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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治钧
摘要:我国宪法实际地位尴尬,实操性不强,宪法的司法适用存在不少难题。随着实现我国宪法司法化、与当代民主宪治的进步与发展接轨的条件的日趋成熟,我们有必要对司法适用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关键词:宪法权利;宪法的司法适用;难题;解决办法
宪法权利通过司法途径加以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也是现代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没有进入诉讼领域,更没有建立有效的宪法诉讼制度。法院只能根据普通法律条文审理案件,而不能根据宪法条文审理案件,致使一些违宪的法律和政策得不到及时纠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而我国宪法的实际地位就有些尴尬了,仿佛离自己还很远,宪法的实操性不强,架子虽大,但并没有显出其应有的威严,宪法课也只能当作理论课来上。宪法的地位还有待实质性地提高,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普法和造势上。研究、探讨宪法司法适用问题,以期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真正建立。
一、宪法的司法适用
1.内涵
宪法的司法适用一般被解释为“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或者是“宪法作为司法审判的法律依据”。宪法的司法适用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将宪法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一种是不直接将宪法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而是将宪法作为判断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自身是否具有宪法依据的标准。后一种情况实际上是在司法活动中运用宪法来判断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是否正确地适用了宪法,这种性质的宪法适用可以看成是“立法活动中的宪法适用的司法监督”。
2.性质
从宪法适用的性质来看,主要包括两种:
第一是将宪法作为审理案件可以直接引用的宪法依据,其主要内涵是指宪法像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即宪法同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上的规定,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来解决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二是对审理案件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根据宪法的规定来进行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活动或某种行为(通常指国家机关的行为,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的组织和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是宪法监督实施的一种手段。
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在司法活动中的宪法适用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由司法机关包括行使司法职权的一切国家机关将宪法作为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将宪法作为自身行为的法律依据。
3.宪法的司法适用与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宪法的司法适用与通过司法活动引起的宪法解释具有不同的功能,两者不应加以混淆。在司法活动中的宪法适用,重点要解决在司法活动中宪法是否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判断行为对错的是非标准,主要是在宪法规范与具体的法律事实之间进行价值意义上的一致性比较。
如果被适用的宪法条文和宪法规范自身的含义是明确无误的,将宪法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时,就不需要对有关的宪法条文和宪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宪法解释。
二、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行性
宪法的主要特性是法律性,决定了其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成为有效的规则,也决定了宪法具有直接可适用性。
1.宪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
是指宪法的形式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形式相同,其内容是用“法律的”语言来表达和叙述的。宪法存在的“法律的形式”,使宪法获得了司法适用的可行性。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任何国家机关的任何权力都是低于宪法的,是由宪法所赋予的。任何超越宪法的权力的存在,都是违反宪法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具有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可适用性,同时这种适用又具有超越一切的权威性。
3.直接适用宪法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隐含的”宪法权力
最高法院在审理涉嫌违宪案件时,可以完全没有障碍地直接适用宪法。当然,对最高法院在司法过程中采取何种手段来适用宪法并没有宪法上的限制。
三、宪法司法适用存在的难题
近几年来不断涌动的“宪法热”,给中国的宪治和法治吹进一股清新的空气,昭示着中国将来可能加快宪政改革和推动宪治向更高水平发展的步伐。当然,在我们这样一个宪政晚进、宪治待兴的国家,由于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和社会封闭状态的遗存,要建立全新的、开放的、透明的司法化宪法监督体制,无疑是一场革命性的变革,无论在思想观念还是在制度层面上,都有许多难题等待我们去解决。
长期以来,保障宪法权利被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专门职责,其他国家机关则无权过问。这种观点实际上导致了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除了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具体化之外,公民个人不可能请求国家机关来直接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加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没有设立专门的机关来处理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
宪法本身并没给司法机关留下多少直接适用宪法的空间。一方面,严格地说,按现行宪法的精神,我国法院很难说有权直接适用宪法,也很难说有权针对宪法条文做出司法解释性质的“批复”,甚至也没有充分根据认定它有权对任何一类当事人的行为等做出合宪或违宪的判断。
因为,直接适用宪法或做出是否合宪的判断,都会遇到当事人不服有关法院的裁判因而上诉或申诉的问题,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必然涉及对宪法进行解释,但法院并无解释宪法的职权;同样,法院针对宪法条文做司法解释性质的“批复”,实质上也可能就是对宪法进行解释。
另一方面,要应对日常生活、维持社会正常运转和法治秩序等现实压力,又造成了必须有某个主体有效行使宪法监督权和因立法不到位而不得不直接适用宪法某些条款的需要。这就造成了二者的矛盾。
“8•13”批复开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援用宪法进行保护的先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行为是不能直接挑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的.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撇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直接引用宪法,实际上是确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护宪法权利方面的立法存在问题的事实。
此外,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虽然在我国已经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同时又不能不承认宪法实施与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还有较大的差距。
在我国的法制实践中,还存在着另一个矛盾的现象:一方面,人们越来越多地注重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等法律部门的作用;另一方面,却只把宪法当作一套抽象的原则,而忽视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调整作用,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完全排斥宪法的法律依据作用。
四、解决办法
宪法适用问题牵扯面很广,且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性质。所以,宪法司法适用虽只是宪法适用的一部分内容,但仍然会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这个问题要靠政治体制改革,要统筹规划。
第一,健全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的组织机构,在全国人大下设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使我国的宪法监督成为一种专门化和经常性的工作。
第二,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也是我国的宪法监督难以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制定宪法监督法,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化、程序化。
第三,确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违宪争议案件的移送权和一定范围的审查权。这也有利于及时解决法律、法规的合宪性问题,健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研究、探讨宪法司法适用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实现我国宪法司法化、与当代民主宪治的进步与发展接轨的条件已经日趋成熟,有必要对司法适用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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