的构建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培养体系,很多学生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既容易受到侵害,也可能因不懂法而误入歧途。因此,培养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让他们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十分必要。

一、培养法律思维对当代高校大学生的重要意义

(一)树立高校大学生学法、守法意识的必由之路

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律精神、契约意识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法的社会属性也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重大转变[1],法律变得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高校大学生作为国家的栋梁之材,不仅要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和专业能力,更应该对我国法律体系有一定的了解,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特别是与自己所学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不仅有助于学生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也对大学生树立学法、守法的法律意识有很大帮助。

(二)维护高校大学生自身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近几年来,学生被侵害的事件屡见报端,主要包括校园暴力、电信欺诈、兼职陷阱、意外伤害等几大类型。由于高校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容易成为别有用心之人侵害的目标。例如大学生在假期往往会选择兼职工作,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因为不了解合同法知识,容易陷入合同纠纷、工资陷阱等。特别是近期引发广泛关注的“校园贷”“套路贷”等社会热点问题,由于学生法律知识淡薄[2],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不清楚,一时冲动陷入债务陷阱,不仅背上沉重的还款负担,还会引发很多次级伤害,对自己的身心和生活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高校在对学生教育过程中,必须重视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让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帮助学生规避法律风险、减少法律纠纷,使其免受侵害,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降低高校大学生犯罪风险的必要手段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犯罪呈现易发高发的态势[3],如2004年马加爵故意杀人案,“北大学子弑母案”及各类校园暴力案件等。上述犯罪或暴力行为产生的原因与学生法治观念淡薄有关。正是由于学生法律知识的缺失才犯下重罪,走上人生歧途,最终面临牢狱之灾,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因此,加强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培养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对降低高校大学生犯罪风险,提升学生守法意识,营造尚法、崇法,积极向上的校园环境氛围有重要作用。

二、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思维培养面临的问题

(一)学生法律知识学习兴趣不足

“法律乃善良及公平之艺术”[4],法律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很多高校在大学第一学年就设置了法律基础的相关课程。高校设置基础法律课程的目的是向学生传授和普及法律基础知识,让学生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结构,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但很多高校在课程设计上将基础法律课程等公共必修课程集中在大学第一个学年,在学生大学四年的学习过程中,除法学专业的学生外,学生几乎没有机会再进行其他法律课程的学习。另外,很多高校选修课程中法律课程数量和种类较少,学生选择范围有限,无法接触更多的法律知识,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难以达到预期目标。高校亟须对现有法律课程设置模式进行调整,以实现基础法律课程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目的。

(二)高校基础法律课程教学创新性不足

法学专业的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来源不仅是教科书,还有很多途径,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知识辩论赛等形式,并且高校还会定期组织法学专业学生到法院旁听,设置司法系统实习等课程,让学生近距离接触法律,了解法律。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是具体的、立体的、直观的。但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因为法律课程相对较少,教学形式还是以传统的讲授为主,课程的创新性不足,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仅依靠枯燥的法条、定义,无法通过观摩旁听、模拟法庭等丰富的体验形式近距离感受法律知识,了解法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所发挥的价值,导致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很难被激发。

(三)高校对学生法律服务意识不强

目前,很多高校都有专职辅导员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也有专职的心理咨询教师负责对学生的心理状态进行评估、疏导,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但大多数高校都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在学生遭遇法律问题时,无法为学生进行解答、指导,保证学生及时获取专业的法律指导。虽然很多高校成立了法律事务部门,但上述部门多服务于高校自身,比如对高校签订的合同、校内规章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出庭应诉等工作。这些法律事务部门不直接对学生提供服务和帮助,对学生遇到的法律问题解答较少。因此学生在面临法律纠纷时,无法感受到法律对其个人权利的保障,无法体会法律存在的价值,难以认识到法律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三、培养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对策建议

培养我国高校学生的法律思维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从学习氛围、课程设置、法律服务、权利保障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综合性的学生法律思维培养机制,让学生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识。

(一)提高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

课程设置种类的多样性直接决定了学生对该类课程的学习兴趣。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很多高校除法律基础课程以外,没有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特点设置与其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供学生选择,学生可选择课程的范围十分有限,最终影响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和自主性。有鉴于此,高校可以根据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特点,在积极征询学生意见,充分了解学生需求的基础上,扩大法律选修类课程的内容与种类,例如针对学生所在专业,开设与专业课程有关的法律课程,建立起法律与专业学科之间的联系,让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能及时了解所学专业的法律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加强对法律基础课程设置的科学性

教师的个人魅力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欲望。如近期网络上流传比较广泛的“罗翔讲刑法”视频资料,该视频的设计初衷是提供给准备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观看,但依靠罗翔本人深厚的法学功底和独特的授课方式,吸引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形成了人人学刑法的浪潮,使很多刑法知识点深入人心。因此,高校可以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师选择上,安排更有经验和个人魅力的教师进行授课。

第一,创新法律课程的教学方式。教师在向非法学专业学生讲授法律基础知识时往往是照本宣科,教学方式比较传统。对此可以借鉴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法,如在课堂上引入案例教学,启发式教学。法律基础知识的课程往往涉及民法、刑法、公司法等多个部门法,其案例取材更广泛,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第二,丰富法律课程教学媒介的传播途径。在教学媒介的选择方面,高校应该以“线上教学”为契机,创新法律课程的教学媒介,通过云课程、微视频甚至课堂直播的形式让学生更方便、直接、快捷地接触法律知识,实现法律知识点的广泛传播。第三,创新法律课程的评价方法。除必修课程外,选修课程可以采取灵活的期末考评机制,如让学生对热点案例进行案例分析,形成论文,鼓励学生以投稿、参与课题等方式完成课程评价,激发高校学生的法律学习热情。

(三)扩大高校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范围

高校可以设立法律咨询室或咨询热线,针对学生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答疑解惑,让学生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和准确的预判;也可以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讲座,让学生了解热点社会问题背后的法律关系,将大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和社会热点问题结合起来。

学生在从事社会兼职或者与其他同学相处时往往会遇到兼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法律问题。高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有责任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服务,如协助学生联系诉讼代理人,或者联系司法部门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等,让学生感受到法律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利器,树立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近几年我国大学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多,就业压力日趋增大。学生在即将进入社会,走向工作岗位时,往往会遭遇各种格式合同、法律陷阱。面对上述情况,高校法律事务部门应该主动出击,为学生上好毕业前最后一堂法律宣讲课,对学生步入职场后可能遭遇的法律纠纷、劳资陷阱等进行提示和宣讲。让学生对职业生涯初期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有清晰的认识,能够以更加自信的心态投入社会,发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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