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政策论文)精准扶贫中贫困群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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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贫困群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参与意识淡薄、参与能力欠缺、自我发展能力不强等。制约贫困群众主体作用发挥的阻滞因素主要有社会、组织、主体、制度等。精准扶贫中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要完善内源扶贫长效机制,着力建立精准扶贫的贫困群众参与机制、精神提振机制、教育培训机制;要完善区域发展与扶贫开发融合机制,着力加强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贫困群众生产性公共服务供给,积极培育扶贫文化,进一步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文化条件;要完善贫困群众主体作用发挥支撑机制,着力强化精准扶贫政策执行协同、精准扶贫力量协同合作和举措协同的落实,创设精准扶贫良好法治环境。

关键词:脱贫攻坚;精准扶贫;贫困群众;主体作用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3)11-0080-09

作者:龚晨

 

(形式政策论文)精准扶贫中贫困群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形式政策论文)精准扶贫中贫困群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强调“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同时提出了“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的新要求。贫困群众既是精准扶贫的对象,更是脱贫致富的主体。2017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必须把贫困群众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起来,引导贫困群众树立主体意识,防止忽视贫困群众主体作用。

[1]2017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再次指出,要加大内生动力培育力度,注重调动贫困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注重培育贫困群众发展生产和务工经商的基本技能,注重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在活力,注重提高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2]贺州作为广西脱贫攻坚的6个主战场之一以及唯一贫困县(区)全覆盖的设区市,其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脱贫任务重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性转变。精准扶贫面临贫困率发生高(达13.88%)、易地扶贫变迁人口比例高(核实搬迁规模为70174人,排广西第3位,搬迁人数占全市贫困人口23.91%)、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水平低(“空壳村”76个,占贫困村总数的28.5%;收入未达2万元的144个,占贫困村总数的53.9%)、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低(2016年全市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952元,在广西排第12位)的严峻现实和挑战,因而注重发挥贫困群众主体作用,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就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基于此,笔者就“精准扶贫中贫困群众主体作用发挥”问题,在贺州市三县二区进行了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精准扶贫中贫困群众主体作用发挥的状况和制约贫困群众主体作用发挥的因素,进而提出如何让更多的贫困群众作为主体参与到精准扶贫中来,形成精准扶贫合力,以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一、精准扶贫中贫困群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

 

在精准扶贫中,贺州坚持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为指导,注重将贫困群众主体力量凝聚到精准扶贫中来,以务实有效的举措充分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但从“当前贫困群众参与精准扶贫行动的成效如何”的调研结果看,选择“较好”“好”的仅占34.5%。针对贫困群众“你认为,

你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发挥得怎么样”的调查显示,近70%的被调查者选择了“不够理想”。调查还显示,精准扶贫中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培育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其主体作用发挥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参与意识淡薄

从调研结果看,一些贫困群众对待精准扶贫的态度是消极的、被动的,存在着强烈的功利思想、狭隘的小农思想、落后的安于守贫思想。

 

一是对精准扶贫政策缺乏科学认知。

从感情上排斥,信奉“听天由命,靠天吃饭”;对脱贫致富信息不是很关注,“怕上当受骗”,对先进实用技术因为没见过,不敢使用。对脱贫致富政策带来的福利不珍惜,有的贫困户拿到低保后,不是想着怎么发展生产,而是用来喝酒、玩牌。

 

二是对精准扶贫政策缺乏主动性。

有的贫困群众认为精准扶贫是党和政府的责任,是党员干部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与他们没有太大的关系,缺乏自力更生精神和脱贫致富的主人翁意识及主动性,没有把脱贫致富当作分内之事,担当之责,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实现从“要我脱贫”到“我要脱贫”,从“我被迫退出贫困”到“我要申请退出贫困”的转变。

 

三是对精准扶贫行动缺乏积极的配合。

未能按照脱贫摘帽的标准如实告知收入来源、收入基数甚至还拉拢身边的人帮其进行隐瞒,发动有关联的亲属去争抢扶贫资金;有的则提供虚假信息或想方设法人为拆户、分户,“进贫困笼子等政府扶持”;有的对精准扶贫工作故意刁难甚至在精准扶贫工作的各个环节索要好处,得不到就不配合工作或者指责政府和干部。

 

(二)参与能力欠缺

这种能力的欠缺就是对“扶持谁”“怎么扶”“路怎么选”“钱怎么花”等问题参与解决能力的欠缺。

 

一是参与项目落实能力不足。

一些贫困群众对项目实施管理的规范性缺乏科学的认识,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中自身权益缺乏保护意识,不愿、不能、不会建立与企业、合作社和农村群众之间的互促、互助、互动的利益联结,参与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的积极性不高,习惯于依赖基层干部,而不是自己作主,也不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主张。

