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法制在不断完善与改进中,法律法规完善健全是一项重点工作,人民生活、工作等各方面都需要法律做重要依据。环境污染导致人民健康损害、相关赔偿法律依据非常缺乏相关文件进行辅助指导,急需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环境损害权益保障法。本文结合当前我国法律体系、组织保障体系、以及法律技术状况对污染健康损害赔偿进行阐述。
作者:沈莉萍 张瑞峰 刘训华 秦继华
关键词: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损害鉴定评估;保障体系
引言:
我国经济发展对环静造成很大污染,引发对健康损害事件逐渐增加,社会反响越来越突出。环境污染损害后续赔偿机制、相关专项法律规定、组织保障模式与损害认定考察技术等配套法律依据方案都处于开始阶段,没有实际依附作用。怎样对污染环境者进行追查、使受侵害者得到合理赔偿、如何尽快落实环境保护法相关法规,
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开展相关工作。发达国家在这些方向有我国可借鉴经验,为探讨我国适合国情健康损害保障体系有辅助作用[1]。
1.我国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赔偿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法律环境法规定,污染环境单位或个人应受到处罚,对污染环境情节恶劣者、屡教不改者、故意污染环境者要进行严重处罚,对污染事件相关责任人或企业法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上升到刑事案件范畴。原则性指导意见在环保法中有涉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保障体系规范没有出台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指出相应民事赔偿要求,但缺乏针对赔偿事件详细规范指导,不具有较强约束力。对于通知、指导等形式法规不具有较强执行力。目前,我国对污染环境者或企业在损害赔偿从法律上确定了民事诉讼规定,但对于受环静污染损害被害者如何进行赔偿,缺乏有力相关法规支持。
2发达国家环境健康管理体系
以美国为例,1969年美国通过“国家环境政策法”,世界上首次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环境质量指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强化了污染排放检测的监管,支持开展各种研发污染控制技术,并通过强制约束来控制污染,同时有大量研究团队针对环境污染进行研究,根据科研力量为环境污染管理提供政策上依据[2]。
2.1美国环境与健康管理模式
美国环境与健康由国家环境保护局(EPA)及卫生公共服务部共同实施管理,两个机构侧重定不同,各有分工。EPA偏向于大范围健康管理,偏重于污染风险评估和管理,研究内容侧重与人体和生态系统暴露与污染物研究。卫生部偏重于具体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相关疾病预防与防治,研究内容侧重于环境污染所导致疾病、病例预防与控制。
美国卫生部和环保局通过共同辅助推动一些环境健康问题不断融合,
2.2美国环境与健康科研体系
美国EPA下设两个实验室兼顾环境与健康问题, 分为国家暴露实验室和国家健康与环境效应试验室。美国卫生部下设众多环境与健康科研部门,同时美国科研院校是美国环境与健康主要研究力量。美国拥有庞大环境与健康科研队伍机构,其研究范围包括全球范围各种污染疾病。
卫生部门研究重点是放在如何预防和控制由环境污染引起的各种疾病和提高人体健康水平,科研院所则对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机制展开研究[3]。
2.3美国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纠纷处理此相关法规
美国环境污染处理一般采取诉讼的方法。其中,受害者针对个人利益损害提起赔偿问题使用于传统侵权法相关规定,按照各项诉讼如妨害、侵犯、过失、严格责任等进行分类传统侵权法,都向着有利于环境污染受害者方向发展,从而对环境污染难受还者提供更及时和更充分法律支持和保护。
美国环境立法体系中没有像日本进行单独立法,主要通过司法诉讼解决,但是,美国以环境立法的形式进行确定损害赔偿有无过失原则,从而使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获得普遍使用效力。美国通过《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案》针对特定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赔偿等方面问题建立具体“无限期追溯权利”超级基金制度。
3.我国环境损害诉讼机制缺乏规范支持
总体来讲,现阶段我国对环境损害鉴定以及评估未形成健全体系,实际执行中鉴定赔偿责任等未很好落实。环境风险制度化建设问题,已引起我国学者重视,还缺乏各部门出台头里的法规做重要指导。
3.1我国环境损害诉讼机制缺乏支持
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相关机构进行环境损害责任鉴定,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目的是环境损害更容易上诉,是我国环境损害赔偿领域极大进步。目前最难的一个环节是环境诉讼案件处理,基于不同地区环境污染情况多变,法律缺乏相关判定细则上技术支持,对于健康损害的评估主体、评估范围、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报告效力、法律责任等缺乏判定依据。
3.2我国缺乏赔偿保障法律机制
我国重大环境损害事件,没有落实环保法中追溯责任有关规定,大多是由政府承担责任补偿。企业与个人应当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因此,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污染资金落实,解决赔偿资金落实途径。我国政府对企业责任履行出台过环境责任险政策,以辅助责任履约政策进行,健康损害是环境损害的一个方向,企业污染责任包括其中。因此,针对公众健康损害责任险应是国家强制性环境责任险一个总体方向。
3.3急需进一步提高我国环境损害法律法规建设
环境污染健康损害保障体系应涵盖以下几点。保护人体健康应该是第一出发点,尽快出台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全方位完善我国立法体系。明确环境健康责任划分,建立适合我国环境赔偿金保障条款,出台环境保护相关责任立法。
我国已具备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缺乏明确规定,没有相关制度做辅助支撑,我国某些法规先进性、协调性、标准定位、以及覆盖面等方面存在不足,急需出台专项标准进行弥补制度措施不足。各有关部门缺乏协同性,各部门应明确各自责任,地方应完全落实国家法律规范落实,积极配合国家相关规范的出台。
4.现有健康损害赔偿技术支持体系分析
健康损害鉴定与评估等级是目前我国面临难点,其中细化成损害认定、评估、理赔金评估等工作。对于规范化法规建立还需很多工作需做。
美国众多科研机构实验室开展了广泛环境与健康研究工作,将保障公民健康实际提升为环境保护的目标,我国环境问题多样化,但必须及早面对人体健康问题的挑战。努力探讨危害人体健康突出环境问题形成原因,对影响关键以及应对策略进行深化研究,科学领域取得成果为法律法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和健康问题与每个人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理应让每个人具有知情权与参与权。目前我国仍旧没有确定非诉讼方式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法律法规,环境行政部门对环境纠纷调节不具备强制性。对特定污染场地进行治理,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可以保障损害赔偿同时,同时有效抑制环境污染纠纷产生。
结语:
发达国家在环境污染保障体系制定方面有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立足全面健全污染损害赔偿体系建立尤为急迫。立法保障急需完善,一切以法律为依据,以科学作为建立法律制度基础,现有健康损害赔偿体系缺乏技术支持,建议加大此领域专项资金投入,建立科学性健康损害评估方法、技术指标等,
组织成立环境健康损害鉴定机构,目的是保障评估健康损害能力,加强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划分,强化协同合作能力,大力推动健康环境损害赔偿保障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王红梅,钟部卿,汪保录,于彩虹.我国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的赔偿保障体系思考[J].中国环境管理,2023,10(01):38-42.
[2]郑丙辉,王红梅,钟部卿,张晗,汪保录,于彩虹.发达国家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模式对中国的启示[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7,42(06):1-7.
[3]武晓燕,林海鹏,路文芳,刘占旗.中国环境污染致健康损害赔偿情况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4,39(09):47-50.
本地链接:http://www.668lw.com/2882.html
本站论文范文来源网络,若内容不实或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原文链接: » (环境法论文)范文:我国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的赔偿保障体系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