 

二是参与精准帮扶能力不足。

一些贫困群众将政府组织的技能培训、优惠政策拒之门外,对富有创新性的扶贫模式和资产收益方式不乐于接受,习惯于停留在直接的给钱给物上,认为“这样来得快、直接、方便”。以劳务输出脱贫为例:一些贫困农妇对外出做家政服务存在思想“疙瘩”, 存在怕上当受骗、怕误入传销组织、怕家庭解体、怕劳资不保“四怕”的顾虑。

 

三是参与监督能力不足。

有的贫困群众对扶贫资金管理、扶贫资源使用上的“灰化”“黑化”现象不敢监督;对脱贫攻坚政策的公示、公开不关心,对精准扶贫中出现的形式主义、贪污挪用“保命钱”等违法违纪行为视而不见或忍气吞声,不敢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三)自我发展能力不强

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不强表现为:一是自主发展学习力不强。有关学习生产技能、学习先进经验意愿方面的调查显示:有近20%的被调查者对学习新的生产技能表现出消极的态度,有近30%的被调查者则表示不太乐意去学习先进经验。二是把握机会的行动力不强。

问及“你对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有没有信心”,大部分被调查者表示“有信心”和“较有信心”,选择“没有信心”的占3.1%。由此可见,被调查者表现出了较高的正向态度,而对“你是否有能力率先脱贫致富”和“是否能够把握住精准脱贫机会,争取到更多的精准扶贫政策的支持”两项选择上表现比较类似,

有46.7%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没有能力率先脱贫致富”,有47.2%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不能够把握住精准脱贫机会”。三是返贫风险抵御力不强。面对突发其来的自然灾害、疾病或意外事故,一些贫困群众往往表现为惊慌失措或无可奈何。

相关专家也表示,对因灾返贫、因灾致贫存在扩大化和深度化发展趋势,不可掉以轻心。基层干部认为,在易地搬遷脱贫中,受固有传统农业耕作模式的影响,如就业机会提供、子女就学等有关配套后续服务跟不上,一些已搬出来的贫困群众极有可能因回迁而返贫。

 

(形式政策论文)精准扶贫中贫困群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形式政策论文)精准扶贫中贫困群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影响精准扶贫中贫困群众主体作用发挥的因素

 

调研发现,精准扶贫中贫困群众主体作用发挥“不够理想”体现为:

 

一是让群众“出主意”不够。

帮扶计划、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扶贫开发项目推进计划等听取民意不够,逐户走访、个别沟通,倾听贫困群众的呼声不足,有的仅是基层干部闭门造车,将贫困群众拒之门外,没有真正让贫困群众参与精准扶贫规划制订的全过程,未能较好地、全面真实地反映贫困群众的意愿。

 

二是让群众“当主力”不够。

从调研结果来看,贫困群众并没有真正融入其中,如有的项目更多地是基层干部、政府“剃头挑子一头热”。贫困群众对项目建设中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并不重视,对出现的问题也不管不问,更难做到献计献策,致使一些扶贫项目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三是让群众“唱主角”不够。

一些村屯存在“跑项目满腔热情,建项目风风光光,管项目软疲无力”的“重建轻管”现象,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公益事业项目的保养、维护和修复,并没有让贫困群众“唱主角”参与管理,扶贫项目的资金使用缺乏群众监督,没有很好地用在脱贫刀刃上,未能确保其产生最大效益,给贫困群众以真正的实惠。

 

四是让群众“当裁判”不够。

贫困群众的参与度、获得感、受益度在精准扶贫指标体系构建中的比例小、分量轻,让群众“当裁判”参与考核评价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究其“不够理想”的原因,主要是受到社会、组织、主体、制度等层面因素的制约。

 

(一)社会层面因素

一是有些党员干部对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认识不足。

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有的党员干部认为精准扶贫的关键应体现在精准帮扶上。这种认识导致了将政府的主导作用等同于政府的大包大揽、包办代替,使得贫困群众处于被帮扶的从属被动地位,以致出现了“热在上头,冷在群众”“干部干,群众看”的现象;有的党员干部习惯于高高在上,不勤于对贫困群众进行思想发动、宣传教育、感情沟通,而将精准扶贫看成是恩惠,将社会大力帮扶的责任和贫困群众主动脱贫的责任混为一谈。由于贫困群众主体地位得不到尊重,使得贫困群众缺乏话语权。参与的主动性不强,自我发展的期许和行动被弱化。

 

二是扶贫工作承接主体的社会基础条件薄弱。

在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城镇化提速的背景下,城镇化的“拉力”和农村自身的“推力”加快了农村人口的持续外流,农村人口的“空心化”日趋加剧,使得农村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基础条件呈现出薄弱趋势,精准扶贫政策、扶贫开发项目也因难以找到合适的承接主体而无法落地。

 

三是精准扶贫所需的社会文化氛围缺乏。

由于一些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使得乡规民约、社会治理规范、传统文化等融入精准扶贫严重滞后;文明法治建设、公平法治建设、诚信法治建设进展缓慢,使得对信用缺失、行为失范、“黄赌毒”以及陈规陋习等约束力不强。精准扶贫所需的自强不息、开拓创新等先进的社会文化供给不足,使贫困群众主体在精准扶贫中奋发脱贫的热情难以被激发,现代文明理念、精神风貌和生活方式形成缓慢。

 

(二)组织层面因素

一是农村基层党组织优势作用发挥滞后。

基层党组织工作运行机制不健全,服务功能弱化,凝聚力、战斗力、政治动员号召力与实际工作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些党员干部综合素质与时代要求不相称,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的办法不多。而年龄偏大、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在状态、瞻前顾后、思虑较多等使得一些基层党组织在精准扶贫中的示范引领、服务发展、纽带桥梁作用的发挥受到严重制约,其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难以凸显。还有一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有待提高,针对精准扶贫的要求,跟进不及时,没有实现组织设置全覆盖,不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求。

 

二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带动力不足。

产业扶贫与贫困群众紧密结合的制度设置缺乏,致使现有的产业扶贫没有将利益很好地传递到本该获得利益的贫困群众,社会化的生产性公共服务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再加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产业化组织存在结构性障碍,使其深受运营能力、信息渠道、组织成本等因素的制约,作用发挥十分有限。据调查显示:八步区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已达到了自治区脱贫政策规定的指标要求,但就质量而言,规范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多,合作社带动能力弱甚至无带动能力。

 

三是社会组织公共性服务保障乏力。

社会组织并未成熟和定型,发展滞后,参与地方治理特别是贫困治理的范围和空间十分有限,使得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的载体并不丰富,在教育扶贫、科技扶贫、文化扶贫、兜底脱贫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上显得力不从心,行业力量、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的精准扶贫合力尚未完全形成。

 

(三)主体层面因素

一是主体思想观念落后,接受先进知识不积极。一些贫困群众存在不敢想、不敢闯、不敢干的“三不敢”思想,思想保守,小富即安,科技意识和市场经济意识不强,难于接受和面对新理念、新技术、新知识等。如有的贫困群众即使在镇村干部及帮扶联系人做了政策宣传发动的情况下,仍然不愿进行易地移民搬迁,担心家里的房子和田地都变没了;有的贫困户不敢申请扶贫贴息贷款,有的贫困户贷了款却不敢拿来做委托经营,怕还不起。二是主体文化素质偏低,参与技能培训不积极。从调查样本分析看,贫困群众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受文化素质的影响,一些贫困群众认为职业培训实际作用小,时间成本高,不愿意主动参与培训;有的贫困群众认为自己文化程度不高,难以消化培训内容,对参加培训不积极。据一些基层干部反映,正是一些贫困群众文化素质偏低,缺乏技能,导致了本地企业用工的供需矛盾,企业想招的人招不进来,而招进来的人由于文化素质低、不具备相应的技能又不敢放心用,用了又怕“捅出篓子”。

 

(四)制度层面因素

一是扶贫政策之间不配套、不协调。

政策中条块性、碎片化的应急式特征明显,使得扶贫工作人员疲于政策的上传下达,甚至面对不匹配、不协调的政策一时无从下手,特别是有利于贫困群众参与的制度设计未能到位。据调查,当前贺州对生态保护、生态产业建设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提升贫困群众的自然资本收益在扶贫政策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与完美的体现。

 

二是扶贫政策综合评估体系不科学。

体现贫困群众参与度、可行能力的扶贫政策综合评估体系以及基于贫困群众、专家、基层干部等多重视角设计、实施的扶贫政策评估指标体系和综合评估方法不完善。相关部门对扶贫政策实施及成效评估也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贫困群众、研究机构等第三方评估主体多方参与尚未得到很好的落实。缺乏科学性、系统性的扶贫政策综合评估体系难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对新问题的解决也显得力不从心。

 

三是多元主体协同机制不健全。

據调查,切实可行的协同角色认知机制、统筹兼顾的协同利益平衡机制、全面有力的协同文化培育机制等尚未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尚未形成,过去政府行政化主导“单打独斗”、动员式参与“单向运动”的扶贫模式仍旧存在。由于科学管用的协同理念引领机制、务求实效的协同能力提升机制、高效运转的协同行为优化机制等构建不足,难以形成多元主体协同的精准扶贫氛围,因而存在各主体思想不协同、职能定位不协同、能力不协同等问题。

 

(形式政策论文)精准扶贫中贫困群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形式政策论文)精准扶贫中贫困群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精准扶贫中充分发挥贫困群众主体作用的对策

 

精准扶贫中贫困群众主体作用的发挥不仅是精准扶贫的内在要求,也是新时代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客观要求。如何充分发挥贫困群众主体作用,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从主体作用发挥的内在驱动上完善内源扶贫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精准扶贫贫困群众参与协调机制。

搭建沟通平台,完善通报、协商制度,确保贫困群众主体参与到精准扶贫规划编制、个人帮扶计划拟定、项目选择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中来,在设计帮扶计划、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扶贫开发项目推进计划时,让贫困群众出主意、想办法,全面真实反映其内在的诉求与愿望。

 

二是建立精准扶贫贫困群众精神提振机制。

强化精神扶贫,提振贫困群众精神风貌,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面向贫困群众的精准扶贫政策宣讲、培训和传播力度,使精准扶贫政策走到田间地头,进村入户,引导贫困群众从单一普通种植业或外出务工的生计模式向持续生计模式转变,实现从自卑到自信的转变。另一方面要重视和有效挖掘本土扶贫文化,积极倡导本土扶贫精神。要做好具有帮扶能力和帮扶意愿的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动员宣传工作,形成“人人知扶贫、人人愿扶贫、人人为扶贫”的精准扶贫宣传动员大格局,营造真心真情、热忱热心帮扶贫困群众的良好氛围。

 

三是建立精准扶贫贫困群众参与教育培训机制。

围绕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的目标,注重对贫困群众进行基本技能培训,加大对贫困群众的生计资本和可行能力的扶持力度,提升贫困群众综合素养。借鉴湖南湘西十八洞村通过“扶志”和“扶智”改变扶贫和发展的软环境的做法,重视对贫困群众文化素质的培养,特别是要做好金融信用意识培养和教育。围绕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目标,定期对贫困群众进行实用技术、务工经商等基本技能培训,提升其风险规避意识以及应对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强以“雨露计划”为核心的能力培训,以提高贫困群众转移就业能力与外出务工的组织化程度。

 

(二)从主体作用发挥的外围条件上完善区域发展与扶贫开发融合机制

一是加强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贫困群众生活条件。

以项目建设为载体,引导各部门、社会各行业参与贫困村屯基础设施建设,有针对性地加快贫困村水、电、路、桥以及通讯、网络、文体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构建贫困村屯联通内外、功能配套、安全高效、适度超前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加大贫困地区、贫困群众所需的内源脱贫的社会生活条件的供给力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吸纳贫困群众务工的示范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吸纳贫困群众的带头示范作用。如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中标方在项目建设期间附加“按投资额、用工额吸纳一定比例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条件;制定相关配套荣誉激励制度,对吸纳贫困群众务工有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并在政府投资招标中优先考虑。

 

二是强化贫困群众生产性公共服务供给,进一步改善贫困群众生产条件。

强化村庄共同体建设的基础性作用,提高村庄的组织、合作能力;加快建立涵盖产业发展的市场信息服务平台、技术支持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以及农产品风险的预警、防范和保险体系,农资安全监控体系在内的生产性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农村联合保险机制,保障贫困群众生产性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为其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创设良好条件。

借鉴南宁马山县龙昌村建立“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做法,着力解决贫困群众生产发展中“急用钱”问题;借鉴湖南永州社会扶贫“一二三四五”模式取得的经验,不断创新社会扶贫方式,强化社会组织在农村公共服务产品提供中的作用,提高其对贫困村屯的公共服务水平。

此外,还要瞄准生态资源优势,走绿色崛起和绿色减贫之路,设立生态产业扶贫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入社会资金支持生态产业发展,走绿色产业化、产业绿色化的产业扶贫之路。如以县为单位,由县扶贫办牵头,联合科技、农业、商务、金融等部门,搭建“生态科技、市场信息与金融保险”为一体的生态产业服务平台,探索开发农业CDM项目、“多边低碳扶贫模式”等。

 

三是积极培育扶贫文化,开展乡风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改善贫困群众文化生活条件。

立足贺州特有的民族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长寿养生文化等文化资源禀赋,促进特色文化产业与群众脱贫致富紧密结合、传统文明和现代文明相融合,加强与旅游、科技等产业的融合发展,着力打造以特色文化旅游、特色民族工艺品和特色节庆演艺活动等为主的扶贫文化产业。

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出台乡风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大力开展乡风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文化惠民品牌工程,促进贫困村屯婚姻、教育等观念的转变,积极倡导多代同堂、居家养老,探索建立成年子女与高龄父母共同生活补贴制度,引导、激励子女更好地履行赡养老人义务,完善对率先脱贫、带头致富的贫困群众给予物质和发展机会的激励机制;探索对“等靠要”的贫困群众实行负向约束机制。

 

(三)從主体作用发挥的政策保障上完善支撑机制

一是强化精准扶贫政策的协同执行。

加强党组织、政府主体、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主体以及贫困群众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宣传动员、协同联动、监管评估机制建设,加强精准扶贫中各类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建设。强化政府部门对政策的执行、实施、成效评估工作,开展扶贫政策评估指标体系建构试点工作,鼓励并吸纳贫困群众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扶贫政策评估,建立政策实施及成效反馈例会制度,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听取公众评论,吸纳“民间智慧”,搭建社会公众监督反馈平台,及时解决精准扶贫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增强精准扶贫政策供给的有效性,确保政策执行协同,以“不折腾,不走弯路”“一张蓝图绘到底”为原则,切实提升精准扶贫政策的利用度和有效性。

 

二是强化精准扶贫力量的协同合作。

积极营造精准扶贫是“全社会的责任”的共同意识之氛围,吸纳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精准扶贫,注重发挥党组织、政府、市场、贫困群众、社会力量协同创新作用,形成各方联动、合力攻坚的态势,发挥多元主体参与精准扶贫的益贫效应。建立协作顺畅的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工作机制,强化基层党组织班子建设,创建过硬的基层党组织,加大“村两委”干部专题轮训力度,增加村级运转经费补助,大力整顿软、弱、散的基层党组织,确保贫困村干部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在推动精准扶贫工作上来。

全面实施“党员创业先锋”工程,大力培养农村党员科技示范户、致富带头人,针对村级干部后继乏人、村干部老龄化问题,制定并出台“优秀人才回乡创业”优惠政策,确保人才回归、资金回流、创业回乡,发挥乡土能人、党员致富能人的示范带头作用。

同时,还要树立开放式理念,推动多元内外协作扶贫新格局的形成,特别是要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快推动“粤桂产业合作示范区”建设,建立跨省区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参照九洲跨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的做法,开展贺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的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广东在重点产业园区、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和深度加工、旅游扶贫产业、干部人才和专业人才、劳务培训输出等方面的帮扶协作。

 

三是强化精准扶贫举措的协同落实。

加强利益联结机制建设,保障贫困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借鉴吉林省靖宇县把农村低保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编织“新农合+保险+救助”社保网络的做法,强化兜底性扶贫工作,突出加强产业扶贫工作领域利益联结机制建设。

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落实好县党政领导班子、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要求,切实做到奖优罚劣;加强督察落实工作,精准扶贫督查巡查和暗访工作应高度重视督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抓好精准扶贫中形式主义问题的整改工作。

做好精准扶贫中的执纪监督问责工作,对数字脱贫、虚假脱贫和违纪违规动用扶贫“奶酪”的行为严惩不贷。以责任明、作风优、考核正、督察实协同促进精准扶贫各项举措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让贫困群众在见得着的实惠中感受到精准扶贫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

 

四是创设精准扶贫良好法治环境。

加快贫困人口素质提升、可行能力提高以及权益保障、法律服务等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构建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能力提升机制;针对扶贫资金多头管理、使用随意性大、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放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加快扶贫立法工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精准扶贫纳入法治化、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还存在许多方面的制约。归结起来,不外乎两方面的因素。

一是客观因素,也就是自然方面的因素,不少贫困地区受资源环境约束,一方水土养活不了一方人。

二是主观因素,也就是人的因素,能不能把各方面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形成打赢脱贫攻坚的强大合力,直接决定着脱贫攻坚的进程和效果。”[3]因此,必须注重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主要体现在生计资本和可行能力上,而使其发生改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一蹴而就,这需要精准扶贫中的各个主体以足够的耐心、坚强的毅力和长远的计划迎难而上。精准扶贫向纵深推进面临的是脱贫攻坚的坚中之坚,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政治站位,以“咬定青山不放松,任尔东西南北风”坚定意志,凝心聚力,以千钧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参考文献)

[1]更好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N].人民日报,2017-02-23.

[2]习近平.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7-09-01.

[3]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283-284.

(责任编辑:牟春野)

本文来源:http://www.668lw.com/3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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